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11 月1 日13 时30 分,东营市黄河路与郑州路十字路口西北侧东营市华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明潭府项目5 号楼施工工地,在塔式起重机降塔作业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导致3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3.08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 年10 月27 日,南通启益公司明潭府项目部临时负责人、安全科长季兵通知黄正飞拆卸塔式起重机,黄正飞又联系到韩玉坤,由他组织人员进行拆卸。11 月1 日上午8 点左右,韩玉坤组织4 名施工人员到达现场。韩玉坤联系到季兵,季兵要求其提供施工方案和公司及作业人员资质,韩玉坤表示下午送来。季兵默许后,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项目部高明进行现场监督管理。韩玉坤施工队于8:30 左右开始拆卸施工。10 点左右,东岳监理公司监理员张中文巡视中发现拆卸作业人员不能提供资质证书,向总监代表朱永军汇报后,朱永军书面向季兵下达了监理通知单,要求暂时停止作业。季兵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拆卸作业,朱永军也未及时向上级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二人先后离开作业现场,直至事故发生。 13:30 时许,拆卸作业人员树旭坤、王留胜、王瑞宝在进行塔身下数21 节拆除作业时,没有将套架南侧的换步销从踏步(爬爪)槽中完全退回到换步销座孔内,换步销与踏步(爬爪)槽边缘发生干涉,导致套架卡滞和偏斜,不能正常下降。随着顶升油缸活塞杆的缩回,在套架卡滞不能下降的情况下,顶升油缸下端的顶升横梁上提直至全部脱开,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的重量由顶升横梁支撑完全转移到未完全退回到换步销座孔内的一个换步销上。由于该换步销与踏步(爬爪)槽的干涉接触面小、挤压强度大,挤压面产生塑性变形,在液压系统工作时产生的振动及冲击等因素的影响下,使未完全退回换步销座孔内的换步销从踏步(爬爪)槽边缘滑脱,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整体坠落,导致塔式起重机上部整体失稳,将最薄弱且受拉的套架前主弦杆与下回转支座耳板连接焊缝撕开,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朝塔身后方翻转、下落,平衡臂带着配重坠落砸向剩余塔身下数第14、15 个标准节的东侧面,致使被砸标准节主弦杆弯曲变形。回转塔身和塔帽随同回转支座坠落在塔身后部,起重臂向后翻转180°坠落到地面,臂端朝东、臂根朝西;3 名拆卸作业人员及从事塔式起重机司机作业的张帅高空坠落。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1 人受伤。 二、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不具备塔式起重机拆装资质的施工队伍非法违法施工,在降塔作业时违章操作,在换步销没有从踏步槽中完全退回换步销座孔内的情况下,回缩升顶油缸,致使套架下降卡滞与偏斜,导致塔式起重机倾翻坍塌。 (二)间接原因 1.韩玉坤施工队持伪造资质非法承揽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组织无相应特种作业资质人员,在塔式起重机进行拆除前未按照要求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告知,未制定塔式起重机拆卸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不服从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指令拆卸塔式起重机。 2.铭万公司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质,承揽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未发现韩玉坤施工队使用伪造的东营鸿运塔机拆装吊运公司营业执照、拆装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在塔式起重机进行拆除前,未按照要求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告知;非法、违法组织人员拆装塔式起重机,未对韩玉坤施工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南通启益公司将塔式起重机拆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铭万公司;资质审查程序混乱、管理不严格,与铭万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编制施工方案时,未认真审查发现铭万公司提供的拆装公司资质及人员资质系伪造;安全管理不到位,塔式起重机拆卸前未核对韩玉坤施工队拆卸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未对韩玉坤施工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允许其进行拆卸作业;在监理方下达暂时停止施工指令后,未采取有效制止施工的措施。 4.东岳监理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审核塔式起重机施工方案时,未发现拆装公司资质及人员资质系伪造;未对塔式起重机的拆卸现场进行有效监理;2014 年11 月1 日,巡查发现韩玉坤施工队伍不能提供相关资质时,仅发出《监理工程通知书》要求暂时停止施工,但未有效制止其非法施工行为,未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告。 5.华鑫地产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工程开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监;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情况下,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办理明潭府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非法、违法拆卸塔式起重机而导致的建筑起重机械较大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树旭坤、王留胜、王瑞宝,均系韩玉坤施工队事故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质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韩玉坤,韩玉坤施工队组织者,伪造资质非法承揽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组织无相应特种作业资质人员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在塔式起重机进行拆除前未按照要求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告知,未制定塔式起重机拆卸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不服从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指令拆卸塔式起重机。2014 年11 月7 日,韩玉坤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立案侦查;12 月31 日经东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苏浙华,华鑫地产公司副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明潭府项目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伪造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三)事故相关单位其他人员的处理 1.张帅,韩玉坤施工队事故塔式起重机司机,未取得塔式建筑起重机械司机资质从事塔式起重机司机作业,违章作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 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2.黄正飞,南通启益公司东营分公司工程部原工作人员(2013 年底退休),事故塔式起重机的实际产权人。使用铭万公司名义,不具备塔式起重机拆装资质承揽拆装施工作业,未认真审核韩玉坤施工队资质,未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等安全管理;作为南通启益公司东营分公司工程部人员,未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未审核发现韩玉坤施工队的相关资质系伪造、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南通启益公司、铭万公司分别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3.杜存喜,铭万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法制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疏于管理,在不审查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同意黄正飞使用其公司名义对外承揽业务,导致铭万公司在不具备塔式起重机拆装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事故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业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其10 万元罚款。 4.季兵,南通启益公司明潭府项目部临时负责人、安全科长。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对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未审核韩玉坤施工队资质、作业人员资质,允许其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未对韩玉坤施工队伍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在监理责令暂时停止作业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南通启益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辞退。 5.王锦如,南通启益公司明潭府项目部技术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审核塔式起重机拆卸方案和施工队伍、人员资质,未向韩玉坤施工队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南通启益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辞退。 6.管建江,南通启益公司东营分公司工程部经理。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检查不力,安全生产情况不了解,管理不到位,同意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铭万公司;未督促工程部、项目部有关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南通启益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辞退。 7.管洪兵,南通启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营分公司总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非法违法施工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南通启益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免职。 8.尹向东,南通启益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管洪兵、明潭府项目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其10 万元罚款。 9.朱永军,东岳监理公司副经理,明潭府项目总监代表。发现塔式起重机拆卸违规作业后,未采取有效监理措施,未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告,未能有效履行总监代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 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其责令停止执业11 个月的处理。 10.王发明,原东岳监理公司监理员(2013 年7 月离职)。 对韩玉坤施工队资质审核不严,未能发现韩玉坤使用伪造的塔式起重机拆装资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 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其责令停止执业6 个月的处理。 11.蔡鸿泰,原东岳监理公司副经理、明潭府项目总监(2014 年3 月离职)。对韩玉坤施工队资质把关不严,未能发现韩玉坤使用伪造的塔式起重机拆装资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 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其责令停止执业6 个月的处理。 12.董凤铭,东岳监理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明潭府项目部监督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其10 万元罚款。 13.陈美华,华鑫地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明潭府项目未办理报监手续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情况下,违规办理明潭府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其10 万元罚款。 (四)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 1.铭万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各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塔式起重机拆装工程;在塔式起重机进行拆除前,未按照要求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告知;未发现韩玉坤施工队伪造资质,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23 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查处。 2.南通启益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塔式起重机拆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铭万公司;资质审查程序混乱、管理不严格,与铭万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编制施工方案时,未发现铭万公司提供的韩玉坤施工队资质系伪造;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塔式起重机拆除前,未核对韩玉坤施工队相关资质,未对韩玉坤施工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在监理方下达停止施工指令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23 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查处。 3.东岳监理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审核塔式起重机施工方案时,未发现韩玉坤施工队资质系伪造;未督促拆装单位施工前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告知;未对塔式起重机的拆卸现场进行有效监理;未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告韩玉坤施工队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23 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查处。 4.华鑫地产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明潭府项目开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监;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情况下,伪造证件,办理明潭府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23 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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