时间:2018-01-3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月26日,河南省社旗县县委宣传部"社旗头条"发布《社旗县关于“12.23”事故调查情况的通报》称,2017年12月23日,在社旗县赊店老酒生态园建设工地,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安全事件。接到群众举报后,社旗县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依法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2017年12月23日下午2:30左右,赊店老酒生态园建设工地死亡2人,死亡者分别系禹州市王某和马某。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近日,本网以《社旗县赊店酒厂发生一起事故续 河南省安监局介入调查》为题报道了2017年12月23日下午15时许,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酒厂(新建厂区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致2人死亡,死者,马某某,男,家住禹州市某镇;死者,王某,男,家住禹州市某镇。事故涉嫌遭瞒报一事。
本网从社旗县安监局、河南省安监局获悉,事故发生后,两级安监部门从未收到关于该起事故的任何上报情况,事故涉嫌瞒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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