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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机械伤害事故

时间:2022-02-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发生时间:2007682050分左右

发生地点:朝阳区XX轨道交通工程7号梁场4号制梁台

事故类型:机械伤害

伤亡情况:死亡1

(1) 事故简介

200768日,朝阳区X X轨道交通工程7号梁场4号制梁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工程总包单位XX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福建省福清市XX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驻鄂工程处签订了《预制箱梁混凝土浇筑劳务承包合同》,将7号梁场预制箱 梁模板及所有模板相关的预留孔、预埋件的清理刷油、安装、拆卸;混凝土浇筑、振捣、养生;抽拔胶管、钢绞线下料、封端等6项劳务作业内容发包给福建省福清市XX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200768日晚20左右,福清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模安装班长孙XX安排 工人彭X X30余人准备将4号台位的内模推入钢筋笼内,其中彭X X站在内模走行轨 道支架下沿轨道向前推动内模。2050分左右,在内模被推动至距离钢筋笼12m处时, 彭XX头部受到内模下方的走行轴“U”形卡与地面支架横梁挤压后受伤倒地,待旁人发 现后,模板已前移1.5m。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将彭XX送至双井急救中心抢救,后 经抢救无效死亡。

(2)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XX违章操作,在内模系统走行轮轨道支撑架下使用人力推动内模入位,轨道车走行轴经过彭XX作业位置时,彭XX没能及时避让躲闪,致使其头部直接受到支撑架横梁 与轨道车走行轴挤压伤害,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X X轨道交通工程模板安全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内模沿铺设的走行轨道入模,入模时使用卷扬机拖拉,且须有信号员指挥,其余人员远离拖拉区域”,福清市XX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擅自安排人力推动内模入位,导致工人缺乏安全操作知识,违章操作;XX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 司7号梁场项目部,对劳务单位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监督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劳务单位违反安全技术交底的违章操作行为,放任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 接原因。

(3)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福建省福清市X 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模板安装班长孙X X违反安全技术交底规定 没有使用卷扬机拖拉内模入位,违章指挥工人使用人力推动内模走行轨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福建省福清市X 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彭X X的用人单位,没有针对入模作业 对模板安装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在进行内模入位危险作业时,也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福建省福清市X X公司现场负责人王X X没有针对模板安装作业组织制定有关安 全生产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XX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对7号梁场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任,该公司项目经理纪XX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施工现场安 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劳务分包单位擅自违反安全技术交底的违章操作行为, 对这起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第1款第21条、第36条的规定建议立 案。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建议对福建省福清市X 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X X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X X轨道交通工程7号梁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纪X X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建议立案,并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根据纪X X所在单位开 具的其年收入证明,建议对其处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事故单位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不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私自改变施工工艺,违章作业导致的安全生 产责任事故,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施工单位应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不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违章作业的现象。

加强现场的安全监理,在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施工时,应实施旁站监理。

加强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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