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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02-02 作者:佚名- 小 + 大

28人被立案侦查,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将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聂电周等28人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对洛阳市副市长张世敏、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原总经理王登科等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成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017年8月10日,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处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隧道洞口端墙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33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伤亡,妥为做好善后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以及陕西省、河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工程、交通运输、公路工程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等。

事故发生以来,司法机关已对28人立案侦查,其中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15人,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3人。事故调查组提出,对检察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具备条件的及时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不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中共党员,由有管辖权限的党组织及时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由有关部门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13人、陕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有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理。责成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提出了6条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进一步推动道路客运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营运客车防疲劳驾驶的制度措施,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推动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进一步提升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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