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设首页 | 加收藏 | 企业邮箱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安全评价 > 事故案例 > 车辆伤害 > 文章

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107国道“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7-08-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5年6月7日17时25分许,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107国道发生一起客车与货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省委副书记张昌尔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副省长许克振率领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连夜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工作,并明确要求成立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6月8日下午,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副局长杨爱东任组长,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和孝感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参加的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107国道“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客车车牌号为鄂K81518,车型为宇通牌ZK6808H9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为35人。该车所有人登记为孝昌县裕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行驶证于2011年6月7日注册,2014年11月20日重新核发,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6月。2011年6月8日,取得孝昌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客420921001169);2011年6月14日,取得经营许可证(客420921100042),经营范围为市际班车客运。2015年1月13日核发新证,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该车线路牌号为K820008,线路名称为“小河——汉口”,线路性质为“跨市线路”,线路里程为110公里,途径走向为“花园、G107、直达”,始发客运站为孝感市孝昌县小河镇小河站,停靠站为金家墩客运站,终点客运站为武汉汉口水厂客运站。

该车实际车主杨大燕,女,36岁,孝感市孝南区人。2011年5月,杨大燕以孝昌县裕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通公司”)名义购车,先后出资19万元,并与该公司每年签订一次承包经营合同。最近一次续签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该车由人保财险公司承保,保险期为2015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其中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额为每人(座)40万元。

事故发生时,该车由汉口开往孝昌县方向,实载19人,即时车速为83公里/小时(道路限速70公里/小时),属于超速行驶。该车途中存在站外拉客等违规行为。

2.事故货车车牌号为鄂K06757,车型为东风牌DFL3310B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室核载人数3人,车辆核载质量15.705吨。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孝感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及发证日期为2014年10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2014年10月17日,取得孝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直属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货420901005598),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该车实际车主程爱平,男,52岁,孝感市孝南区人。2014年10月,程爱平出资16万元购买该车并与旭元公司签订挂靠经营合同。该车由人保财险公司承保,保险期为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

事故发生时,该车装载平厢21m⊃;河沙,按河沙比重1.5吨/ m⊃;计算,约31.5吨,超载约15吨,沿107国道由孝昌县向孝南区方向行驶。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祝望安,事故客车(鄂K81518)驾驶人,男,56岁,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人,驾驶证号为420921195912084617,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为1979年10月5日,换发的新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14年10月5日,有效期10年。2002年7月8日,初次取得《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为4209210010108001500。2014年8月8日,孝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为其换发新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8日。2014年8月参加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2015年1至5月,参加了裕通公司组织的3次安全学习,并与裕通公司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事故发生后,从祝望安的血液里未检出乙醇。祝望安驾驶的事故车辆在2015年有2次违法行为记录,已按规定处理。

2.何耀,事故货车(鄂K06757)驾驶人,男,29岁,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人,驾驶证号为429001198610091755,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为2005年1月6日,换发的新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11年1月6日,有效期10年。2007年12月28日,初次取得《湖北省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为4229000020107003082。2013年11月7日,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为其换发新证,有效期至2019年11月7日。2015年3月7日,何耀与事故车辆实际车主程爱平签订了《驾驶员聘用协议》,协议期为11个月。事故发生后,从何耀的血液里未检出乙醇。何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2015年共有142次违法行为记录,其中有4次未处理。

(三)事故单位情况。

1.孝昌县裕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 为国有独资客运公司,注册资本90万元,注册地为孝昌县西洪花大道249号,法定代表人夏祖明,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一类客运班线、房屋租赁、客运站经营等,营业期限为200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31日。该公司实际经营有孝昌至东莞、天津、汉口、武昌、孝感、安陆等中长途客运班线70余条,现有班线客车88辆。事故客车鄂K81518登记为该公司所有,实际为变相挂靠经营的车辆。

2.孝感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元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20万元,注册地为孝感市文质路108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宝利,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为客户提供汽车上牌、代办保险手续服务。该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取得由孝感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直属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鄂交运管许可K字420901302399号,证件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该公司共有挂靠经营的货车17辆,事故货车鄂K06757是其中之一。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孝感市孝南区107国道1158km+800m处(肖港镇马鞍村附近),公路等级设计标准为二级,双向两车道,南北走向,路基宽度14米,路面宽12米,沥青路面。道路自北向南呈下坡路段,坡度较缓。事故路段中心线划有单黄虚线,前后多处路段设置有限速(小车80km/h、大车70 km/h)、警示等交通标志。事故发生时,路面因雨湿滑。

(五)天气情况。

据孝感市三军台气象台气象观测站观测资料显示,6月7日,全市最高气温21.7℃,最低气温19.3℃,东南风2到3级,17时能见度15.6km。肖港镇附近6月7日8时至8日8时降水量17.9毫米。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有小雨,视线尚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6月7日15时40分许,祝望安驾驶鄂K81518普通客车载客24人(含司乘人员2人)由武汉市汉口水厂客运站驶往孝感市孝昌县小河客运站,途中下车5人。17时25分许,该车行驶至孝感市孝南区107国道肖港镇路段时,越过中心线超速行驶,准备超过同向行驶的大货车,行驶至1158km+800米处时,遇何耀驾驶的鄂K06757自卸货车(驾驶室实载2人)自北向南对向行驶,两车相撞,祝望安、何耀及客车乘客共9人死亡,客车上其余1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酿成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报警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5年6月7日17时28分,孝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的事故报警后,迅速通知120、119和孝感市交警三大队赶往现场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孝感市市委书记陶宏、市长滕刚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想尽一切办法降低伤亡人数,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市长滕刚、副市长史芳斌、郑香元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公安、交通、安监、医疗卫生部门迅速到位处置。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了医疗救治、事故处理、信访维稳、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5个工作专班,迅速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三)善后工作情况。

截止6月12日上午,赔付、善后工作基本完成,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截止6月15日,11名受伤人员均得到妥善救治,伤情稳定。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等有关情况,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祝望安驾驶鄂K81518号客车由南向北行至事发路段,在雨天路滑且对面有来车的情况下,判断失误,越过中心线强行超速超车,遇何耀驾驶鄂K06757货车由北向南行至事故路段;何耀驾驶鄂K06757货车,在雨天路滑且对面来车正在超车的情况下避让不及,两车猛然相撞,是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较大事故的直接原因。货车严重超载,直接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加重了事故后果,也是造成较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裕通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规变相挂靠经营,部分车辆采取由自然人作为实际车主出资购车,并与裕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模式运营。事故客车鄂K81518实际是由杨大燕个人出资购车,挂靠在裕通公司承包经营,并由其自主聘请司机祝望安、售票员季某某。裕通公司对车主、司机、乘务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存在漏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车辆例检仅凭车辆承包人和客运站简易目测过关。对客运车辆的GPS监控未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对事故车辆的站外站外拉客等违规经营行为失察,对驾驶人违规超速行为严重失察失管。旭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利长期不到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职责,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公司所属17台车辆全部为挂靠经营模式,日常安全管理主要采取手机短信和口头嘱咐的方式进行,对挂靠车辆长期违法违规放任不管,对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措施。事故货车鄂K06757驾驶人何耀仅2015年就有142次违法驾驶行为,但该公司和实际车主均未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事故发生前,何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加之货车严重超载,由此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运营车辆未使用GPS监控系统。

2.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管理不到位。孝感市、孝昌县交通局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业管理工作不到位,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孝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直属所负责的道路运输和安全管理工作缺失,组织安全检查和督促隐患整改不到位,对旭元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和事故车辆长期存在超载隐患问题失察。孝昌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未认真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裕通公司变相挂靠经营和站外拉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单位客车GPS监控系统存在的安全管理隐患未能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孝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未切实履行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所属机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等问题督促指导不力,开展全市范围内的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

3.道路交通管理不到位。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其直属四大队、下属肖港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及肖港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管段路面长期存在的大量车辆超速驾驶行为管控不力。孝昌县公安交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车辆驾驶人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车辆违法超车、超载行为检查制止不力。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队未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对直属大队履行管段路面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组织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不力。

4.货车超载治理工作缺乏实效。孝昌县虽然对治理货车超载工作有安排布置,但有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以罚代管,发现货车超载后,不按规定卸载消除隐患,而是开出罚单就放行。事故货车2015年发生的142次违法驾驶行为,虽多数是因为超载,但却以占道等名目开具罚款单,且不责令卸载,允许其继续超载行驶,以致加大事故后果。

5.地方政府落实领导责任不到位。孝昌县政府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职责,督促所属交通、交警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辖区内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漏洞。对治超工作存在的“以罚代管”等问题失察失管,致使超载货车长期在辖区道路行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孝感市孝南区107国道“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刑事责任的人员。

1. 祝望安,男,肇事客车(鄂K81518)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因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何耀,男,肇事货车(鄂K06757)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因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王俊恩,男,中共党员,孝昌县汽车运输公司、裕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作为,涉嫌失职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2.杨大燕,女,肇事客车(鄂K81518)的实际车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所实际控制的肇事客车违规站外载客,本人及其聘用的驾驶人均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刘宝利,男,旭元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货车车主及驾驶人疏于安全管理,在事故发生后不进行善后处理且不接受事故调查询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程爱平,男,肇事货车(鄂K06757)的实际车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所实际控制的肇事货车长期违规超载运营,对所聘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付泽文,男,孝昌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班子成员、出租车汽车管理办公室主任,分管该所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发现孝昌汽车运输公司GPS监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上级指出该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涉嫌渎职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给予政纪处理。

6.徐杰,男,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环西中队副中队长,不认真履行职责,长期对严重超载行为只罚款,不卸载,直接放行;作为负责6月7日路面执勤(含治超)工作的人员,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失察,涉嫌渎职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给予纪律处分。

(三)建议实施政纪处分人员。

1.彭舒庭,男,孝昌县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安全股副股长(工勤编制)。对裕通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裕通公司存在的变相挂靠行为不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丁建敏,男,中共党员,孝感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直属所副所长(事业编制),分管运输业务工作。对旭元公司安全制度、安全教育不落实等问题检查督促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得力、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叶斌华,男,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环西中队中队长,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严重超载行为只罚款,不卸载,直接放行;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管理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4.涂  斌,男,中共党员,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肖港中队指导员(事发路段管段民警),主持肖港中队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制止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5.孙爱华,男,中共党员,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车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履行对驾驶人安全教育职责不到位,对裕通公司存在的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6.周海洲,男,中共党员,孝昌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股股长(事业编制)。履行安全检查和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的职责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孝昌汽车运输公司GPS监控中存在的问题,没有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田俊军,男,中共党员,孝昌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运输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8.王建军,男,中共党员,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治理货车超载不力,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管理失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9.李太峰,男,中共党员,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肖港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对车辆超速、超载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0.丁  超,男,中共党员,孝昌县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主持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安全检查工作不细致,对裕通公司存在的变相挂靠行为不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1.许  威,男,中共党员,孝感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直属所所长。对旭元公司安全制度、安全教育不落实等问题检查督促不到位,对货运企业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2.何  刚,男,中共党员,孝感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运输安全科科长,负责客运站、中长途线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运输车辆安全检查不力,对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3.易  昕,男,中共党员,孝昌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运输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4.刘  团,男,中共党员,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路段交通安全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5.吴泽伟,男,中共党员,孝感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正科级),分管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履行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6.田  伟,男,中共党员,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直属四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分管大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7.李志平,男,中共党员,孝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8.陈昌健,男,孝昌县政法委副书记兼孝昌县碎石和超限超载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对全县治超工作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不力,以致有关部门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管理失控,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9.丁彩祥,男,中共党员,孝感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副县级)。履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所属运管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组织运输安全检查不到位,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0.左振中,男,中共党员,孝感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分管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和监督道路交通运输监管工作不力,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1.罗水华,男,中共党员,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副县级),负责支队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2.吴汉华,男,孝昌县公安交警大队王店中队民警,不认真履行职责,长期对严重超载行为只罚款,不卸载,直接放行;作为负责6月7日路面执勤(含治超)工作的值班人员,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失察。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孝昌县纪委监察局根据该案被追责人员整体量纪情况作出处理。

23.唐瑞安,男,孝昌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公安交警大队及“治超”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治超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以罚代管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以致事故货车频繁严重超载,最终肇事并加大事故后果。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孝昌县纪委监察局根据该案被追责人员整体量纪情况作出处理。

24.陈学元,男,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陡山中队民警,不认真履行职责,长期对严重超载行为只罚款,不卸载,直接放行;作为负责6月7日路面执勤(含治超)工作的值班人员,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失察。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孝昌县纪委监察局根据该案被追责人员整体量纪情况作出处理。

(四)建议实施行政处分的企业人员。

1.夏祖明,男,孝昌县汽车运输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裕通公司经理,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出站例检等制度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其孝昌县汽车运输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和裕通公司经理职务处分,由省安监局依法给予其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李争红,男,裕通公司安全股股长,对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教育、例检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给予其撤职处分。

(五)建议实施行政处罚单位。

1.裕通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违规变相挂靠经营,安全管理和教育存在漏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车辆例检仅凭车辆承包人和客运站简易目测过关;对客运车辆的GPS监控未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对事故车辆的站外拉客违规经营行为失察,对驾驶人违规超速行为严重失管失控等,导致事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议省安监局依法从重给予处罚。

2.旭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到岗,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职责,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对挂靠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主要采取手机短信和口头嘱咐的方式进行,对挂靠车辆长期违法违规放任不管,对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措施纠正,运营车辆未使用GPS监控系统等,以致事故货车严重超载,加重了事故后果,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议省安监局依法从重给予处罚。

(六)对政府及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孝昌县公安交警大队向孝昌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孝昌县政府就安全生产和治理超载工作存在的问题向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孝感市交通局就行业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向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孝感市公安局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孝感市安委会就“6.7”暴露出的问题向省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切实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通过动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有效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严格查处无证经营、不进站经营、不按班线行驶、挂靠经营等扰乱客运市场经营和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经营资质。

(二)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超员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安全问责,凡是没有依法履行安全职责或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实行责任倒查,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三)强化机动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培训和管理,要重点提高驾驶人应对恶劣天气、复杂路况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的操作技能;完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严格审核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职业准入条件。道路客货运企业要组织车辆驾驶人定期开展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并通过多种形式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上一篇:枣庄市峄城区“10•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下一篇:油罐车追尾致行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滇ICP备20003204号-2|
 |   QQ:511878723  |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小区集成花园综合楼7层B座  |  电话:0871-65302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