坍塌事故

黄江镇“5.1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11-01 作者:佚名- 小 + 大

20185141525分许,东莞市黄江镇2015-2017截污次支管网工程B线,B12-B13号井的埋管施工发生坍塌事故,两名工人被掩埋,事故发生地位于黄江镇梅塘社区生态路路边,事故造成一死一重伤。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市政府成立了由黄江镇党委委员梁伟光担任组长,黄江镇消防大队、黄江镇住房规划建设局、黄江镇公安分局、黄江镇安监分局、黄江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黄江镇应急办、黄江镇司法分局、黄江镇社保分局、黄江镇人力资源分局、黄江镇监察室、黄江镇总工会、黄江镇宣传教育文体局、黄江镇管网办、黄江镇梅塘社区等部门有关同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项目概况

黄江镇2015-2017批次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工程投资估算为3.43亿元,建设长度约38.23公里,服务面积约9.9平方公里。主要服务范围为黄江镇南部片区,包括梅塘北部片区(以烈士公园为界)、北岸片区、中心片区的黄牛埔村和黄江村(芙蓉水沿线)截污次支管网工程(管径DN400~DN1350,管道长约22.71 公里),全部工程预计2018 年年底建成。

(二)项目各相关单位情况

施工单位: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3251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胡志清,公司于200313日成立,注册资本88888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道路工程的施工;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璜及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矿山工程的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建筑设计院;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监理咨询;建筑工程技术信息咨询;劳务分包;项目代理;招投标代理;物业管理;国内贸易等。公司在东莞东城设有办事处,于20178月中标“东莞市黄江镇2015-2017截污次支管网工程”,是本次事故的施工单位。该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该公司具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监理单位: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63号大院自编89层,法人代表宋小军,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万元,成立于19931129日,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政府采购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建设单位:东莞市黄江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为镇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科级。办公地点位于黄江镇黄牛埔村永康路,中心现有在岗工作人员19人(含包干人员)。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政府投资的水务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维修和管理工作;负责排水管网、城市雨水等渠务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负责开展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以及排涝应急抢险工作;协助行政部门承担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有关工作;承办河长制日常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经黄江镇政府文件《关于明确我镇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工程责任的批复》黄府办复〔201870号,黄江镇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工程所属各项责任由镇管网办承担。

设计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据公开资料显示,该院创建于1952年,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批大型综合勘察设计单位之一。研究院主体业务为建筑、市政、规划设计等,并发展有推动岩土工程、地基工程与施工、全过程咨询、总承包、审图、监理、技术研发等延伸业务。20182月官网资料显示,研究院有专业技术人员2700余名,设有43个设计团队,23个分院。

勘察单位: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成立于201889日,办公地点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简沙洲社区简沙洲大道3号佳创商厦3楼。原名“广东省湛江地质工程勘察院”,是地质九队下属的企业化管理的经营单位,主要职能为承担岩土工程勘察、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测绘、岩土工程设计、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钻探、凿井等工作。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黄江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对建设工程开展施工安全评价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安全责任的行为;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责任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

监督单位:黄江镇截污次支管网办公室,成立于201612月,主要负责镇辖区内截污次支管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场所设在黄江大道20号城建大院内原环保基建办,现有实际办公人员16人。

(三)事故现场相关人员情况

1、施工员:肖威,是现场指挥,其它人员听从他的指令工作,事发时施工现场工地多出一台农用车,肖威回了项目部填写机械单,要退掉一台农用车,他是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没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或施工员证等资格证书。

2、专职安全员:孙雅炎,是施工员肖威的助手,事发时正在去取水准仪,是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没有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等相关证书。

3、带班员:向宗超,事发时正在提水到工地搞水泥浆,用于做沉井,是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没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或其它资格证。

4、挖机手:曾昭挺,事发时开挖工序已经完成,曾昭挺停好挖机在休息,他的挖机属于私人挖机公司,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租用其挖机,没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或资格证。

5、炮机手:谭荣杰,事发时炮机的工作已经完成,谭荣杰停好机器在看坑底工人施工,是最全面的坍塌过程目击者,他是属于私人挖机公司的,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租用其炮机,持有勾机司机证,没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或其它资格证。

6、杂工:黄德兴(死者),事发时正在坑底进行管线接驳作业,是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7、埋管员:骆名扬(伤者),事发时与黄德兴在坑底进行管线接驳作业,是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聘请的员工。

8、农用车司机:纪高峰,事发时正在路旁的施工凉亭里休息,他是广东省深圳市龙详顺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他的职责是驾驶农用车运输土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514日下午,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梅塘项目部B线施工队施工人员于1430左右开始上班施工,由施工员肖威带队,现场施工人员共有八人。施工开始是炮机和挖机配合开挖井坑,井坑开挖深度约4.33-5.77米,开挖宽度为2米多,长度有十多米,下午3点多,井坑基本开挖好。因现场有两台农用车,而当时施工出土量较少,只需要一台,施工员肖威就回项目部填写机械单,要退掉一台农用车。专职安全员孙雅炎去取水准仪为埋管做准备,现场施工人员黄德兴(死者)、骆名扬(伤者)到井坑底部,进行整理底面和管线接驳施工。1525许,炮机手曾昭挺在观看井底工人施工时发现井坑远离马路一侧泥土在动,刚开始以为眼花,后面确认后曾昭挺向井坑底的工作人员大咸“要坍方啦,快点上来”。黄德兴、骆名扬听到后向四周观看,想看清是哪里要坍方,后面泥土就坍塌了,黄德兴在深处全身被掩埋,骆名扬所在位置稍高下半身被掩埋,上半身处于坍塌后的泥缝隙中,还可以呼吸。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施工方马上报警119120,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救。1552分,黄江接报警中心出警命令,消防大队接警后立即出动4辆消防车共20名指战员,于1602分到达现场,立积开展营救,并调集勾机等设备全力施救。支队先后调集常平、大朗、塘厦、特勤一队等10台车55人前来增援,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也遂行出动。

黄江镇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黄江镇住建局与镇消防、医疗、公安、安监、应急等部门和社区迅速到场开展工作。镇委书记叶锦锐、市安监局局长李建武、市消防局局长苏炜龙、市住建局副局长崔岗平、副调研员雍春亭、市安监站站长詹向辉、副站长李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部署指挥救援工作,并召开现场会,成立工作组,全面部署救援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要派出充足人力加快救援,全力以赴排险救人,防止发生二次灾害。经过全力抢救,晚上815分第一个人救起,有生命迹象。晚上9点整第二个人被救出,没有生命迹象。两人均送往医院救治。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一死一重伤。

死者黄德兴,男,50岁,湖南省宁远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伤者骆名扬,男43岁,湖南省蕲春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伤者救出时肺部、下肢等多处受综合伤,第一时间送往黄江镇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往东莞市人民医院继续救治,陆续进行了多次手术治疗,目前正在恢复当中。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骆名扬的受伤情况属于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据初步估算,本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82万元。

四、事故调查情况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并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

坍塌事故发生在黄江镇梅塘社区生态路边的2015-2017截污次支管网工程B线,B12-B13号井之间的施工段,事故现场的管网井坑已经开挖,坑井开挖深度约4.33-5.77米,开挖宽度为2米多,发出坍塌的是井坑远离马路,靠南一侧,地表标高起伏较大。原设计图基槽采用上部拉森钢板桩+内支撑、下部岩层放坡的支护形式,即采用设计文件中的“特殊段管槽基坑大样图”进行支护。设计单位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施工图审查单位为东莞市大业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2、现场土体破坏形态和检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坍塌长度为6-7米,掩埋深度为2米多,基槽开挖时未作支护,直接直立开挖,分段开挖长度十几米许。事故段地层自上而下依次为:人工填土层、粉质黏土、强风化砂岩。人工填土层为褐灰、黄红色,稍湿,呈松散状态,密实程度较差,主要由黏性土组成,局部含较多的碎石、砖块等。粉质粘土为灰黄、褐黄、灰褐、黄红、浅红、棕红色,原岩结构已大部分破坏,原岩矿物大部分已风化,局部夹风化硬土块,土质均匀性差,呈可塑状。强风化砂岩为灰褐、浅灰色,风化裂隙发育,岩芯呈半岩半土状、碎块状。

据问询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开挖时周围并无堆土、施工器械等重物,土方随挖随运。事发时基槽已挖至基底,并完成管线铺设,两名工人当时正进行管线接驳作业。

3.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调查组对多方人员进行询问,有关情况如下:

1)据《东莞市黄江镇2015-2017截污次支管网工程指挥部变更会议纪要》(201819日,下午1500B线B-1B-22井段原设计在现状新建道路行车道上,该路段道路施工已完成,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为此施工方、监理方与监督单位协商将井段位置从原行车道变更为人行道上,井段位置发生变化,B-11B-13变更横向移动距离为7米许,靠近山坡坡脚。

2)变更位置后的管槽开挖完毕时未进行验槽。

3)位置变更后,设计方未收到施工方或其他单位有关B11-B13段支护变更的联系单,并未进行支护变更设计。

4)事故发生段B11-B13实际施工未按原设计方案特殊段管槽基坑的支护型式(上部拉森钢板桩+内支撑,下部放坡)施工,直接用挖机直立开挖。

5)该段管线开挖过程中,监理两次发出安全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一是510日发出编号为019的通知单,指出B线W11-W15未按照图纸要求采用钢板支护开挖,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二是于514日上午11:30分监理下达编号为020的通知单,指出B线未按照图纸要求采用钢板桩支护开挖。要求施工方进行局部停工整改。施工时,现场无监理旁站。

6)监测单位只对管井有水平位移与沉降监测项目,其他管线支护位置未设监测点。

7)管槽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已经过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中显示B-11B-13支护形式为上部拉森钢板桩+内支撑,下部放坡)。

8)管槽基坑施工方案已经过专家论证审查,据《东莞市黄江镇2015-2017截污次支管网工程深基坑安全专项方案》(2017831日版本)中P3页显示B-11B-13支护形式为钢板桩+内支撑(管道长61米、开挖深度4.335.77米、拉森Ⅲ型钢板桩、桩长9米)。

(二)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方未按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要求采取支护等防护措施(本事故开挖段为B线井号B12B13,计划开挖深度为4.33米至5.77米,采用桩长为9米的拉森Ⅲ型支护桩,加内支撑支护),不放坡、不支护、不验收、不交接,直接采用挖机直立开挖,也没有通知相关人员检查验收,留下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段,土质均匀性差,土层呈现松散状。土体挖槽时,因土压等作用和地层出现临空面后的应力调整,在土体内产生裂缝或破坏,由于土体内已有的层理和节理等松弛、剥离,使土体稳定性不够、抗剪能力不足,引起沟槽边坡受力不稳定而塌方。

(三)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方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安全重视不够,在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现场无监理监督,管理缺失。

2)施工方未建立起完善的巡视检查制度,基槽开挖时,未有专人对周边安全状况进行巡检。

3)施工方未在管线基槽支护位置设监测点,未有效预防基坑事故的发生。

4)项目监理方与监督单位(代表甲方)在变更位置的管槽土方开挖时未组织进行验槽、也未要求进行地质补勘,设计也未明确补勘要求。

5)监理方虽然有发现事故隐患并两次发出《安全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但是监理并没有向上级部门、建设单位报告,没有采取其它措施阻止施工。

6B11-B13段管线位置变更后,根据《东莞市黄江镇2015-2017截污次支管网工程指挥部变更会议纪要》(201819日)“由施工单位实测补充B线及H线管段位置移位CAD坐标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可行CAD图纸核实现场情况出具变更图纸”,实际未出具变更图纸。

7)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巡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开工,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黄江镇2015-2017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工程“5·14”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由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相关职能部的履职情况

1)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单位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粤能东莞分公司在东莞有30多个工作人员,十多个监理项目,其中胡敏、刘句明、李政是常驻梅塘项目部的监理人员。经对相关人员进问话并查阅相关材料,监理单位管理较为规范,有对事故段工程进行巡查,并于510日、514日上午两次向施工单位发出《安全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但是面对如此重严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在通知发出后没有及时跟进施工单位对通知单内容的执行情况,存在监管不到位。

2)主管部门: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住房规划建设局,经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主管部有对事故项目施工网段进行巡查,并于511日下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下发后并没有对通知的执行情况实施跟进,监管存在漏洞。

3)监督单位:黄江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成立管网办,负责截污次支管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管理,协调工程各方工作,工作上在安全监督方面存在漏洞。

4)属地村(社区) :事故发生地在梅塘社区辖区,经调查,该管网工程的施工安全工作并不由梅塘社区负责监管。且事故发生后社区相关负责人能及时到达现场协助救援,发挥了属地管理的救援优势,对救援提供了帮助。社区一级已经履行职责。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黄江镇2015-2017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工程“5·14”一般坍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肖威,男,汉族,19869月出生,作为施工现场的指挥员,在施工过程中擅自脱岗,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现场安全检查不力,为了赶进度,在施工过程没有按照纸设计进行支护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工作人员进行施工,未能及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操作。其行为涉嫌形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由司法机关对肖威进行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2人)

1、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开挖埋管工程缺乏有效管理,施工方未按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要求采取支护等防护措施,不放坡、不支护、不验收、不交接,直接采用挖机直立开挖,也没有通知相关人员检查验收,在住建部门发出《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监理单位两次发出《安全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开工,不按图纸实施支护方案施工。导致事故发生。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责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梁先冬,男,汉族,湖南人,198410月出生,作为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塘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在日常工作中主持项目部的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冒险违章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住建部门进行处理人员(6人)

1、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落实不到位,在发出《安全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后对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施工且发放《安全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无效的情况下没有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没有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阻止危险施工。建议由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2、胡敏,男,汉族,湖南人,19725月出生,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黄江镇20152017年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方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2018510日,514日两次签署、发出《安全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后,未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及时检查通知单执行落实情况,也未向上级部门报告施工方违规施工情况,建议由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3、李政,男,汉族,湖南人,199510月出生,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黄江镇20152017年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方监理员,负责事故段项目工程的监理工作,安全检查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监理职责,建议由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4、刘句明,男,汉族,湖南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黄江镇20152017年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方监理员,负责事故段项目工程的现场监理,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监理职责,建议由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5、范凤春,男,汉族,196411月出生, 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江镇20152017年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工程项目梅塘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够彻底,尤其对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开挖工程的检查不全面,未能及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建议由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6、孙雅炎,男,汉族,19922月出生,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江镇20152017年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工程项目梅塘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未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够彻底,未能及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建议由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四)建议由镇监察室进行诫勉谈话(5人)

1、徐亮,男,汉族,19672月出生,黄江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黄江镇管网办主任,分管管网办全面工作,负责黄江镇各批次、各阶段截污次支管网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截污次支管网工程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镇监察室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李亮辉,男,汉族19826月出生,黄江镇管网办副主任,负责2015-2017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具体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施工,对施工单位监管不到位,建议由镇监察室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范汝威,男,汉族,东莞人,黄江镇管网办办事员,负责协助2015-2017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建设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施工,对施工单位监管不到位,建议由镇监察室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梁汉源,男,汉族19815月出生,黄江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安监组组长,负责全镇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监管不到位,建议由镇监察室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曾锦新,男,汉族19754月出生,黄江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安监组办事员,负责工地的安全巡查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监管不到位,建议由镇监察室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五)其他建议

建议黄江镇人民政府对黄江镇住房规划建设局、管网办、水务运营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分析管网建设工程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加以改进,责令上述三个单位向黄江镇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经查阅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胡志青已经基本履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经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袁斌已经基本履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上述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此次事故发生,反映出了事故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管理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未按设计方案施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跟踪落实整改,冒险施工、野蛮施工。同时,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工作建议,以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建设、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超高脚手架、滑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切实落实整改,严禁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2、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考核及奖惩激励机制,奖优罚劣。

3、要重视施工现场一线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方能进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施工方案、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坚决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引起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高度重视,要针对施工专项方案中具体特点和特殊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特别是一些关键致险因素和环节。

5、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围绕“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重点,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工作,加强协作联动,积极落实各项应对措施,从严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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