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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9.10”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7-04-2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城阳区“9.10”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9月10日16时许,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朱某某在操作电焊机维修货车车厢挡板时,垫在挡板下的甲醇桶被电弧击中发生爆炸,朱某某手持的电焊焊钳被弹起的挡板撞击,直接击中其左前胸,致其身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城阳区人民政府组成了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城阳公安分局、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对该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经综合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根据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本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2008年4月18日成立,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杨家村社区烟青支路北端,主要经营项目为制造机械设备及配件、模具及配件,五金制品及配件的金属热处理加工。该公司热处理工序使用甲醇、淬火油进行渗碳、淬火作业,其中甲醇从青岛锦鹏化工有限公司处购置。

(二)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青岛锦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2011年8月15日成立,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并在有效期内,许可范围为:批发(禁止储存)丙酮、甲苯、2-丁酮;甲醇、苯、1,1-二氯乙烷、氨基漆稀释剂、醇酸漆稀释剂、环氧漆稀释剂、硝基漆稀释剂;1,2-二甲苯、松香水。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热处理车间西门外。经现场勘查:热处理车间西门外2米处停放一辆康铃货车,车头向西,牌号”鲁BD9637”,车身与车间平行,车头西南角混放有淬火油空桶及甲醇空桶十余具(容积均为220升)。车间门内摆放一台”ZX7-400”型逆变式直流电弧焊机,焊机钳把已缺失。车身南侧挡板的西端0.5米处下方用一空铁桶(容积200升,无品名、安全标签,桶口密封)进行支撑,使侧挡板呈水平状,侧挡板东侧下方有一倾倒的无盖空铁桶(容积200升,无品名、安全标签),桶底向外呈球形凸起,其桶盖落于车间西门内2米处,外形严重扭曲,盖上的料口密封,桶盖中部发现一直径约4毫米的焊孔。货车侧挡板共5根“立柱”,勘验时西处3根已焊接加固完毕,东端1.1米处的第4根尚未焊接完毕,下方挡板外侧面已经焊透,焊渣凸起处与桶盖处焊孔部位相吻合。死者朱某某仰卧于车斗尾部,左胸衣物破碎、肌肉缺失并呈不规则凹陷,左下颚凹陷,鼻孔、眼角均有血液流出,脚着普通皮鞋,双手佩戴耐磨手套。车身东北方向10米处发现一焊工面罩罩身主体,周围10米范围内散布大小不一的面罩碎片若干。

经进一步调查,用于垫放侧挡板及发生爆炸后倾倒的空桶原盛装物质均为甲醇,系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青岛锦鹏化工有限公司购入。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对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管理资料进行调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建立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动火作业制度,未对货车司机朱某某(2015年7月入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未配备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电焊作业工,工序所需焊接作业均由公司指定的2名未经培训、未持证的带班长操作,公司总经理陈某某未经安全生产培训。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5年9月10日15时30许,因感觉货车侧挡板不坚固,司机朱某某自行将其驾驶的“鲁BD9637”康玲货车停在热处理车间门前,并从车间内找到一台“ZX7-400”型逆变式直流电弧焊机准备对侧挡板立柱进行焊接加固。为便于操作,朱某某从车间外屋檐处搬来两个无任何标识的空铁桶分别垫于侧挡板下方两端,将侧挡板架起后便蹲在车斗上进行焊接作业。15时50许,在车间内作业的带班班长郝某听到朱某某在车间外喊他“过来帮忙”,便从车间出来,见朱某某正蹲在车上焊接,郝某刚走到车前,垫于朱某某作业部位挡板下的铁桶便被电弧焊透发生爆炸,随着一声巨响,车挡板向上翻起,朱某某手持的焊钳受到强力冲击弹起并直接击中朱某某左胸及左下颚,发生爆炸的铁桶桶盖被炸飞,铁桶周围1米范围内随之起火,车间工人立刻用灭火器将火扑灭,期间工人们拨打了120,约10分钟后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经检查朱某某已经当场死亡。

(二)事故现场处置及救援情况

接事故信息后,区政府于冬泉副区长迅速带领区安全监管局、城阳公安分局、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现场应急处置,责成公安部门对生产厂长牛光国立即采取了控制措施,并敦促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该事故致1人死亡(朱某某,男,49岁,城阳区惜福镇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朱某某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动火作业,在未知铁桶盛装物质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将盛装甲醇的铁桶辅助进行焊接作业,且自身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不掌握焊接安全技术技能,导致电弧击穿密封甲醇桶盖,引燃桶内甲醇气体及残液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致使朱某某无证操作电焊机的严重违规作业行为无人管理;未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导致公司危险化学品及盛装容器、动火作业器材管理混乱,货车司机朱某某在无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任意拿取甲醇盛装容器及电焊机进行动火作业,最终导致本事故发生。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朱某某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即安排其上岗作业,致使其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违章冒险从事焊接作业,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警示提示标志缺失。青岛锦鹏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危化品经营单位,向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桶装甲醇未设置化学品安全标签,对其危险性、警示标示及相关安全注意事项未在危化品容器上予以明确提示、警示,致使使用单位从业人员在不了解危化品用途及危险性等情况下,使用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甲醇容器用于动火辅助作业,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综合事故现场勘验、资料查阅、调查询问等情况,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系因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所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朱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擅自从事焊接作业,且在未知容器危险性等情况下冒险实施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承担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及动火作业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城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青岛锦鹏化工有限公司向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营无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桶装甲醇,未对其危险性、警示标示及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在危化品容器上予以明确提示、警示,对本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建议由城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青岛锦鹏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的”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青岛德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和事故预防能力,严禁“三违”现象,及时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再发生。

(二)青岛锦鹏化工有限公司要以此事故为诫,在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三)惜福镇街道办事处要以本事故为警,结合全区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及其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加大隐患整治工作力度,对危化品使用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依程序予以查处,努力维护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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