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体打击

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04-20 作者:佚名- 小 + 大

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3月12日13时左右,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邢台市平乡县节固乡贾周章村村南047路10kV农网改造施工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规定,平乡县人民政府于4月13日成立了由县安监、监察、公安、建设局、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现场、对有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组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6号。注册资金1055万元,从业人员45人,可承担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本金5倍的110KV以下送电线路和同级变电工程的施工(以下简称华泰公司)。2014年9月15日承担了邢台平乡10KV农网升级改造工程(2014年升级)10千伏线路116.4公里基础制作、架设及30台变台安装工程。工程自2014年10月份开始施工至今。10千伏线路116.4公里基础制作(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将导线由35平方毫米更换为185平方毫米,将电杆间距由62.5米调为50米,电杆由10米更换为12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3月12日上午7点40分,华泰公司第一施工队共8人进驻平乡县节固乡贾周章村村南047路10KV农网改造施工现场,对047路10KV线路改造施工作业。该施工队从平乡县节固供电所开始,由西向东依次对047路的原线路进行更换。施工前未向有关单位报告。在工程进行到原线路的终点即047路的第15档终点时,因该工程新建部分占用土地未预先和当地群众协商好,华泰公司临时停止施工。现场施工队临时决定使用原有电杆及其配套拉线设施作为临时终点杆。当日13时左右,施工人员李彬在电杆上剪断更换上的185平方毫米电线后开始从顶端下行,距离杆顶2米多时,电杆的拉线连同拉线棒和拉线石同时拉出地面,电杆突然向西倾倒,与近临的2.5米高的机井房相碰,电杆折为三段,李彬随折断的电杆甩落在机井屋屋顶上,折断的电杆砸中李彬的腹部。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1、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4名施工人员登上机井屋屋顶将李彬救出,带班班长聂海兵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华泰公司负责人孟永增汇报了事故情况。随后将伤者李彬送到平乡县人民医院的急救中心进行抢救,13点40分左右伤员被送到平乡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检查后称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2、事故报告情况 2015年3月12日13时左右,孟永增接到事故报后急于死者善后工作,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现场施工人员利用原线路终点电杆做为临时终点电杆使用时,未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对原拉力线进行加固(当导线更换为185平方毫米后,所需反向拉力增加为25462N,是原拉线拉力的5.8倍)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华泰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等手续,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现场施工人员在不能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实施的临时施工方案,未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Q/GDW1799.2-2013)等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审查并报批,致使施工方案中的缺陷未能及时消除。

2、华泰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施工现场缺乏安全管理。

3、平乡县供电公司作为2014平乡县农网升级改造工程立项单位,未能认真履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农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安[2010]55号)的规定,严格安全管理责任,并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的违规施工行为。

(三)、事故的性质

此次事故是一起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张运龙,男,华泰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员。在施工队实施临时施工方案时,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华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其劳务关系,处理结果报平乡县安监局备案。

2、聂海兵,男,华泰公司施工队带班班长。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组织施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华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其劳务关系,处理结果报平乡县安监局备案。

3、王雁飞,男,华泰公司该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上报施工计划,施工现场疏于管理,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华泰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平乡县安监局备案。

5、李勋,男,平乡县供电公司运维部--2014平乡县农网升级改造工程专责人员。未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见》,对农网改造工程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邢台市供电公司纪律监察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通报批评,责成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给予经济处罚,处理结果报平乡县安监局备案。

6、张志刚,男,平乡县供电公司运维部负责人。对农网改造工程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邢台市供电公司纪律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成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给予经济处罚,处理结果报平乡县安监局备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孟永增,男,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上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平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给予其上年收入的30%、60%的罚款,合计1995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该单位存有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倒位等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由平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建议

1、华泰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血的教训,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增强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2、供电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关于加强农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安[2010]55号)的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管理,制止施工单位违规章行为,确保农网工程的安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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