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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3・5”机械伤害事故

时间:2022-02-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0635日上午,位于塘下镇赵宅工业区的某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刘某某,男,湖北武汉人)。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总工会、公安局等部门派人员组成“35”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1.企业概况

某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创办于1996年,注册资金210万元,现有职工320多人,年产值6000多万元,主要从事机动车部件生产,厂址位于塘下镇赵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2.事故经过

200635日上午9时许,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人刘某某在C6132A1车床上加工零件。当他将长条圆钢夹紧后,就开机工作。由于使用的原材料过长,车床转速过快(1200/),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引起钢条逐渐弯曲,车床振动,使车身移位倾斜。操作工刘某某在没有停车的情况下,直接去固定车床。当他到车床边上将垫片垫入车床后,起身时,钢条的弯曲程度已远远超过开始时的程度,刘某某被弯曲且高速运转的圆钢击中头部。边上的同事见状,立即关闭总电源,再把他抱出来,见其头骨裂开,出血严重,立刻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3.事故原因

(1)使用的原材料过长,车床转速过快(1200/),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引起钢条逐渐弯曲,车床振动,使车身移位倾斜;

(2)死者刘某某违规操作,在机器出现问题时,没有及时停机进行修理;

(3)该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虽有对员工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也制定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但没有及时督促员工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1.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该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督促、检査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瑞安市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2)死者刘某某违规操作,应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已经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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