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时间:2005年1月17日10时30分 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事故经济损失:80000元 事故经过: 2005年1月17日十时三十分左右,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烧结厂运转二矿车间书记兼副主任熊**安排乙大班原9皮带工文*、原10皮带工曾**处理原10通廊皮带拉紧装置处地坑内的潜水泵,曾**下到地坑,文*站在皮带机底下,当时皮带机处于停止状态。10时45分,皮带机开始运转,文*在传递潜水泵给熊**时,不慎将潜水泵盘条绞入回层皮带滚筒内,盘条将正在抬水泵的文*提至原料输送机支架、滚筒处,致文*(男,41岁)头、胸、腹部被输送机部件等机械碰撞挤压伤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时50分死亡。 事故原因: 1、烧结厂二矿车间主任熊**,安全意识淡薄,带领文*、曾**在“原10”搬移水泵过程中,既没有通知集控室有人作业,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指挥作业,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发生后,熊为逃避责任,破坏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编造事故经过,阻碍事故调查,造成恶劣影响。 2、皮带工文*、曾**缺乏安全意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确认,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违章冒险作业,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3、中控室当班操作工蒲*在电话联络不到位,未确认现场安全状态的情况下启动皮带机系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4、烧结厂及二矿车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执行情况以及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检查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个别干部、职工对岗位作业危险因素缺乏应有的认识和防护,甚至违章冒险作业,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事故责任分析: ⑴熊**在指挥作业时违反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烧结厂《安全操作规程》中“通则”第13条的规定,指挥作业前未与中控室联络,未确认现场安全状况,违章指挥作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⑵皮带工文*、曾**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确认,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违章冒险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⑶中控室当班操作工蒲*违反烧结厂《安全操作规程》中“通则”第12条的规定,在电话联络不到位,未确认现场安全状态的情况下启动皮带机系统,对本次事故也负有重要责任。 ⑷二矿车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执行情况以及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检查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⑸烧结厂对安全管理不严,安全工作指导督查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够,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预防措施: 1、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次事故在全公司通报,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使全体职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2、加强职工对作业现场危险因素的认识,特别是在危险区域和从事危险作业,必须要从作业全过程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加大安全检查和考核的力度。加强对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安全学习培训,增强安全责任心,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4、进一步规范职工个人行为,杜绝习惯性违章和侥幸心理。强化互保责任的落实和检查,增强安全防护意识,真正做到“三不伤害”。 5、加强烧结厂各皮带输送通廊的安全管理,增设警示标志,严禁违章进入;加强公司各生产单位作业现场的检查,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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