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8时40分许,平凉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3煤回风巷下段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1.34万元。 2020年8月21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陇东监察分局牵头,会同平凉市应急管理局及崇信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公安局、纪委监委、总工会依法成立了平凉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8·2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联合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类别,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平凉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煤矿)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境内,是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在甘肃省投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矿井于2005年7月开工建设,2011年10月建成。矿井地质储量1.1亿吨,可采储量7425万吨,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20年3月,生产能力由90万吨/年核增至150万吨/年。矿井内可采煤层5层,分别为煤1、煤2-3、煤3、煤4、煤5,开采深度为+250m~+1100m。煤层自燃倾向性为自燃,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瓦斯等级为低瓦斯,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 矿井采用立井单水平开拓方式,共有3个井筒,分别为主立井、副立井和回风立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采煤工艺为综采放顶煤。矿井划分为 2 个采区开采,分别为近水平采区和上山采区,现生产采区为近水平采区。目前井下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为5204综放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为3205运输道、3205材料道、3煤回风巷上段及3煤回风巷下段掘进工作面。井下用电负荷由+535m水平中央泵房变电所供给,近水平采区变电所两段母线采取分列运行方式,承担采区的采煤、掘进以及运输设备的供电。矿井装备有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讯联络、紧急避险等系统,并正常运行。 (二)“三证一照”情况 事故发生时,矿井“三证一照”齐全有效。 (三)巷修工区基本情况 新安煤矿巷修工区负责3煤回风巷下段掘进施工,工区在册员工116人。其中,管理人员7人,钳工4人,电工4人,辅助班42人,生产班51人,其它人员8人。事故当班,该工区负责的掘进工作面正常作业。 (四)事故发生前矿井状态 事故发生时矿井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当班带班矿领导为副总工程师狄敬远。 二、事故区域情况 (一)3煤回风巷情况 3煤回风巷是矿井为优化通风系统施工的巷道,设计长度为771m,分上下两段掘进。3煤回风巷下段设计长度为330m,由巷修工区施工,至2020年8月20日事故发生时已掘进169m。 (二)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3煤回风巷下段55kW绞车硐室内。该硐室处于面向掘进工作面的左手侧,距离3煤回风巷与3煤胶带巷交叉口120m,硐室高2.5m,宽3.6m,深3m。绞车硐室口安装有一台JYB-40×1.25型绞车(55kW调度绞车),绞车电机伸入硐室内。绞车硐室内有两台开关,其中一台为原55kW绞车已坏的开关。该开关紧靠硐室右帮放置,电源侧和负荷侧共4根电缆已全部拆除,挂在右帮,两根信号电缆未拆除,接线腔螺栓已拆除,开关手把置于分断位置。距损坏的绞车开关外侧0.5m处放置有另外一台开关,接线腔上盖已打开,为准备接线的开关。 (三)3煤回风巷下段供电系统概况 3煤回风巷下段电源由第一胶轨联巷Y-108#移动变电站供给,在移动变电站负荷侧安装一台KBZ-400/1140(660V) 型馈电开关作为一级保护,为1号馈电开关,电压等级为1140V,该馈电开关为3煤回风巷下段掘进工作面机电设备及3煤胶带巷胶带运输机供电。距离3煤回风巷下段55kW绞车硐室向外15m处左帮安装一台KBZ-400/1140(660V) 型馈电开关,作为二级保护,为2号馈电开关,该馈电开关为3煤回风巷下段掘进巷道40kW刮板输送机、55kW调度绞车、45kW卧底机和照明综保供电。 (四)2号馈电开关使用情况 2020年7月8日,新安煤矿机运部对2号馈电开关进行检修,更换真空接触器(出厂日期:2018年11月)、接线腔端子排,检修完毕试验正常后入库备用。 2020年8月16日,巷修工区领取该馈电开关,于8月18日早班安装在3煤回风巷下段绞车硐室外15m处作为二级保护使用,8月19日早班对55kW绞车进行供电时,该馈电开关停送电正常。 经勘察人员现场测试,将1号馈电开关送电,2号馈电开关手把置于分断位置时,其负荷侧连接的55kW绞车电源电缆两相带电,一相不带电。 (五)矿井相关管理制度及规程措施的制定情况 1.《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规定:“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安装、试运行后,由矿组织技术、机电、安监、安装、使用等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2.《机电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供电电压相符的测电笔进行测试,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始工作”。 3.《停送电制度》第六条规定:“停电检修的开关必须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打接地线的停电操作程序和先拆除接地线、再申请送电的送电操作程序”。 4.《工作票制度》第一条规定:“一切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均应按规定使用工作票,严禁不使用工作票在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上工作”。 5.《设备包机制度》第一条规定:“所有运行设备实行包机制度,包机人对所包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及场所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标准化机房建设全面负责”。 6.《设备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各单位对所使用、管理的机电设备要实行包机制,每台设备要挂牌并标明用途”。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8月20日6时20分,巷修工区区长马跃主持召开早班班前会,布置当班工作任务。该工区当班出勤22人,其中机电维护班3人、生产班12人、巷道起底5人、跟班干部1人、区长1人。会上,马跃安排了当班工作任务,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约7时,马跃接到井下夜班电钳工周玉龙电话汇报,3煤回风巷下段55kW绞车开关故障,造成1号馈电开关跳闸,经确认为55kW绞车开关换向器烧坏。马跃便安排维护班长张广西带领维护班下井处理。 8时20分,张广西带领维护人员赵斌、张小六到达3煤回风巷下段工作地点,张广西确认2号馈电开关手把置于分断位置,为防止误送电,又拆除了熔断器,并在开关上悬挂了“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准备用喷浆机开关更换已烧坏的绞车开关。3人将喷浆机开关挪移至绞车硐室后,检查确认绞车开关未带电并进行了放电,然后由赵斌负责拆卸烧坏的绞车开关电源侧和负荷侧电缆,张小六负责打开喷浆机开关上盖。完成上述工作后,为了更换55kW绞车开关不影响3煤胶带巷胶带运输机的运行,3人商定,由张广西负责给1号馈电开关送电,赵斌负责在绞车硐室看护,张小六负责检查刮板输送机周围设备情况。8时40分许,1号馈电开关送电后,在附近的跟班副区长柳振海听到赵斌喊叫,便迅速赶到事发地点,发现赵斌触电受伤,躺在绞车硐室地上。 (二)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柳振海立即组织正在附近作业的杨书健、杨海龙等人对赵斌进行心肺复苏,同时汇报调度室。 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排矿井相关负责人带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救护队员及医生赶往井下现场进行救治,并安排救护车在井口等候。同时,柳振海等人在现场制作简易担架,将赵斌护送至集中轨道下山约100m处时,与兼职救护队、医生相遇。随队医生立即对赵斌进行了抢救并护送升井。 9时24分升井后,随队医生对赵斌进行了进一步抢救,随后由等候在井口的救护车送往陇县人民医院,14时56分,赵斌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伤亡人员情况 (四)事故报告情况 8时50分,刘振海向矿调度室汇报了事故,9时50分新安煤矿负责人向崇信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崇信县应急管理局分别于10时19分和11时16分向陇东监察分局进行了电话和传真报告。 (五)死者及其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安煤矿进行了事故的善后处理和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了国家相关赔偿和抚恤政策,善后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2号馈电开关手把置于分断位置时负荷侧电缆仍然带电,赵斌在未落实验电、放电、挂设接地线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搭接绞车开关时直接与带电电缆芯线接触触电,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矿井机电设备维护不到位。一是2号馈电开关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电弧致使断路器触头粘连,开关手把置于分断位置时不能正常分断线路。二是设备维修检查不认真,设备入井前的检查项目不齐全,2号馈电开关安装后未按矿井《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要求组织检查验收。 2.矿井停送电制度执行不严格。一是巷修工区在安排进行55kW绞车开关维修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矿井工作票制度》申办停送电工作票,未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二是赵斌未穿戴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在现场无人监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 3.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是现场多台机电设备未按要求挂牌管理,1号馈电开关承担多个施工地点供电,未明确管理单位和包机人员。二是当班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不认真,对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排查治理不力。 4.矿井机电管理有漏洞。一是巷修工区未配备负责机电业务的管理人员,仅由1名班长负责日常机电安全管理工作。二是电气作业人员专业工具配备不齐,当班机电维护赵斌无专用电气作业工具。三是未建立《巷修工区停送电制度》《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和《巷修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5.矿井 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培训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意识差,对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因设备故障造成电缆带电的风险辨识不清。 (三)事故类别 经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机电事故。 (四)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和查阅资料,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斌,巷修工区电钳工。在没有严格执行验电、放电、挂设接地线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触电受伤,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张小六,巷修工区电钳工。未履行职工安全互保联保职责,对职工违章冒险作业未及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2000元的罚款。 3.张广西,巷修工区维护班班长。未执行矿井《工作票制度》办理停送电工作票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处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4.马跃,巷修工区区长,负责巷修工区全面工作。对巷修工区工作安全管理不力,未督促维护班执行矿井《工作票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5.王科,当班安检员,负责当班安全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调离工作岗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3000元的罚款。 6.柳振海,当班跟班副区长,负责当班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7.孙卫龙,机运部设备专职管理员,负责设备日常管理工作。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设备入井前的检查项目不全,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4000元的罚款。 8.关红玉,机运部设备专职管理员,负责设备日常管理工作。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设备入井前的检查项目不全,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4000元的罚款。 9.闫先龙,巷修工区书记,负责巷修工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未严格履行对职工安全教育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降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8000元的罚款。 10.季恒,机运部副部长,分管设备管理工作。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未认真检查督促设备维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的罚款。 11.杨孝永,机运部书记,事故发生前为机运部部长。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的罚款。 12.韩宏伟,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深入,安全培训教育效果差,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的罚款。 13.陈云,安全监察部部长,负责安全监察部全面工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的罚款。 14.刘鹏,机电副总工程师兼机运部部长。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的罚款。 15.狄敬远,副总工程师,协管巷修工区,当班带班矿领导,负责当班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16.马德昌,生产副总经理,分管巷修工区。对巷修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工区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17.赵东城,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三违”行为的查处工作督促不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18.魏连云,机电副总经理,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矿井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19.付德军,党委副书记,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督促区队落实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深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20.唐殿贵,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严格,督促、消除事故隐患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95270元的罚款。 21.王友海,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147280元的罚款。 22.新安煤矿井下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对新安煤矿处49万元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方位反思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查缺补漏,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狠反“三违”,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2.停止使用所有KBZ-400/1140(660V)型馈电开关(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编号:MAD030064),对该型号的馈电开关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在保证馈电开关完好,停电、闭锁功能正常,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全面排查矿井机电检修、设备更换等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建立健全符合矿井实际的机电检修、设备更换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停送电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 4.电气设备检修作业时,必须执行停电、闭锁、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挂牌的规定,同时要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规范停送电操作流程。电气作业时必须使用专业工具,穿戴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在现场监护人的监护下作业。 5.抓好机电设备的全过程管理,配备满足需要的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加强各类机电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定期对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确保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和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入井验收,严禁不达标和不完好的设备入井使用。 6.加大各岗位职工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和危险源辨识能力的培训力度,确保从业人员熟悉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坚决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 平凉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8·20”机电事故调查组 2020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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