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3 年5 月24 日10 时5 分左右,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日照中心商务区东西明望台安置区进行土方回填作业过程中,发生挡土墙坍塌事故,造成3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97.7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 年5 月24 日9 时15 分左右,锦华公司在日照中心商务区东西明望台安置区2#-A 楼与3#-A 楼车库之间错台处进行土方回填施工作业,使用一台装载机进行回填部分垫层土方。青建公司在该处负二层进行绑扎钢筋作业。双方作业现场之间建有临时挡土墙,锦华公司在挡土墙的西侧作业,青建公司在挡土墙的东侧作业,作业人员离挡土墙距离约1.2 米。10时5 分左右,装载机正在对北段的坑回填时,位于南侧的挡土墙体突然倒塌,将青建公司正在进行绑扎钢筋作业其中的8 人压倒在挡土墙及土方下面。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5 人受伤。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临时挡土墙结构不合理,砌筑质量较差,抗倾覆能力不足,不能抵抗背后回填土方的压力,导致墙体坍塌。 (二)间接原因 1.锦华公司有关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较差,存在侥幸心理和临时思想,在没有认真研究制定临时挡土墙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修建挡土墙,致使挡土墙建成后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有关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 2.城投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未认真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施工单位无挡土墙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没有及时制止,对挡土墙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 3.鲁焱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无挡土墙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措施不到位。 4.青建公司对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作业环境周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未进行有效排查和防范。 5.齐鲁公司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对作业环境周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有效排查和防范。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由于工程技术质量不符合建筑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临时挡土墙存在结构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 1.焦安进,锦华公司项目部施工队长。质量安全意识较差,存在侥幸心理和临时思想,在没有认真研究制定临时挡土墙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修建挡土墙,致使挡土墙建成后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直接责任,也是主要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建筑执业资格证书;由锦华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以10000 元罚款,并予以辞退,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2.闫国章,男,城投公司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无挡土墙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没有及时制止,对挡土墙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管理责任,由城投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以8000 元罚款,并予以辞退,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3.齐照雷,男,鲁焱公司本次施工作业项目监理员。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制止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建筑执业资格证书,由鲁焱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以6000 元罚款,并予以辞退,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4.厉春尧,男,锦华公司本次施工作业项目部技术员兼安全员。未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无挡土墙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没有及时制止,对挡土墙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建筑执业资格证书,锦华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以5000 元罚款,并予以辞退,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5.高兴路,男,锦华公司项目经理。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对施工单位无挡土墙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没有及时制止,对挡土墙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管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由锦华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以5000 元罚款,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撤销职务处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6.郑世玉,男,城投公司本次施工作业项目部技术员兼安全员。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无挡土墙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没有及时制止,对挡土墙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由城投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以3000 元罚款,并给予记过处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7.白伟波,男,锦华公司锦宏公司技术质量科科长。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无挡土墙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没有及时制止,对挡土墙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由锦华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以3000 元罚款,并给予撤销职务处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8.王世海,男,鲁焱公司本次施工作业项目总监代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无挡土墙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挡土墙存在质量问题制止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由鲁焱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以3000 元罚款,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9.赵业国,男,锦华公司副总经理。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工程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领导责任,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10.李超,男,鲁焱公司副经理。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工程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领导责任,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11.陈振华,男,城投公司副经理。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工程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领导责任,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12.侍磊,男,青建公司项目经理。对作业环境周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13.訾强,男,齐鲁公司监理员。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对作业环境周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有效排查和防范。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1.锦华公司。有关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较较差,存在侥幸心理和临时思想,在没有认真研究制定临时挡土墙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修建挡土墙,致使挡土墙建成后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有关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安监局处12 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