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某钢铁厂动力分厂球形贮氧罐需进行检测,经市锅检所、钢厂、某化工建设公司一处三方研究,由锅检所编制方案,某化建公司负责施工。在 1985年5月18日上午,施工单位一处检测人员关闭了进氧阀,加设了石棉橡胶垫盲板,然后打开排污阀排空。于5月19日(星期日)上午约10时打开人工盖,下午在检测方案还未到手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地由白某、谢某、许某进入罐内施工,韩某在罐口监护,约下午2点50分,韩某听到罐内喊叫“起火了!”韩某从罐口看到白某、许某二人的上衣、头发着火,成球形状态。韩某等则用安全帽取水灭火,“杯水车薪”当然无效。10分钟后,消防队赶到,但无法入内,只得向罐内放水,在下午4点3分左右(历时约1小时13分)将3人救出,均已死亡。 事故原因 进入设备内作业没有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在作业人员入罐前未进行置换、分析,安全措施不力,在没有确认安全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韩某冒然下令工人进罐作业,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虽打开了该罐Φ32mm排污阀,但氧气置换速度很慢,罐内形成富氧状态。 据5月28日下午入罐检查时,有壮丽牌烟纸、化纤秋裤残片及两把搭架子用的铁丝,其点火源有: a.点火抽烟引起富氧条件下燃烧; b.铁丝产生碰击火花; c.化纤衣服摩擦产生静电由静电火花引发。 该事故分析人员认为点火抽烟可能性比较大。 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措施 1. 进入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工作许可证》。 2. 在进入设备作业前,必须认真进行隔绝、置换、分析设备内气体合格(无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氧含量合格)后方可入罐作业。 3. 做好切实有效的监护工作,事先应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有害性,并制订好防护措施,在现场做好应急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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