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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3”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9-09-1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03.0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201437日,西秀区境内黄果树大街东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2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一、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A903S8号车:车辆类型:丰田牌TV7164GMD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E817731;车辆识别代号:LFMAP22C6B0263273;检验有效期止:20155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3523日。该车核载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3人。

经贵阳新利源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刮水器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二)相关车辆基本情况:

GC9166号车:车辆类型:丰田牌TV7162GL-iM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F823411;车辆识别代号:LFMAP90A880020874;检验有效期止:2015228日;保险终止日期:20131126日。该车核载5人,实载4人。

经贵阳新利源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刮水器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肇事驾驶人柴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肇事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及处理

肇事驾驶人柴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本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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