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6年9月23日11时许,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与园博园西二路交叉路口东北侧电力井内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按照市领导批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丰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全面的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调查。同时,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发生事故电力竖井内气体取样后进行技术检测检验分析,并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事故中死亡人员的死因开展鉴定分析。市公安局对相关单位印章一并进行了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北京渡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缆分界室及10kv外电源工程(以下简称“渡业大厦外电源工程”)是由北京渡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渡业公司”)投资的用电增容建设项目。渡业公司与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公司(以下简称“供用电承发包公司”)签订《供用电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供用电承发包公司负责工程的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开工管理、施工管理、物资管理、竣工管理、送电及资产移交管理,渡业公司负责办理工程相关审批手续。 该工程由电缆分界室设备及安装工程、10kv电缆及敷设工程、电缆敷设通道土建工程三部分组成,包括安装分界室电力设备柜、敷设电缆及光缆,新敷电力管线,新建电力井及电力沟道等。其中,新建电力井8座,Φ5.2米竖井4座,现状井扩孔1座,共计13座井。 经查,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地还建政策,将渡业大厦项目(保留项目)用地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但该建筑尚未取得产权手续。该工程未在丰台区发改委核准备案,也未办理相关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事故发生前,该工程仍处于竣工验收阶段。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丰台区长辛店镇张郭庄村,园博园南路与园博园西二路交叉路口东北侧的渡业大厦外电源工程8号竖井。该竖井为双层井,顶部设有2个井口(南北向纵向排列、直径0.8米)。内部结构由上至下依次为井腔(高约3米,直径0.8米)和上、下两层井室(高2.5米,长4米,宽3米),两层井室间由1个“人孔”(位于北侧井口正下方)连通(见下图)。 两个井口的井腔及井室内壁处均设置有爬梯。作业人员通过北侧井口下方爬梯,可直接进入下层井室。下层井室底部设有1个集水坑(长约0.5米,宽约0.5米,深约0.6米)。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北京华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电力公司”)为该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名为北京华德电力工程中心(2016年5月26日变更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为李威,注册资本金1200万元,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三级承装类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2.北京吉盛安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安咨询公司”)为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郭俊琦,注册资本金600万元,具有电力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3.供用电承发包公司为该工程组织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杨建伶,注册资本金2500万元,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日常经营模式为:接受用电用户委托,提供外电源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承发包供用电工程建设。 4.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联合设计公司”)为该工程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刘文利,具有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乙级设计资质。 (四)工程立项、招投标和施工情况 2015年3月10日,渡业公司委托李小浩协助办理渡业大厦外电源工程相关事宜。李小浩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调研员梁红强商定,由华德电力公司参与该工程投标,中标后再把工程交给其施工。 5月27日,李小浩代表渡业公司,向北京电力公司提交《用电申请》,申请报装增容,并提供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和渡业公司共同出具的《关于北京渡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郭庄6#地块用电立项批复说明》。 10月,渡业公司与京电联合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金额为218600元。京电联合设计公司在无地质勘探、规划意见书等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完成初步设计,将在设计说明中标有“未见沿线地勘、未见规划意见书、本设计图不作为施工依据”等字样的施工图(蓝图)送交李小浩。 12月21日,供用电承发包公司在工程未取得立项批准及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启动施工招标。 2015年底,李小浩依据供电方案完成了该工程位于渡业大厦北侧2个电力管井的施工。 2016年1月,梁红强要求华德电力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王立勇将标书和华德电力公司投标相关资料转交李小浩,由其负责制作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华德电力公司向供用电承发包公司承诺中标后不再将工程分包或转包。2月4日,华德电力公司中标,并交纳工程保证金。3月4日,供用电承发包公司与华德电力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3月11日,华德电力公司向李小浩提供了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土建专业分包合同》。同日,李小浩以华德电力公司名义组织召开工程开工安全、技术交底会。 3月15日,李小浩指派陈路兵(事故中死亡)将盖有北京鑫盛祥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为伪造)的《土建专业分包合同》交给王立勇。 3月至6月期间,施工现场虽然履行了开工交底手续,但除开工前李小浩自行施工的部分电力井外,未组织任何实际施工。6月至9月期间,李小浩带领工人完成了渡业大厦外电源工程中10kV土建部分及10kV电缆敷设工作,并协助电气设备厂商完成了该工程电气设备安装。 6月29日,渡业公司与吉盛安咨询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金额9.8万元。吉盛安咨询公司未实际成立项目监理部,仅指派高建华为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执业资格)负责现场监理。 6月29日,京电联合设计公司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丰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丰台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了加盖图纸报审专用章的施工图(蓝图)。7月12日,丰台供电公司审核盖章后交京电联合设计公司,由其将审讫的施工设计图纸交给李小浩。 7月20日,丰台供电公司向华德电力公司进行开工、设计、安全、设备交底。7月22日,供用电承发包公司组织华德电力公司、吉盛安咨询公司、设备厂家、京电联合设计公司、渡业公司、丰台供电公司进行开工、安全、设备交底。 8月,供用电承发包公司安全质量部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 9月10日,工程分界室工程验收试验合格(丰台供电公司为验收试验单位,华德公司为施工单位)。9月12日,丰台供电公司召开送电启动会。9月13日,丰台供电公司与渡业公司签订《电力设施产权移交协议》和资产现场验收交接单,但未实际履行产权移交手续。 9月20日,丰台供电公司与渡业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并商定9月27、29日分两次供电。 9月21日、22日,华德电力公司分别与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河间市兴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北京三盈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补签了设备采购合同。 二、 事故的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9月22日18时,李小浩口头安排土建组长陈路兵带人清理电力井内积水,电气组长李小兵带人在渡业大厦配电室安装电表。 9月23日9时许,陈路兵和李小兵在未携带有限空间作业所需设备设施及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带领马克兵、李顺青、田永茂3名作业人员到达现场。陈路兵安排李顺青、马克兵前往丰台区园博园南路与园博园西二路交叉路口东北侧电力井清理积水后,带领李小兵、田永茂前往渡业大厦配电室配合丰台供电公司人员安装电表。 11时许,因未能拨通李顺青、马克兵手机,陈路兵要求田永茂前往现场查看情况。田永茂在路口遇到常驻现场负责防盗看护的工人田克让,二人共同在现场寻找后发现8号电力井南北两侧的井盖都已打开,此时李顺青、马克兵趴在下层井室内,经呼喊无人应答。 (二) 抢险救援情况 田永茂立即电话报告李小兵。同时,田克让下8号竖井施救,因呼吸不畅返回地面。陈路兵赶到现场后,安排田永茂打开周边其他竖井井盖通风。随后,李小兵、陈路兵先后从北侧井口下井救人并晕倒在下层井室。田永茂电话通知李小浩,李小浩让司机李冉拨打了120和119。 12时许,李小浩带领李一心、李冉赶到事故现场。李一心、李冉先后下井将井下4人救出。李顺青、马克兵和陈路兵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李小兵、李一心送医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参与抢救的120医生拨打了报警电话。 (三)事故伤亡情况 1.马克兵,男,49岁,河北保定人,李小浩雇佣的现场作业人员,身份证号:132433196609293016,作业过程中死亡,经鉴定符合有毒气体中毒合并缺氧性窒息(京盛唐司鉴所[2016]病鉴字第784号)。 2.李顺青,男,25岁,河北保定人,李小浩雇佣的现场作业人员,身份证号:130632199107263534,作业过程中死亡,经鉴定符合有毒气体中毒合并缺氧性窒息(京盛唐司鉴所[2016]病鉴字第785号)。 3.陈路兵,男,44岁,河北保定人,李小浩雇佣的现场土建组长,身份证号:132433197203077211,救援过程中死亡,经鉴定符合有毒气体中毒合并缺氧性窒息(京盛唐司鉴所[2016]病鉴字第786号)。 4.李小兵,男,32岁,河北保定人,李小浩雇佣的现场电气组长,身份证号:130632198403053510,救援过程中受伤。 5.李一心,男,31岁,河北保定人,李小浩雇佣的工人,身份证号:130632198410183516,救援过程中受伤。 三、 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相关合同印章开展了技术鉴定,并及时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井下气体成分进行鉴定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 直接原因 事发电力井井下缺氧且存在毒害气体,施工负责人违章指挥、违规施救,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及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经检测,事发电力井属于严重缺氧环境(南北两侧井下氧气含量分别为9.65%和4.26%),同时现场取样气体中检出一氟三氯甲烷468µg/m3。事故死亡人员符合有毒气体中毒合并缺氧性窒息死亡。 经调查,施工负责人李小浩违反相关规定,施工前未组织技术人员落实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未安排现场监护人员;未配备气体检测、通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设备;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要求作业人员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作业人员下井前未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未对现场气体进行检测,未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致使下井作业人员发生有毒气体中毒合并缺氧性窒息;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及后续救援人员在未制定应急措施、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应急装备的情况下贸然施救,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二)间接原因 1.工程违法转包,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华德电力公司在中标后未履行总包单位管理职责,仅收取管理费,未在施工现场成立项目部,未对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李小浩(个人)。现场施工管理混乱,未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缺少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未向现场作业人员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的危害。未能有效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 2. 工程安全监理缺失。 吉盛安咨询公司明知该工程已开工、工程手续不符合相关监理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监理合同,未按规定设立项目监理部,对该工程实施有效监理;未发现现场安全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项目组织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供用电承发包公司作为工程组织单位和代表甲方实施工程管理的单位,违规启动施工招标;履行工程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发现在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转包行为;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后,未督促安全技术交底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未严格审核华德电力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未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缺少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此外,京电联合设计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第1项的规定,在明知缺少立项和规划许可等设计依据的情况下编制设计文件,出具不正规设计图纸,为项目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施救、工程管理混乱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李小浩,施工负责人,不具备任何资质承揽工程;未经审批,未采取防护监护措施,擅自安排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排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制定应急措施,未给作业人员配备气体检测、通风、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设备。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第1款、《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69号令)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 852.1-2012)5.2.7、5.2.8、7.1.1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王立勇,华德电力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负责工程部全面工作。在本单位承揽外电工程后,未成立项目部,并履行施工管理义务;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未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有效消除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和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规定,责成华德电力公司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2.于杰,华德电力公司副经理,作为分管公司工程部领导,放任本公司工程部将中标工程非法转包、收取管理费;对公司工程部未设立项目部、对工程未实施任何有效管理行为长期放任不管;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5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第7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和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责成华德电力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3.梁红强,中共党员,北京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调研员,负责协调华德电力公司多种经营业务,通过向供用电承发包公司相关人员打招呼,干预工程招标活动,并以甲方渡业公司代理人身份签订委托协议,施加工程招标影响力;在华德电力公司中标后,要求王立勇把工程非法转包。其行为违反《建筑法》第28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第7项和第17条第2款规定,责成北京电力公司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关浩,供用电承发包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负责工程管理部全面工作,作为部门负责人未能检查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缺少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未督促安全技术交底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现工程违法转包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和第17条第2款规定,责成供用电承发包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苗振广,供用电承发包公司投资经营部主任,负责投资经营部全面工作,作为部门负责人接受梁红强请托推动工程招标流程,在项目审批手续不健全的情况下启动工程招标。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和第17条第2款规定,责成供用电承发包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王伟波,供用电承发包公司安全质量部主任,负责安全质量部全面工作,作为部门负责人未能通过安全检查有效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各项安全管理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和第17条第2款规定,责成供用电承发包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对于上述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建议由所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李威,华德电力公司经理。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北京电力公司《关于加强集体企业安全生产同质化管理的通知》(京电安〔2015〕1号)要求,未实际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听取汇报,在不具备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能力情况下,以承揽工程收取管理费为目的,放任公司工程部实施工程投标和转包;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未在检查后做任何安全检查记录;未按照本公司《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规定严格检查施工人员有限空间作业情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第1项、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罚款。 2.郭俊琦,吉盛安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建工程建设监理项目部,对该工程实施有效监理;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应急预案,有效发现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罚款。 3.杨建伶,供用电承发包公司总经理。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的违规启动施工招标、违法转包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缺少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等违法、违规行为,未督促发现本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第5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罚款。 4.华德电力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取得施工资质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实际工程管理能力,未对该工程项目实际管理;未实际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在工程中标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李小浩(个人);未在施工现场成立项目部,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未能有效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未针对有限空间缺氧作业场所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未向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的危害。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1款、94条第6项,《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第2款、第32条第1款、第49条,《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8.1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52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7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吊销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5.吉盛安咨询公司作为该工程监理单位,未组建工程建设监理项目部,对该工程实施有效监理;未发现施工现场相关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应急预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3款、《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13条第1款、《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3.1.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3.0.1,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17条第2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北京市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60天。 6.供用电承发包公司作为该工程组织单位,未能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和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招标管理、开工管理、施工管理、竣工管理职责;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后,未督促安全技术交底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未通过现场检查,有效发现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揽工程;未严格履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相关程序;未严格审核华德电力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材料,未能有效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缺少有限空间缺氧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违规行为;未能够通过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在工程未取得立项批准及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启动招标。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46条,《招标投标法》第9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移送相关部门另案处理的情形 1.京电联合设计公司作为工程设计单位,在明知该项目无立项批准文件的情况下,编制并出具设计文件。建议由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市规划国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2.王巍,华德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华德电力公司长期使用其资格投标,并每月支付其相应费用。此次施工投标过程中使用其资格投标,并拟让其担任项目经理。华德电力公司承揽工程后,未实际成立项目部,未实际任命王巍为项目经理。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其停止执业资格1年的处理。 3.北京鑫盛祥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涛,注册资本金800万元,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承装类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中查明该单位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允许李小浩(个人)使用其单位资质承揽工程。建议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将上述违法行为及证据材料移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立案查处。 五、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外电源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华德电力公司应立即充实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立即停止本单位承接的所有外电源工程施工,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转包和分包现象,确保本单位承接工程均自行施工和管理后方可复工;加强在施项目的安全管理,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工程管理人员,采取措施消除施工安全隐患。 (二)供用电承发包公司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管理规定及《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健全外电源工程招标管理;严格中标工程项目监督,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有效避免工程非法转包;严格强化外电源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避免施工现场各类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 (三)吉盛安咨询公司应严格遵守《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工程监理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监理单位相关法定职责,杜绝承揽监理工程后协助施工单位“走流程、走手续”、不对工程实施实际监理的违规违法现象。 (四)京电联合设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要求,不得违规出具设计图纸;对本公司已经承揽的设计项目开展自查,对无设计依据、无项目批准文件、无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且已出具设计图纸的项目,应当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规划国土部门。 北京华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9•2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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