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7日15时30分左右,泰州市海陵区永定路西段(泰高高速-长江大道YDL-1标)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 根据有关线索,2018年4月24日,经市政府授权,泰州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成立由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建工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扬州市方志桥梁劳务有限公司(略)。 2.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略)。 (二)项目情况 2014年12月,交通集团承接了泰州市海陵区永定路西段(泰高高速-长江大道YDL-1标)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交通集团将该项目交给镇江分公司负责实施,镇江分公司组建项目部,项目经理由张永峰担任。 2015年3月28日,交通集团项目部将永定路西段快速化改造工程YDL-1标下部结构与现浇箱梁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方志桥梁。2015年4月项目开工,5月方志桥梁进场施工。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6年6月17日15时30分左右,方志桥梁木工组长梅某组织人员拆除13#墩柱钢模板时,站立在被拆除模板同侧下方,被脱落钢模板砸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将梅某送至泰州市中医院进行救治,至2016年6月17日20时30分左右,梅某死亡。 6月18日,镇江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交通集团负责人张某要求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拆模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操作,站立在被拆除模板同侧下方,被脱落的钢模板砸伤,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方志桥梁无资质承揽劳务工程,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扬州市方志桥梁劳务有限公司“6·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交通集团,接到事故报告后,瞒报事故,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 2.方志桥梁,无资质承揽建筑施工劳务工程,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王某,作为镇江分公司负责人,对该起事故瞒报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2017年度年收入100%的罚款。 2.竺某,作为方志桥梁法定代表人,无资质承揽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2017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3.张某,作为交通集团法定代表人,对本次事故上报情况督促、落实不到位,建议由交通集团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张某某,作为交通集团永定路西段(泰高高速-长江大道YDL-1标)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经理,将下部结构与现浇箱梁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方志桥梁,建议由交通集团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方志桥梁应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坚决杜绝无资质承揽建筑施工工程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交通集团应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规范工程劳务的分包行为,禁止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切实履行总承包单位职责,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也应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对辖区内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从严打击无资质承揽劳务工程项目的情形,要认真排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事故瞒报的情况,并依法依规从重查处,坚决杜绝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事故迟报、瞒报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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