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12号),省安委会制定了《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2日 (联系人:殷林,0871-68371010。)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和《云南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紧紧扭住抓牢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过程中发现的突出矛盾,以及国内外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重大风险隐患,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压实安全责任,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重点治理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风险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问题。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深入不扎实,没有分析研判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对新情况、新问题不了解、不掌握。二是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只重发展不顾安全,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发展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动化工产业升级等方面措施不力、进展迟缓。三是源头治理不严不实,化工产业转移安全风险管控能力不足,没有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分类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整治不认真不彻底。四是安全投入不足。重点整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没有按期完成泄漏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的改造升级;自动消防设施功能失灵,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及管道老化严重。五是应急处置力量不足。重点整治大型企业未按要求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部分企业没有建设相关工艺处置队和应急处置队。 (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问题。一是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薄弱,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学历、职业资格的仅有16%,重点整治危化品重点地区没有按照《意见》要求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不懂不会的问题。二是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已经明确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有的将自身的业务工作与安全割裂开来,安全风险因素考虑不足,导致漏管失控。三是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辨识和管控制度执行不严,安全责任落实不到基层班组,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只挂名不履职。四是信息化监控手段严重滞后,化工园区和企业对重大危险源、重点场所,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在线监测预警系统,相关部门之间存在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尚未建立贯通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系统,未实现区域联网。 (三)生产储存环节重大安全风险。一是精细化工企业没有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高危工艺的生产装置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操作人员专业能力资质不达标。二是高危工艺和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计水平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常态化风险管控机制缺失。三是化工企业老旧装置数量多,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风险增大,预防性维护和常态化监测监控措施跟不上,腐蚀泄漏风险增大。四是化学品储罐区缺乏科学规划,企业无证储存、超许可范围储存、边建设边储存,安全设施与消防应急设施不完善。五是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本质安全水平低,紧急切断、气体检测、视频监控、雷电预警“四个系统”不完善,外部安全距离不达标,防火设施不达标,消防应急救援能力不足。六是油气长输管道缺乏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高后果区、地质灾害多发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四)交通运输环节重大安全风险。一是非法托运、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问题屡禁不止,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不达标、“带病运行”等问题突出。二是源头充装查验、特定时段禁行、重点路段巡查管控、高速公路服务区车辆临时停放管理等制度执行不严。三是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进展迟缓,车辆动态监控不严格。四是托运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承运、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等。 (五)废弃处置环节重大安全风险。一是企业未严格落实相关法律制度,鉴别鉴定不及时,不主动申报,存在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设施未经安全评估。二是部门协同监管不到位,多部门联合会商督办、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三是部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存在短板,硝基类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处置能力不足。 (六)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一是全省已经确认的5个化工园区,经评估有2个为A级(高安全风险),2个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1个为C级(一般安全风险),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明确的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的差距。二是化工园区功能定位不清,缺少主导产业,功能分区不合理。三是园区一体化管理水平不高,5个园区均没有实施封闭化管理,专用停车场、信息化平台、实训基地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消防救援力量薄弱。四是2个在建的化工园区没有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其他3个园区专业监管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与监管任务不相匹配。 三、强化制度措施,防控重大安全风险 (一)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管责任落实。 1.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治理统筹协调,省安委会在省应急厅设立集中治理协调推进工作专班,依托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和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各地危险化学品集中治理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省安委会办公室、各地安委会负责) 2.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确保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落实到位。强化督导通报和巡查考核,按时间节点完成《意见》重点工作落实和《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3.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各州、市以县为单位,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明确落实到县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制定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4.强化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以及设有化工园区的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建立完善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严把化工项目准入关,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把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关口,严格落实《云南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新建项目,主要生产装置和设施不得利旧。距离省内“六大水系、九大高原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增化工园区、一律不准新(扩)建化工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地方各级安委会等分工负责配合) 6.严格化工产业转移安全风险管控,化工项目承接地区和园区,要建立严格的新(扩)建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严防已淘汰的高风险产能异地转移、风险转嫁,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碱、合成氨、硝酸铵、氯酸铵等毒气体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建设项目。对转移项目开展安全设计诊断,严禁工艺技术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淘汰落后化工项目落地。(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地方各级安委会分工负责) 7.实施“四区分离”保安全,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四区分离”,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按照《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四区分离技术指导意见》的要求,实现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集中控制区与生产作业区有效分离、分区设置。今年10月底前完成138户企业“四区分离”改造工作。(省应急厅、地方各级安委会分工负责) 8.全面完成自来水和污水处理企业淘汰直接使用氯气消毒杀菌技术,使用低毒性二氧化氯、次氯酸钠等安全环保工艺技术和产品,今年10月底前完成101户企业的改造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应急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9.全面落实石油储备库等大型油气储存基地“一库一策”整改方案,开展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整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省应急厅、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10.防控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对涉及硝酸铵、硝化、氟化、有机硅、合成氨、氯碱等企业开展专项整治问题落实情况“回头看”,组织开展苯乙烯、丁二烯、氟化等企业专项治理,分领域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标准。使用LNG的工贸企业,有改造条件的,改为使用管输天然气。(省应急厅、地方各级安委会分工负责) 11.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止回阀失效专项整治。为深刻吸取2021年12月13日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燃爆事故,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开展一次高压止回阀使用情况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更新操作规程,合理设置报警联锁,将管道、阀门、安全附件一并纳入设备设施的检测和维护管理。(省应急厅、地方各级安委会分工负责) 12.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老旧装置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或者爆炸物、剧毒(高毒)气体和液体,且建成投产20年(含)以上的装置,以及主要反应器、压力容器、常压储罐、低温储罐和GC1级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实际投产运行时间超20年(含)以上的装置。老旧装置要加强安全运行监控,经风险评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建立长周期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体系。(省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地方各级安委会等分工负责) 13.严格落实《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全省所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安全整治提升,已完成安全风险评估的5个化工园区,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认真制定“一园一案”方案,逐步降低风险等级。推动第二批化工园区的确认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分工负责) 14.防控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开展管道占压、交叉穿跨越、法定检验等隐患整治“回头看”,全面排查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逐一制定“一区一策”,提高管道本质安全水平。(省能源局、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管道企业、地方各级安委会等分工负责) 15.各地区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合执法检查,深化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深入排查化解事故多发路段时段、敏感脆弱地区、港口企业储罐等重大风险。(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地方各级安委会等分工负责) 16.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回头看”。(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等分工负责) (三)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17.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消地协作”督导检查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今年继续开展两轮“消地协作”重大危险源联合督导检查,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推动线上线下监管相结合,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管控制度。(省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地方各级安委会分工负责) 18.依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做到实时监测预警,深入推进基于信息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省应急厅、地方各级安委会分工负责) 19.健全完善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各有关州、市在10月底前,对本地区的化工园区,涉及合成氨、硝酸铵、有机硅、氯碱、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的高危工艺企业,至少开展1次精准指导帮扶,并健全专家指导服务长效机制。(省应急厅、地方各级安委会分工负责) 20.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各州、市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要求,年内完成全省152户企业的299个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开展全覆盖培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分工负责) (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 21.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升级,建立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动态监测预警常态化机制,实现省、市、县、园区与企业监管信息和监测数据上下贯通、联网管控。推动地方跨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省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工负责) 22.深入开展“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试点建设,推动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能投硅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好试点工作,强化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人员定位、智能巡检等应用场景建设,形成全省“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应用示范效应。(省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23.配合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推进化学品登记系统升级改造,拓展化工医药企业登记范围,对每个企业每种危险化学品实施“一企一品一码”管理,为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高效传递和实施全生命周期精准监管提供基础支撑。(省应急厅、地方各级安委会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在2022年1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2023年1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集中治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二)加强方案细化落实。各州(市)、县(市、区)和化工园区要结合实际,对照本方案中的具体任务,形成集中治理工作任务清单作为治理方案,任务清单要明确实施的具体事项、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验收标准等内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四)加强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将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将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治理内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安全生产年度考核重点内容,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每季度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进展滞后的部门和地方,进行警示提醒和工作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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