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6年10月4日上午10时左右,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在花园半岛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塔吊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6年10月9日,泰州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海陵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宸集团),花园半岛土建、安装总承包单位。该公司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 (二)工程情况 花园半岛是由江苏华纺锦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位于泰州市森园路南侧、鼓楼路东侧。由锦宸集团分5期承建,其中5期工程于2016年7月20日开工,包括7-16#、23#、26#、29#共13栋多层楼房,总建筑面积约30504平方米。 (三)8#楼塔吊情况 8#楼塔吊型号:QTZ40,安装高度:27.5米,最大额定起重量:4吨,最大幅度起重量:0.8吨。该塔吊由锦宸集团租赁自泰州市京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2016年8月21日,泰州市京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将该塔吊安装于8#楼前空地西侧,取得由泰州市建筑安全监督站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有效期至2017年8月22日。 根据双方约定,锦宸集团负责塔吊的日常保养和管理。泰州市京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责每月对塔吊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至事故发生前,该塔吊运行正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0月4日10时左右,锦宸集团8#楼塔吊司机周九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号:苏M0420140001517)根据信号司索工邹娟(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号:苏M032014001892)的指挥,从8#楼前空地将料斗吊至11#楼(料斗内码放约200块砖头),当料斗起吊离地面约3米高时,突然下降,将在料斗下方搬运砖头的小工孔庆云砸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拨打了120、110电话,120急救车将孔庆云送至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当日11时30分左右,孔庆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8#楼塔吊在起吊料斗过程中,信号司索工离开指挥现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料斗从人头上方经过。塔吊司机在起吊料斗时,误动作,导致料斗在上升时突然下降,砸中在料斗下方的施工人员。 (二)间接原因 锦宸集团未对8#楼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告知作业人员起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花园半岛工程“10·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邹娟,8#楼塔吊信号司索工,违反劳动纪律,在塔吊起吊过程中,离开现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料斗从人头上方经过。邹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宸集团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2.周九红,8#楼塔吊司机,起吊料斗时,误动作,导致料斗在上升时突然下降。周九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宸集团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锦宸集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锦宸集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锦宸集团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锦宸集团应该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加强施工人员进场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对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的频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等行为,确保安全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