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1年2月25日14时许,在S514省道百色往南宁方向21km+600m处,一辆车牌号为桂AF6895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车牌号为桂L37031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11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 3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以及武鸣区、良庆区人民政府参加的S514省道武鸣区灵马镇“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S514省道武鸣区灵马镇“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2月25日14时20分左右,梁有稳驾驶南宁市德兴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隆物流公司)桂AF6895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平果市四塘镇出发沿S514省道前往南宁振林饲料有限公司拉饲料。14时37分许,车辆在行驶至武鸣区灵马镇路段21km+600m处下坡过程中采取减速措施时,车辆发生侧滑驶过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桂L37031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轻型厢式货车乘员3人当场死亡、11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警电话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五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武鸣区消防、急救等部门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医疗急救部门现场确认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1名不同程度受伤的人员救出后分别送往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武鸣区中医院和百色平果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南宁市副市长、南宁市公安局局长陈荣茂,自治区应急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相关处室和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武鸣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指导和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及部署伤员救治、善后等工作,并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至当日19时,事故现场救援基本结束,事发路段交通恢复正常。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德兴隆物流公司,登记住所为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58号,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普通货运,核定载质量为19.07吨,识别代号为LGGX5D65XFL234313,发动机号为MS5L2F00092,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等险种。该车于2019年12月25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桂交运管南字450108164160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核发机关为南宁市良庆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车辆最近一次年检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检验机构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经查,该车实际拥有人和使用人为彭文书(男,40岁,广西武鸣人),于2018年5月3日与南宁市德兴隆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3日至2022年5月2日止,以德兴隆物流公司的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和营运资质,由彭文书实际经营、自负盈亏。 2020年12月28日,车辆年检前,彭文书发现该车第三、第四轴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一致。为顺利通过年检,彭文书在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附近路口一辆悬挂“租轮胎”字牌的小货车(目前未找到该出租轮胎的小货车)上租两个轮胎临时更换安装到车上,使得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一致并通过了年检。年检通过后,彭文书又装回原轮胎,直至事故发生。 2.桂L37031轻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黄枝珍,登记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现平果市)四塘镇印山村塘荷屯15号,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6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强制报废期至2024年6月23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身颜色为蓝色,核定载人数为3+3人,出厂日期为2009年6月11日,车辆状态为正常,品牌为解放牌,型号为CA5030XXYK3L1RE3-2,识别代号为LFNA3KB649TA63702,发动机号为0932077。车辆投保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险。车辆最近一次年检时间为2020年12月,检验机构为平果技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年检。 经查,该车为黄枝珍自行购买,车辆主要用途为货运,偶尔载人,主要行驶地点为平果市区和四塘镇之间。2011年黄枝珍擅自在该车驾驶室内前排和后排座椅之间加装了长条形横向垫板,目的是为了能装(搭)载更多货物和人员。事发时驾驶室坐9人,货厢内15人。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梁有稳,男,27岁,广西平果人,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限至2024年1月10日,发证机关为广西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有稳近三年共有15条交通违法行为,分别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3条,驾驶货车载货超载90%以上2条,其余为未按规定停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等交通违法,至事发前均已处理完毕。 经查,2020年10月左右,彭文书聘请梁有稳作为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未向德兴隆物流公司报备,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聘请行为为口头约定,根据营运情况支付报酬。梁有稳未参加过德兴隆物流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黄枝珍,男,48岁,广西平果人,桂L3703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车主),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10月23日,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限至2023年10月23日,发证机关为广西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近三年,黄枝珍共有3条交通违法记录,分别为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违反规定停车各1条,事发前均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发道路为514省道,2013年改建时由三级公路上升为二级公路,总体呈东西走向,设计速度40km/h。2020年开始路面中修,已竣工路基宽度10米、有效路面宽度9米。事故现场位于21km+600m南宁市武鸣区灵马镇路段,双向2车道,中央黄色单虚线分隔,行车道宽度3.8米,两侧硬路肩宽度分别为0.6米,沥青混凝土路面。 经查,事发时武鸣与平果交界处平果往武鸣方向设有“限速60km/h”标志牌。根据《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JTG/T3381-02-2020)5.4.1的规定,公路设计时速为40km/h时,初定基本限速值可取40、50、60km/h,该条文说明中也指出当初定基本限速值与设计速度的差值小于等于20km/h属于设计允许范围。因此,该限速标志牌符合规定。 经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地勘验及调取施工相关材料分析,认定事发地点东侧弯道的超车视距为130m,未达到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之规定,超车视距不足,应设立禁止超车标志或施划禁止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注:该隐患与本次事故无关)。其他未发现不符合行业标准规范中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天气情况。 2021年2月25日13时至16时,事故现场天气为小雨,最大风速为2.3米/秒,气温为19—19.5℃。 (五)事故有关企业情况。 德兴隆物流公司,为桂AF6895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属单位,成立于2015年8月,注册资本280万元整,住所为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58号,法定代表人为黄美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8MA5K9MYG07,营业期限为长期。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桂交运管许可南字450108150849,有效期至2023年8月29日,发证机关为南宁市良庆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 经查,公司名下注册登记有营运车辆164辆(均为挂靠),其中轻型厢式货车1辆,轻型自卸货车1辆,中型仓栅式货车3辆,中型自卸货车6辆,重型半挂牵引车42辆,重型仓栅式半挂车15辆,重型仓栅式货车72辆,重型罐式半挂车3辆,重型平板半挂车3辆,重型厢式货车3辆,重型自卸货车15辆,备案登记驾驶员150人。 公司共有员工6人,总经理为黄美慢,安全科3人、财务科1人、GPS动态监控员1人。 (六)其他有关情况。 1.桂L37031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前营运情况。 2月24日,武鸣区灵马镇果园老板李官森、冯荷方夫妇通过其女婿钟华明委托平果市四塘镇南亚果园老板冯济德、毛杏娟夫妇帮找采摘人员,毛杏娟联系卢英贤等23名采摘人员后,并联系黄枝珍负责运送该23人去灵马镇果园。25日7时30分许,黄枝珍驾驶桂L37031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卢英贤等23名采摘人员从四塘镇南亚果园附近(约定集合地点)出发前往灵马镇果园(果园距事发地点约4公里)摘果,人送到果园后黄枝珍即驾车离开。当日14时许,因降雨原因采摘提前结束,黄枝珍再次到灵马镇果园接卢英贤等23人,驾车沿S514省道往平果市四塘镇方向行驶,途中至事故地点发生事故。 经查,2021年2月17日、2月19日,黄枝珍通过同样的方式2次从平果市四塘镇运送采摘人员至灵马镇果园,冯荷方通过毛杏娟向黄枝珍分别支付150元和200元运送费。事发当日,冯荷方承诺将按照以往价格,通过毛杏娟支付黄枝珍150—200元的运送费,直接支付采摘人员每人100元人工费,至事故发生时尚未支付。3月16日,毛杏娟将此次运送费15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黄枝珍。 2.德兴隆物流公司动态监控情况。 经查,德兴隆物流公司只配备陈纯1名专职动态监控员,负责晚上的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白天的动态监控工作由安全科科长覃迪和车辆管理人员钟品壹兼职负责。德兴隆物流公司的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能做到实时监控和有效管理。 3.检验鉴定情况。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梁有稳、黄枝珍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尿液检测为阴性。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约为53km/h—54 km/h;桂L37031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约为27km/h—30km/h。 经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系不合格(具体为:第三、第四轴同一轴上的轮胎花纹不同),车身左、右两侧反光标识不合格;桂L37031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系不合格。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梁有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①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②,导致事故发生。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经鉴定,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体为:该车第三、第四轴同一轴上的轮胎花纹不相同,行驶系不合格;车身左、右两侧反光标识不合格。 二是梁有稳雨天驾驶未注意安全,致使其采取制动措施后,车辆侧滑失控越过道路中心单虚线占道行驶。 经调查和检测鉴定,排除了人为故意以及两车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等因素导致两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二)间接原因。 1.黄枝珍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非法改装、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③且在车厢内载客④的桂L37031号轻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其非法改装、货车超员、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2.德兴隆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①;二是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检查发现彭文书从2020年10月开始即聘请梁有稳作为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却未向公司报备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②;三是未对公司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③;四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④等。 3.南宁市良庆区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吸取江南区苏圩镇吴上连线“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和广昆高速南宁市西乡塘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对辖区道路货运事故多发的情况未进行针对性研究部署和采取专项整治措施,对辖区的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日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德兴隆物流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公司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等安全生产隐患行为失察。 4.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组织开展路面违法管控工作不到位,对道路交通路面秩序管控未能做到全方位管控,对辖区内货车违法载人行为查处不力。 5.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未认真吸取江南区苏圩镇吴上连线“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广昆高速南宁市西乡塘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领导不力,未有效组织指导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银皓汽配售后服务中心①无营业执照,维修业务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涉嫌非法经营。 (二)事发地点东侧弯道的超车视距为130m,未达到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之规定,超车视距不足;公路平曲线视距易受内弯路侧周边环境(群众土地种植林木、高植作物和路树)等因素影响,安全性降低;路肩外缘部分设计未加高,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和行人安全。 ———— ①银皓汽配售后服务中心现更名为银皓汽配汽修,经营者为谭国业(男,40岁,广西武鸣人),地址位于武鸣区定罗桂展工业园,主要业务为销售车辆配件和车辆维修。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人)。 梁有稳,涉嫌交通肇事罪①,已于2021年5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1人)。 黄枝珍,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3人)。 1.黄美慢,德兴隆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按规定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覃迪,德兴隆物流公司安全科科长,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履行本单位安全科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能检查发现彭文书从2020年10月开始即聘请梁有稳作为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却未向公司报备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德兴隆物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彭文书,聘请梁有稳作为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未向德兴隆物流公司报备;年检造假,在明知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第三、第四轴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一致,不能通过年检的情况下,却租轮胎通过年检,导致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德兴隆物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南宁市纪委监委。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五)对有关企业行政处罚建议。 德兴隆物流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建议。 银皓汽配汽修存在的问题,建议由武鸣区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意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德兴隆物流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要确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要按照规定配齐人员对公司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全面掌握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切实加强对挂靠车辆、车主和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并按规定落实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杜绝非法改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安全设施不全等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二)良庆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深刻吸取辖区近一年来发生3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并对货运企业道路事故多发情况进行针对性研究部署和采取专项整治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其作为有关部门和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武鸣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辖区水果采摘季节务工人员出行难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和解决。武鸣区为南宁市主要的沃柑、火龙果等水果集中种植地,每逢水果收获季节,辖区果园需要大量的临时摘果人员,周边市县及乡镇人员受雇到果园务工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缺乏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和出行距离较远,致使出现使用轻型货车、面包车、三轮车等搭载务工人员的情形,进而引发货运车辆、面包车、三轮车超员载客及货运车厢违法载人等一系列问题。武鸣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针对此现象,加紧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有效解决务工人员出行难的问题。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道路、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一要从严抓好农村“两违”治理。要针对近年来多次被查处违法载人的厢式货车、今年春运前返乡拼车包车等车辆出行特点进行分析研判,将重点嫌疑车辆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施精准查缉。要在非法营运车辆通行集中的国省道,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农场果园、养殖场、厂区工地周边道路,加大对货车、拖拉机、三轮车、7至9座小客车的检查力度,依法严处载客超员、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二要从严整治国省道秩序。要将警力向主干运输通道、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向午后、夜间、凌晨等重点时段倾斜,提高巡逻频次和密度,加大视频巡查和路检路查力度,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要全面排查国省道安全隐患,对于近年来多次发生正面相撞事故的路段,积极协调增设中央隔离设施、减速设施、抓拍设备,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深入推进“千灯万带”工程,做好施工路段交通组织和秩序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严抓好源头管理,加强检查督导,压实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无营业执照、无资质和超资质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紧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落实,要用好大数据分析研判运输企业风险评估功能,结合本地事故风险特点,全面排查中高风险的企业、车辆、人员并列入监管名单,对存在中高风险人车叠加、车企叠加、人车企叠加的要采取强力措施。 (六)各相关部门要做精分类分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提高宣传教育渲染力和效果。一是做好重点群体宣传。加强针对农村果园集中地区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要针对农村务农群众、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上门入户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车辆和货车、三轮车、拖拉机出行。二是针对农村地区做实主题活动宣传。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村(社区)入户“千百工程”,探索推行“1+2+N”流动巡回宣传模式;建立交通事故警示教育机制,全面收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类制作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三是做强交通安全宣传阵地。进一步做强自媒体,重点运维和发展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上的南宁交警官方公众号,提高传播力;拓展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在国省道便民候车亭安装交通安全提示牌,在农村地区推行交通安全“大喇叭”。 (七)桂西公路发展中心要进一步提升该路段运营安全质量水平。一是对于山区公路平曲线视距易受内弯路侧周边环境等因素影响,安全性降低,弯道内侧路基边线外见植被较茂密对视距容易造成影响,应对路线内弯路侧的路树及征得群众同意后对其种植的林木进行修剪或清除,保持树林间视线通透,利于行车安全。二是公路路肩外缘部分设计应加高至与路面一致,利于非机运车通行及人行安全,提供更好的运营安全保障。三是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加强安全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安全隐患或安全技术指标在一般值以下的路段等进行改造消除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