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12 月14 日16 时,聊城市临清市烟店镇一建设工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4 人死亡,10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1.81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 年12 月14 日16 时许,发生事故的建设项目进行部分三层楼板的吊装作业,三层楼板安装按照从中间开始依次向北安装的顺序进行,当时有3 名施工人员正在三层楼顶安装楼板,4 名焊接施工人员在二层楼板上焊接部分三层钢柱梁。当三层北半部楼板安装作业即将完成时,建设项目三层钢骨架突然整体向南倾斜,二层钢骨架倒塌,三层已安装的楼板滑落,同时一、二层楼板随之掉落,3 名楼板安装施工人员和4 名焊接施工人员随之坠落,正在一层地面作业的7 名施工人员被砸。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发生事故的建设项目钢立柱与钢梁的连接构造不合理,上下层钢柱被钢梁截断,钢柱未贯通;施工程序不符合要求,在未对钢结构进行满焊连接的情况下吊装楼板,随着荷载的增加,导致钢立柱与钢梁连接焊点开裂,致使钢结构连接破坏进而造成结构整体倒塌。
(二)间接原因
1.郑良青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房屋建筑相关许可、未按规定向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逃避监管,非法私自建房。
2.郑良青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设计并组织施工,在组织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指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3.承建人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施工资质及相关证照,焊接钢结构的施工人员无电焊工上岗证,钢结构焊接质量粗糙,不符合要求。
4.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给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施工现场无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5.施工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建筑施工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作业人员安全技能低,在钢结构焊接过程中违规冒险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清市烟店镇“12·14”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是一起非法建设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移交司法机关人员
1.郑良青,建设项目所有人和发包人,违反有关规定,在烟店镇驻地核心规划区内擅自建设,将建设项目委托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设计,并发包给无资质无任何证照的施工队,在施工期间缺乏对施工现场的有效安全管理,主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2014 年12 月16 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目前正在取保侯审。依照《刑法》第135 条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法院判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由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张玉云,建设项目钢结构焊接劳务负责人,非法承揽工程并组织施工,雇佣无电焊工上岗证的劳务人员从事钢结构焊接工作,盲目听从郑良青的意见安排施工人员仅对钢结构进行点焊连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4 年12 月16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目前正在取保侯审。
依照《刑法》第135 条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法院判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由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3.周学虎,建设项目土建劳务负责人,非法承揽工程并组织施工,组织工人进行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4 年12 月16 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目前正在取保侯审。依照《刑法》第135 条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法院判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由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高振超,建设项目吊装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吊装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2.程金亮,建设项目图纸设计人,无设计执业注册资格私自承接建设项目图纸设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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