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伤害

“8•24”起重伤害事故

日期:04-24 作者:佚名- 小 + 大

“8•24”起重伤害事故

2000824日上午9时左右,某油田修井分公司在起重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重伤的事故。

一、事故经过

当日该公司生产综合队刘某的工作任务是卸掉津A29625立放井架车的电瓶,该车已停封,要卸电瓶需发动车支起小架子翻起驾驶室,当刘某发动机车时发现电瓶没电(已停用很长时间),就找到地锚车司机韩某要求帮忙吊小架子,刘某、韩某和汽修工赵某来到车场,赵某从机修工房拿来一根棕绳(19mm),刘某爬到架子车上把棕绳一端系在小架子第二道横梁上,另一端系在地锚车第二节连接板上,站在架子车驾驶室上指挥地锚车司机韩某起吊,并下到右侧站在发动机护板上。此时韩某将小架子吊起约30cm左右,赵某从架子车驾驶室内拿出木方(650×200×170mm)准备垫在小架子与支架之间,这时刘某伸右胳膊去接木方(胳膊伸进吊起的小架子与支架之间),此时棕绳突然断了,小架子下落将刘某右臂压在小架子与支架之间,这时在场的人急忙用同一根绳子拴好重新吊起小架子将刘某救出送到职工总医院,经诊断为右臂中关节以下粉碎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职工错误地选择承载力不足的棕绳作吊具(据查19mm棕绳破断拉力小于1500Kg),绳索在负重时被拉断,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违规使用地锚车当吊车;

2、使用棕绳直接栓在棱角为90度的横梁上,造成棕绳负重后被切断;

3、员工安全意识差,识险、避险能力弱。 起吊时人站在重物下,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严重违章,将手臂伸进吊起的小架子与支架之间。

(三)管理原因

该综合队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制度、规程不落实,习惯性违章现象存在(据调查综合队经常用地锚车吊小件物品),安全教育不够,造成职工不知章、不懂章、识险避险自我防护能力差、违章蛮干。

上一篇:“10•20”起重伤害事故

下一篇:石油工程建设公司“8.11”起重伤害事故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滇ICP备20003204号-2  |   QQ:511878723  |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小区集成花园综合楼7层B座  |  电话:0871-6530261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