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7年10月14日上午10时55分左右,赵龙租用江阴市升华塑胶原料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非法生产时发生一起其它爆炸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生产厂房坍塌,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10·14” 江阴升华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生产事故提级调查的通知》要求,无锡市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实行提级调查处理,成立了由无锡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无锡市监察局、公安局和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无锡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迅速展开事故调查。同时,聘请了相关专家组成技术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⒈江阴市升华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升华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8日,注册地址为江阴市华士镇人民路147号,2009年搬迁至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园33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文忠,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无尘复合稳定剂、三级硬脂酸的制造、加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该公司因不符合江阴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及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已被江阴市华士镇纳入2017年关停企业目录名单。该企业已于2017年9月30日起处于停产状态。 ⒉江阴市泰和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泰和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5日,注册地址为江阴市华士镇龙河村澄鹿路223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龙,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纺织品、纺织原料(不含棉籽)的销售。 (二)赵龙租用车间及生产销售情况 2015年11月18日,赵龙以个人名义与江阴升华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赵龙租用江阴升华公司位于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园33号的部分闲置厂房,建筑面积约为350平方米,租赁期为2年,年租金为5万元。赵龙租用的车间和江阴升华公司的仓库共用同一厂房,赵龙租用场所位于整个厂房的南侧,江阴升华公司仓库位于北侧,双方以高约2.5米的彩钢瓦相隔,厂房高度为12米至15米。 赵龙租用场所用于生产纺织助剂等产品,租用场所靠东侧墙体旁有一操作平台,平台上设有3台搅拌釜为主要生产装置,整个生产场所仅有赵龙和徐永华2名作业人员。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10月13日,赵龙以江阴泰和源公司名义向其原料供货单位泰州市同创化工有限公司采购了500公斤黄血盐钠(CAS号:14434-22-1,化学分子式:Na4Fe.(CN)6.10(H2O))。10月14日上午8时左右,赵龙和徐永华2人在生产车间内将一批拔染剂产品装车,后由驾驶员运送至江阴市周庄东升色织整理有限公司。上午10时55分左右,赵龙租用车间突然发生剧烈爆炸,爆炸导致车间厂房坍塌、仓库存放物料起火,赵龙和徐永华2人在爆炸中受伤。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⒈现场救援 事故发生后,江阴升华公司负责人赵文忠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后将赵龙、徐永华救出,“120”立即将2人送江阴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2人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⒉事故接报和处置 接报事故后,江阴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市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率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无锡市人民政府接报事故后,市安监局周爱明局长立即率相关处室(支队)负责人和市总工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随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10·14” 江阴升华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生产事故提级调查的通知》,无锡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 赵龙,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徐永华,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赵龙、徐永华私自非法生产印染助剂(拔染剂),氯酸钠、黄血盐钠及其他原料在搅拌釜中进行混合搅拌时(该混合物极不稳定,氯酸钠为强氧化剂、黄血盐钠为还原剂),发生剧烈反应产生爆炸,是造成此次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⒈赵龙非法生产印染助剂,生产工艺不合理,未经正规设计,设备选型不合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⒉赵龙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缺失,这是这起事故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⒊江阴升华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赵龙,为他人非法生产提供场所,这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阴市赵龙“10·14”其它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按照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⒈赵龙,非法组织印染助剂生产作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⒉徐永华,非法参与印染助剂生产作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⒊江阴升华公司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赵龙,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严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江阴升华公司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江阴市华士镇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认清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特别是出租、租赁厂房(场地),“厂中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江阴市也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同行业中开展排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查纠违法违规行为,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江阴市赵龙“10·14”事故调查组 2018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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