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0日13时05分,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周荣亲率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指导善后处理等相关事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分管公安的副省长孙立成的批示精神:“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明确责任,查找漏洞。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工作,注意社会动态和舆情,防止引发其他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成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09·10”爆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时间:2015年9月10日13时05分 (二)事故单位: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 (三)事故地点: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水城县人事局旁 (四)事故类别:爆炸 (五)事故等级:较大 (六)伤亡情况:死亡3人,重伤1人。(伤亡名单附后) (七)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以下简称双水收购站)。2002年6月17日,经水城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负责人陈大磊,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经济性质为国有,主营业务为废旧金属回收。(2002年6月,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法人陈大磊,以公司拓展业务为名,申请办理了“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官厅收购站、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南环路收购站、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教场收购站”四个营业执照)。 经调查,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会计赵群娥于2010年7月,经前同事谢作珍介绍,将“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工商营业执照”非法出租给个体户余银碧,在水城县滥坝镇“水之宛”旁边从事废品收购活动。期间,因政府征地拆迁,该收购站于2013年搬迁到现址(水城县人事局旁)。 2014年初,余银碧出资30万,高大鹏出资20万,余银碧占股60%、高大鹏占股40%,两人合伙经营。至2014年8月份,因生意不景气,收购站停业。2015年初,余银碧又将收购站以每年6万元的费用承包给高大鹏独自经营,但未签订书面协议。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7年以来,个体工商户赵开元在双水因与他人合伙修建房屋、打孔桩工程,在六盘水新兴民爆公司购买了两个防爆箱(用于施工现场上临时存放保管火工用品)。后因无工程可做,2011年4月,赵开元在双水“织金街”租赁林登怀的房子并将两个防爆箱存放在租住房内,后因长期未居住且未交纳房租,房东林登怀多次催促其交房租和将堆放物品运走,赵开元告知林登怀可将其堆放的物品作为废品处理,所得费用抵交房租。 2015年9月10日12时许,房东林登怀将两个防爆箱及其它废品卖给废品收购人唐加俊,唐加俊将在林登怀处收购的两个防爆箱等物品运送至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出售。高大鹏将唐加俊出售的防爆箱购得后,在未确认箱体内是否存在爆炸物品的情况下,就指挥小工袁维明(无焊工资质)用氧枪开始对箱子进行切割,此时董正友与任安武正好拉着废品到收购站出售。当任安武正在卸货时,袁维明切割的箱体就发生了爆炸,导致在场的高大鹏、袁维明、董正友被当场炸死,任安武被炸伤。 (二)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现场成立了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现场工作组等四个小组。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全面展开,至2015年9月12日,3名死者已全部火化,1名伤者也得到有效救治。 (三)相关签定情况 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将爆炸残留物送至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根据《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公(六)鉴(化)〔2015〕979号)鉴定意见:从所送炸点西北侧50cm处地上尘土、炸点西北侧150cm处地上尘土、炸点西北侧500cm处地上尘土、炸点西北侧623cm处电三轮车顶棚上尘土等四个样品中均检测出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成分,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为硝铵炸药的主要成分,其余所送现场提取的空白泥土中未检测出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成分。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查,收购站小工袁维明无焊工资质,在未查明防爆箱内是否有爆炸物的情况下,即用氧枪对防爆箱进行切割,氧枪产生的高温火焰导致防爆箱内的残存爆炸物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电焊工无特殊工种资格证上岗。 2.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将下属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的工商营业执照随意交与该下属公司会计赵群娥保管,以至赵非法将该营业执照出租给个体户余银碧经营5年之久,直至事故发生,且余银碧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 3.水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是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的行业主管单位。对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及其双水收购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混乱情况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09·10”爆炸事故是一起致3人死亡、1人重伤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袁维明,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焊工。无证上岗,在未查明防爆箱内是否有残留爆炸物的情况下,即盲目用氧枪对其箱体进行切割,导致防爆箱内的残留爆炸物爆炸,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2.高大鹏,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的实际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安排无焊工资质的人员从事焊接切割作业,在未查明防爆箱内是否有残留爆炸物的情况下,即安排袁维明对防爆箱实施切割作业。是此次事故的重要责任者,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3.余银碧,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的承包人,个体户。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现场管理混乱,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从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会计赵群娥处租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因生意不景气,又于2015年初将该收购站以每年6万元的承包费非法转租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体户高大鹏经营,对该站的安全生产不管不问,以致事故发生,应负此次事故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严格追责。 4.赵群娥,中共党员,水城县政协委员,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会计。非法将“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工商营业执照”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质的个体户余银碧经营5年之久,直至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是此次事故的重要责任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建议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建议依法依规免去其水城县政协委员资格,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5.陈大磊,中共党员,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经理,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将“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双水收购站工商营业执照”随意交与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会计赵群娥保管,以致于赵群娥将该营业执照非法转租给个体户余银碧经营,且余银碧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转租后甲乙双方未依法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此次事故的管理责任者,应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6.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公司会计赵群娥将其下属双水收购站非法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质的个体户经营。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7.水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其主要负责人向水城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 1.水城县金属回收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全面清理和整改,其所属收购站无承包资质承包经营收购等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同时,将落实情况于2016年2月20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 2.水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金属废品回收安全工作的排查和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承包、违法转包等行为。检查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从业资质,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是否按相关规定建立和开展。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将排查和处理情况于2016年3月20日前报市安委办。 3.水城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废品回收、切割作业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废品回收切割等行业领域的监管,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不留死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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