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 10日,位于铜山区柳新镇苏家村内的一座厂房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物体打击事故。 经徐州市铜山区安监局初步调查确认,4月12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住建局和柳新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柳新苏家4.1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安全高质”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调查认定,柳新苏家4.10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建筑物拆除活动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17年4月10日上午8时10分许。 2.地点:铜山区柳新镇苏家村南盛自立(个体工商户)西车间东侧。 (二)事故现场情况 盛自立(个体工商户)西车间东西走向,车间东墙中间有一宽3米、高4米的门洞。东墙向西约5米的地面上有破碎的砌块砖,还有一些金属方管,破碎的砌块砖西边缘的方管焊接物上有一片血迹,航吊也处于该位置。紧挨东墙向东是一小厕所(一人坑),约1.8米高,无顶,有一根水泥棒东西向搭在厕所上,水泥棒向西伸出厕所西墙约10厘米。厕所东一片被推到的围墙,一辆小型挖掘机前半部分停在被推到的围墙上。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吴书华,男,49岁,家住徐州市泉山区建白巷13号,身份证号:320302196707233213,生前系盛自立(个体工商户)加工厂电焊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10日上午8时10分许,挖掘机操作工刘汉乐驾驶挖掘机在东围墙外,用挖斗进行拆除作业。盛自立(个体工商户)工人吴书华在西车间进行焊接作业。刘汉乐先将东围墙扒倒,然后开始扒小厕所的东墙。在扒小厕所东墙时挖掘机挖斗碰到了东西向放置的水泥棒,水泥棒向西顶到三面开通槽的西车间东墙,将西车间东墙顶倒。这时,在车间工作的吴书华正在距东墙约4米处拿金属方管,准备到车间北门进行焊接,东墙忽然倒塌,将吴书华当场砸倒。正在车间拿材料的工人王岩见状,立即喊叫:出事了,并开始施救。刘汉乐停机下了挖掘机,跑到车间。石中远、张广新等人也都赶到车间进行救援。吴书华送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挖掘机操作工刘汉乐在用挖掘机对小厕所厕所东墙进行拆除时,未对作业环境进行细致观察,挖斗不慎碰到东西向搭在厕所上的水泥棒,将三面凿通的东墙顶倒,正在车间工作的吴书华被当场砸倒致死。 (二)间接原因:1.石中远不具备《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的条件,组织实施相关的拆除活动。石中远在进行拆除活动的过程中,未告知周边的相关人员,未设置警戒,未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制定拆除施工组织方案,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的相关规定,使用掏掘和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作业。2.盛自立(个体工商户)明知道西车间正在进行危险作业,未停止该车间的生产活动,也未撤出车间人员,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造成吴书华在危险区域作业。 三、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1.石中远,男,厂房房主,铜山区柳新镇苏家村村民,身份证号:320323197403201155. 2.盛自立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盛自立,租赁石中远厂房,每年租金3000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12MAINFJDOJ。 3.张广新,男,柳新镇蔺家坝村村民,身份证号:320323196103251917,承揽石中远新厂房地基建设工程,口头约定每个基坑500元,共计17个,总价8500元。 4.李舒龙,男,柳新镇李庄村村民,承揽石中远新厂房地面部分,尚未实施。 (二)经营资质许可情况 1.石中远出租给盛自立的厂房及在建的新厂房均未经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许可。 2.张广新无任何相关建筑施工资质。 3.李舒龙无任何相关建筑施工资质。 (三)项目承包和分包情况 2017年春节前,石中远找到李舒龙,商谈新厂方的建设事宜,两人约定,新厂房由李舒龙负责承建。3月份李舒龙将张广新介绍给石中远,由张广新承揽石中远新厂房地基建设工程。4月9日,由于老厂房北边建设新厂房挖基坑,影响了盛自立西车间人员和货物的出入,于是石中远找到李舒龙,要求张广新施工队出人帮助在车间东墙开门。4月10日,石中远让刘汉乐开挖机帮助拆除东围墙和小厕所,承诺支付给刘汉乐100元工钱。 (四)善后处理情况 吴书华遗体已于2017年4月18日火化。相关赔偿事宜正在进一步协商之中。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挖掘机司机刘汉乐在进行拆除作业时,将西车间东墙碰倒,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厂房主石中远违规建设厂房,不具备《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规定的条件,组织实施拆除活动,未采取任何现场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张广新无施工资质,承揽石中远新厂房的基坑工程,且安排工人参与石中远组织的拆除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盛自立加工厂 (个体工商户)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建议由铜山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盛自立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柳新镇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大力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落实,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尤其要依法加强对违法已建和在建的工业用厂房的管理,切实落实区域内打击非法建设工程的各项工作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柳新苏家4.1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17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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