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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堑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新区双寿河南延工程“11.21”一般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0-02-1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411211350分左右,兴化市堑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州市2014年市区水生态治理工程高新区双寿河南延施工过程中,因挖掘机挖破地下燃气管道,发生一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泰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管道燃气泄漏,燃气使用单位江苏科成有色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因事故造成其部分用气设备受损。

20141124日,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泰州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水利局、医药高新区安委办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调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兴化市堑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堑通公司),2005218日在泰州市兴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一般经营项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该公司于2012831日取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证书编号:A3054532128001-2/2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周树霞,女,堑通公司法定代表人。

2.杨四明,男,堑通公司泰州市2014年市区水生态治理工程施工05标承包人。

3.曹国华,男,杨四明雇用的泰州市2014年市区水生态治理工程05标工地挖掘机驾驶员。

(三)项目情况

泰州市2014年市区水生态治理工程由泰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分为6个标段,涉及海陵区、姜堰区和高新区。建设单位是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南京江宏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建设、施工主要手续齐全。

2014820日,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将工程施工05标发包给堑通公司,2014821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工程内容:双寿河南延,永兴花园新建桥梁两座,合同金额:7106126元人民币。

堑通公司在工程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杨四明个人,堑通公司成立项目部对工程进行管理。双方约定,杨四明按工程款的3%向堑通公司缴纳管理费,工程现场管理由杨四明负责。

05标于2014103日开工,事故发生前,双寿河南延工程已完成大部分土方开挖和河道挡土墙施工。

(四)双寿河南延工程情况

双寿河南延为平地挖河,位于泰州市祥泰路东侧,南北走向,平行于祥泰路,横穿过振兴西路,共0.8公里。

(五)地下燃气管道情况

事故地段地下燃气管道沿振兴西路南侧东西向埋设,深约0.8米,产权为泰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所有。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1121日中午,曹国华根据工作安排,操作挖掘机从振兴西路南侧(祥泰路与振兴西路交汇处)约8米处向南开挖土方。下午1350分左右,挖掘机铲斗将振兴西路南侧地下燃气管道挖破,造成燃气泄漏。经泰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计算,事故造成约8500Nm3燃气泄漏。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四明立即组织施工人员疏散,同时拨打110119报警电话。泰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燃气泄漏应急预案,对事故泄漏现场进行隔离警戒、控阀、检测、放散,告知下游用户。消防、公安、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随即也赶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至下午1609分,事故地下燃气管道抢修成功,恢复正常供气。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高新区双寿河南延工程在未查明地下燃气管线布置情况下,堑通公司组织施工,导致挖掘机在开挖河道土方时将地下燃气管道挖破,造成燃气泄漏。

2.间接原因

⑴堑通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杨四明个人,且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工程开工前,既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相关部门、单位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燃气管线情况。也没有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泰州市2014年度水生态治理工程施工05标(合同编号:CSSL2014/SSTZL-SG05)《土方施工专项方案》要求,勘察场地,查明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情况;同时也没有要求杨四明查明施工地段地下燃气管线情况。

⑵杨四明在施工现场,发现地下燃气管线标志桩后,既未进一步进行勘察,也未向堑通公司报告,而是继续组织施工。

⑶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开工前,在未向相关部门、单位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情况下同意工程施工。

⑷泰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未能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及其他竣工资料;在管线巡检过程中,发现堑通公司在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开挖河道土方,没有做好安全保护宣传工作,也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管道安全施工协议,或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二)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相关单位违规建设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周树霞,作为堑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在未查明施工地段地下燃气管线布置情况下开挖河道土方的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第一次修正)第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周树霞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第一次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周树霞个人处以罚款。

2.杨四明在施工现场发现地下燃气管线标志桩后,既未进一步进行勘察,也未向堑通公司报告,而是继续组织施工,应依据其与堑通公司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堑通公司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既未向相关部门、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也未按照本单位《土方施工专项方案》的要求,勘察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的情况。堑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向相关部门、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泰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未能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及其他竣工资料;在管线巡检过程中,发现堑通公司在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开挖河道土方,没有做好安全保护宣传工作,也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管道安全施工协议,或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泰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堑通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相关责任人员履行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工程开工前,在未查明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情况下,不得擅自组织施工。

(二)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开工前,应主动向相关部门、单位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

(三)泰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及其他竣工资料;应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燃气管道巡检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应加强对巡线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履职能力;应加强管线巡检,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燃气管道的各类施工工地,做好管道保护宣传工作,并明确专人到现场实施监护。

(四)医药高新区发改委吸取近年来发生的几起燃气设施被破坏事故的教训,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落实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继续深入推进“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加大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防范和杜绝破坏油气管道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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