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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城钢管有限公司“10.22”物体打击事故

时间:2017-04-2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四川长城钢管有限公司“10.22”物体打击事故

事故经过及抢救情况

2008年10月22日,钢管公司挤压车间成品大班在开完班前会后,机组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进入作业现场,实施当班30CrMnSiNi2A规格为146mm×25mm管材的矫管任务。9时10分左右,在矫到第七根管子(长约4米)时,管子尾端弯曲部在离开最后一组矫直辊的瞬间突然弹出变向(与管子正常运行方向约90度)飞出,管子前端砸向矫直机操作台南侧,将站立在操作台南侧避险的作业人员刘春(男,39岁,矫直工,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10721196902039412,政治面貌群众,工龄22年,本工种工龄12年,受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右小腿砸伤。造成刘春右小腿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血管、神经损伤。

事故发生后,钢管公司挤压车间职工迅速上报并立即呼叫120急救,一部分人员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另一部分人员将伤者及时送到第四职工医院。根据第四职工医院建议,伤者当天转往川医进行了手术。目前伤者恢复良好。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由于矫管尾端弯曲在被矫直过程中从辊道上突然弹出。

2、间接原因

⑴设备为60年代引进,在原设计中存在缺陷,没有防护罩;

⑵班组对该机组危险因素的辩识不够,对有可能存在的隐患认识不足;

⑶班组对来料端头存在的缺陷判定和处理不够;

⑷伤者本人在工作时精力不够集中。

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钢管公司对挤压车间安全管理存在疏漏监察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因素辨识,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坯料缺陷给安全生产构成的威胁认识不足,以致长期存在隐患未能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按照攀长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修订)》(长钢办发〔2008〕59号文)的规定给予钢管公司人均3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钢管公司经理张旭东、党委书记鲍善勤、副经理倪明贵分别核减工资800元,其余班子成员分别核减工资600元;责成钢管公司对车间、工段和班组等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

防范措施

1、在矫直机出料口方向加设止挡防护桩。

2、对矫直机操作台的防护网再次进行加固。

3、制定工艺技术标准,加强来料验收工作。

4、加强班组培训,提高职工辨识危险有害因素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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