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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宁泰化工有限公司“4.1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0-01-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64131540分左右,泰州市宁泰化工有限公司在停产检维修过程中除尘器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人民币。

2016418日,根据泰州市政府授权,由泰州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姜堰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泰州市宁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泰化工)位于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成立于20041129日,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液体二氧化硫)制造、销售;家用电器、五金产品、波纹管、补偿器、日用品百货、普通机械及配件销售。

该公司于20121127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5127日换取新证,有效期至2018126日。

(二)二氧化硫装置生产工艺

硫磺块经熔硫焚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气体经过冷却后进入1号、2号两组除尘器除去硫磺粉尘,再经焦炭过滤器过滤后进入3号除尘器组除尘,经脱水后压缩成二氧化硫液体,经过冷凝器冷却后产生的成品二氧化硫液体送入储罐。

整个二氧化硫装置共有1号、2号、3号三组除尘器,每组除尘器由2个除尘器串接而成。硫磺粉尘与空气混合后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正常情况下,宁泰化工一个月清理一次除尘器内积聚的硫磺粉尘。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413日,宁泰化工生产厂长堵如金安排焚硫车间洪志清、王长寿、蒋爱国、王洪宝4名操作工做好二氧化硫生产装置开车前的准备工作;电话联系长期为宁泰化工服务的社会水电工李春明维修熔硫池东侧以及空分车间门口的水管。

13时左右,堵如金安排洪志清等人检查2号除尘器管道上的法兰垫片,清除管道及除尘器内积聚的硫磺粉尘。王洪宝在清理粉尘过程中发现2号除尘器通向焦炭过滤器的管道上有一直径约6毫米的洞口,有硫磺粉尘雾泄漏出来,就用木条将洞口堵起来,但还是有些泄漏。

15时左右,李春明到达宁泰化工后直接走到二氧化硫生产装置区,王洪宝看到李春明后,请李春明焊接管道上的洞口,因宁泰化工电焊机就放在装置附近,李春明答应了王洪宝。

1535分左右,李春明做焊接前的准备工作,并到自己车里拿了电焊面罩。

1540分左右,李春明对洞口进行补焊,引弧瞬间,除尘器发生爆炸。

事故造成2号除尘器组的两个除尘器顶盖被掀开,1号除尘器组的两个除尘器顶盖和3号除尘器组的一个除尘器顶盖被炸飞。

爆炸冲击波掀起围墙上的1块砖头,砸中位于西侧的1家企业门卫葛广鸭腿部,经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腿部骨折,无生命危险。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利用厂内自来水对明火进行了扑救。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时,明火已经扑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腿部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宁泰化工职工在清理除尘器中硫磺粉尘时,硫磺粉尘与除尘器中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违章焊接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炸。

2.间接原因

1)外来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

李春明进厂作业前,宁泰化工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告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李春明电焊作业资格进行审查,未发现李春明无电焊作业操作证。

2)未执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宁泰化工现场人员在安排李春明动火作业前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宁泰化工对本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操作工直接违章指挥焊接作业。

4)作业现场监督管理缺位

宁泰化工在本次检维修作业期间,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指派人员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直存在职工采用铁质工具清理除尘器内硫磺粉尘的事故隐患。

5)企业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伊泳,作为宁泰化工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施严格监督考核;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检维修作业中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泰州市宁泰化工有限公司“4·13”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伊泳,作为宁泰化工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施严格监督考核;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检维修作业中的事故隐患。伊泳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5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王洪宝,作为宁泰化工操作工,违章指挥李春明从事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宁泰化工按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3.堵如金,作为宁泰化工生产厂长,未指派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外来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宁泰化工按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4.符学宏,作为宁泰化工安全员,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于公司一直存在职工采用铁质工具清理除尘器内硫磺粉尘的事故隐患,未能发现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建议由宁泰化工按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宁泰化工应深刻反思本公司近两年来发生的两起同类型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确保各级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应加强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应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审批程序;应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姜堰区白米镇政府应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姜堰区安监局应加强辖区内危化品企业安全检查,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宁泰化工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如不具备安全条件,应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提请姜堰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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