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4日18时10分,滁州市琅琊乙炔气厂发生一起氧气瓶爆炸事故,造成重伤2人、轻伤2人。 一、事故概况 5月14日滁州市乌衣镇气体经营户李军送40余只氧气瓶充装氧气,在其中1只气瓶充装完毕时,突然发生爆炸。在场4人受伤,其中,充装工杨路平下身烧伤,气体经营户李军左手被炸飞,另2人轻伤住院治疗。 二、事故调查 爆炸现场一片狼迹。屋顶石棉瓦被震碎,窗户玻璃被冲击波震碎。爆炸的氧气瓶碎成两片,瓶底向充装间西部飞去,撞到窗户铁栏杆后,砸落至车间的西南角。瓶体上部也向西飞去,穿过车间上部水泥窗栏,跌落至车间之外。站在充装排侧的充装工的下身烧伤(烧伤面积达70%),送南京医院治疗。气体经营户左手被炸飞,他翻过车间窗户, 跌跌撞撞向外跑去。1名轻伤员(气体经销户业务人员,女)头部受伤,住院观察。另1名轻伤员腿部灼伤,住院观察。 关于事故发生的过程,当事者有两说:乙炔气厂业主说:气瓶充装完毕后发现一只气瓶泄漏,气体经营户李军用扳手敲击阀门时爆炸。 气体经营户李军说:气瓶充装完毕在关闭阀门时,突然起火,随即爆炸。两说都关系到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事故现场零落着被炸毁的充装阀门、扳手和伤员衣物。爆炸气瓶的漆色表明,这是一只氧气瓶。现场发现气瓶外部沾有油脂,一只气瓶外部有燃烧痕迹。爆炸气瓶底部碎片内有明显积碳痕迹。爆炸气瓶底部断口和上部断口有明显氧化燃烧痕迹。 三、事故分析 上述证据可以表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气瓶内底部沾有油脂,在充装终了时遇激发能量(可以是关闭阀门,也可以是外力击发),造成爆炸。氧气瓶混入油脂是气瓶安全的大忌,此类事故不断发生。去年5月6日,来安县发生的充装氧气瓶爆炸事故与此次事故原因相同。氧气与油脂接触,都能发生激烈的氧化反应,同时放出大量热量,最后导致燃烧爆炸。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气瓶充装七严禁的规定,就是对安全规律和血的事故教训的总结。《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1条 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2、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超过检验期限的; 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6、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7、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因此,充装前检查是气瓶安全的重要关口。 四、事故结论 从上述情况看,这是一起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氧气瓶沾有油脂,在遇到激发能量时发生剧烈反应爆炸。管理上的原因有: 1、充装人员无证作业。 2、违规作业,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充装前检查。 3、充装超检验周期气瓶。 4、管理混乱,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场所。 至于油脂是从何而来,滁州市正在调查,有三种情况应引起各地重视。一是在使用中没有保证有剩余压力,其他介质倒灌入氧气瓶。二是与CO2气瓶混用,虽然CO2是不可燃物质,但CO2气瓶充装使用中容易带有油脂进入,一旦这种气瓶再充装氧气,必然爆炸。因此严禁气瓶混用。三是气体经营市场竞争激烈,不排除有恶意加入油脂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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