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时间:2005年3月4日凌晨5点35分 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事故经过: 2005年3月4日,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二钢天车工段丙班上夜班,班中发现新炼6#80T天车小车主卷下滑,经查后调整了抱闸,早上5点左右发现主卷还溜,经副班长田**检查确认闸皮磨损严重需更换。田**下车向值班主任姚**和班长齐**汇报。班长齐**决定停用6#80T天车,更换闸瓦,并让6#80T天车司机王**盯7#75T天车,准备兑下班前最后一包铁水。由田**带领杜**、朱**二人换6#80T天车闸瓦。三人先到常日班仓库拿闸瓦。上车后发现其中一块闸瓦拿错了,田**就叫朱**下去调换闸瓦,田**和杜**留在车上做更换闸瓦的准备工作。5点35分左右,7#75T司机王**听到调度要天车哨声后,认为是要7#75T天车,随后鸣铃警示,三次警示以后就点动7#75T天车控制器,挤靠6#80T天车,在挤靠后未发现异常就又挤靠两次,(行程距离约1.5米),此时在6#80T天车上的田**和杜**听到鸣铃警示后,立即蹲下身来,在两车挤靠过程中,杜**(男,45岁)看到主卷减速机箱顶放着充电照明灯,怕被厂房下悬花梁碰掉,就突然起身伸左手去拿灯,被后边的下悬花梁的斜水平拉梁与主卷减速机挤伤腹部和左手臂,经送市第三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a、直接原因:杜**在换新炼6#80T天车抱闸闸瓦时,知道此处的危险性(新炼6#80T天车装上后,厂房下悬花梁与小车主卷减速机箱顶最小间距为35MM,国标为220MM),所以杜**在听到鸣铃警示后就蹲下身来,当他发现充电照明灯有被碰掉的可能性时,就突然起身伸左手去拿灯,忽视了上方空间存在的危险性,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b、主要原因:炼钢车间由于新炼6#80T天车与老6#75T天车,在吨位和结构上发生了变化,天车工段对存在的危险性没有及时对原操作规程和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没有按“三同时”的要求去落实整改,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c、间接原因:炼钢车间天车改造后知道存在着危险性,在新车更换闸瓦前,没有认真落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现场确认制”,在教育、监护、措施等方面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预防措施: 1、今后凡天车发生故障时,严禁顶车检修,必须顶车时检修人员要撤离天车小车或大车传动部位,站到安全的位置上,否则不准动车,司机要在车上监护。 2、在全厂范围内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发动职工对照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查找漏洞、补充完善。 3、将新炼6#80T天车在生产过程中的检查和检修列入B类危险源(点)严格监控。 4、炼钢跨调动天车,改由值班调度人员用高音话筒呼叫车号调动天车。 事故责任分析: ①天车工段丙班一组组长杜**,在天车顶车过程中,发现充电照明灯有碰掉的可能,此时他忽略了置身所处的危险,起身伸手拿灯,被厂房下悬梁和减速挤伤死亡,应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因本人死亡免于追究。 ②炼钢跨天车由75T改为80T,天车布局发生变化后,天车工段作为使用部门忽视了其潜在的危险性,没有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天车工段工段长高**作为工段第一责任人应对“2005年3月4日”工亡事故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 ③主管设备工作的副厂长陈**,在炼钢车间新炼6#80T天车改造设计中,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忽略了现场环境变化存在的危险性。违反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第一款“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四款“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及存在重大设备隐患的设备、设施,要及时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在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的同时,按权限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 ④主管老厂生产和安全工作的厂长助理朱**,在天车吨位和布局发生变化后,是否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没有进行深入的了解,不知道存在的危险性。违反公司各级领导责任制第四条、第一款“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助厂长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⑤安技科科长秦**,在新炼6#80T天车改造后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没有及时的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⑥设备动力科长孙**,作为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新炼6#80T天车改造设计中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只考虑天车本身安全,忽略了现场环境的变化存在的危险性。违反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章第二条第二款“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和工业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及时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在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上报的同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⑦天车工段副段长刘**分管设备工作,在新炼6#80T天车改造设计中,应协助工段长及时完善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但本人没有认真对待,对因设备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⑧天车工段丙班副班长**,在与杜**共同更换闸瓦时,没有做好现场安全确认,现场确认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⑨炼钢厂厂长潘**负责全面工作,虽然重点负责新厂二期建设,违反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条第一款“对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并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厂长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
上一篇:管城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8.28”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
下一篇:钢丝绳断裂,吊钢工砸伤
滇ICP备20003204号-2 | QQ:511878723 |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小区集成花园综合楼7层B座 | 电话:0871-6530261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