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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济高速公路晋城岩后隧道“ 3.1”特别重大道路事故

时间:2019-09-1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43114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 40 人死亡、12 人受伤和 42 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 8197 万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E23504/E2932挂铰接列车在隧道内追尾豫 HC2923/H085J挂铰接列车,造成前车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肇事车辆属于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该企业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不按照设计及批准要求充装介质,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行车记录仪发生故障后仍然违规从事运营活动。

2)被追尾车辆属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存在“以包代管”问题,不按照设计及批准要求充装介质,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

3)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规设置指挥岗加重了车辆拥堵,其上级主管单位晋城市公路煤炭有限公司对管理站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不力。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山西省晋城市和泽州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存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重审批、轻监管,执法不严等问题。

2)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孟州市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对企业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未能及时纠正企业违规经营等问题。

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履行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下级单位安全运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应急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对拥堵信息处置不到位。

4)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存在对事故路段交通巡查、疏导不力,业务培训教育不到位等问题。

3.其他方面责任:

1)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销售单位)、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被追尾车辆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属于不合格产品。

2)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违规为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的肇事车辆出具了“允许使用”委托检验报告。

3)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为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罐体壁厚不达标的被追尾车辆出具了“允许使用”年度检验报告。

(四)事故的性质。晋济高速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被认定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总计66人)及责任单位被严厉问责。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责情况。

1.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共25人):

1)刑事追责14人: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随车押运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车队队长及安检组负责人,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涉嫌玩忽职守罪),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滥用职权、行贿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随车押运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副经理、办公室主任兼安全科科长、货运科科长、安全科 GPS 监控中心职工、肇事车辆实际车主等14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11人: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不规范、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和对泽州收费站煤焦车辆拥堵疏导措施不得力的问题失察,对煤管站在收费站广场违规设立指挥岗的问题未及时纠正。

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力,对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启动标准不明确,应急培训、演练工作与实际结合不紧密,内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监控中心主任,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不力,信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后未及时报告、未通知交警和煤管站等部门、未对拥堵情况进行跟踪和处理,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泽州收费站站长,对收费站管理不力,对收费站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疏导煤焦车辆拥堵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站副站长,作为泽州收费站事故当日值班领导,工作失职。在收费站煤焦车辆出现的拥堵问题后,未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费放行力度,也未主动与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沟通协调,解决车辆拥堵措施不得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力,致使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抓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到位,应该发现而未能发现指挥岗违规设置问题,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站务管理部主任,在对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中,均没有对该指挥岗的不合理设置提出异议,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降级处分。

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站长,对指挥岗违规设置并长期运行的问题未督促整改,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分管指挥岗的副站长,未及时发现指挥岗设置的问题,致使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责成山西省安全监管局、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 定上限的罚款;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安司法机关立 案查处并采取措施的相关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2.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追究(共 41 人):

1)刑事追责19人: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科长、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大队长、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民警、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晋城路政大队大队长、山西省晋城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中心值班班长、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副站长、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技术员等10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长、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员、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科长、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副科长、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原所长、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原副书记、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维修科原科长等9人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属地政府追责7人:

山西省晋城市市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前任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力,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在 2013 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对晋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抓整改落实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分管泽州县交通运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不严、督促检查不到位,在 2013 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未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整治提出实施方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晋城市泽州县前任县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不力,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泽州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河南省孟州市市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河南省孟州市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督促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此外,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及高速公路主管部门追责15人: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对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运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高速公路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力,对信息监控中心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分管信息监控中心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对高速公路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力,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对信息监控中心指导不到位,对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只提出一般性要求,未组织提出专项整治方案,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督促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不深入,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不到位,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安全隐患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代管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不力,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所长,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客货场站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副局长,对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分管法制安全科、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副局长,没有认真吸取 2012 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的科室和公司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科室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支队长,对高速公路解除封闭后会出现车辆拥堵的问题,没有高度重视,对重要路段加强巡查保畅通工作指导不力,对八大队履行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副支队长,没有认真分析预判解除封闭后可能出现车流量增大的情况,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对道路畅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导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秩序科主持工作的副科长,没有认真分析预判解除封闭后可能出现车流量增大的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对道路畅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导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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