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5日,黔西南州兴仁县博融养生城“博融天街一期~b区车库、物管用房及商业”建设项目在屋面板混凝土浇筑完毕进行表面清光时,模板及支撑体系坍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州领导高度重视,副省长慕德贵、黄家培,州委书记张政、州长杨永英等省、州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者救治和死者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同时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接到事故报告后,州委、州人民政府立即指派副州长李杰率州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截至当日19时30分许,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遵照省、州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9日成立了由州安全监管局、州监察局、州总工会、州住建局、州公安局、州人社局、州质监局、兴仁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黔西南州兴仁县博融养生城一期工程二标段在建项目“8·25”模板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请有关建筑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发生事故的兴仁县博融养生城(原名兴仁县博融天街)二标段“博融天街一期~B区车库、物管用房及商业”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为8965.11㎡,框架结构,由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原名贵州博融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博乐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竞得该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2013年10月30日,兴仁县国土资源局与贵州博融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兴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11月11日向该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2014年7月7日向该公司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是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双方于2013年7月2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建设项目由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实际由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施工),2014年4月8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签订)。 (二)事故企业情况 1.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恒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西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丽锦名苑二、三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黄宗辉;注册资本:叁亿壹仟零贰拾陆万圆整;成立日期:1994年6月30日;营业期限:1994年6月30日至2022年4月25日;资质等级(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二十七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备该项目施工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83900374W;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JZ安许证字〔2004〕000319(4-1),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6日。 2.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博奥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五峰村01栋1-5层;法定代表人:崔道明;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4月2日;营业期限:2013年4月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号:522322000134485;组织机构代码:06576101-1。该公司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不具备该项目施工资质。 3.重庆市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和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3-4号;法定代表人:王勇;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9月16日;营业期限:2010年9月16日至永久;经营范围:砌筑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壹级等,抹灰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钢筋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壹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备该项目劳务分包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16208403;资质证书编号:C1024050010270;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11〕005687,有效期为2014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 (三)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博融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五峰村01栋1层;注册号:522322000134477;法定代表人:崔道明;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4月2日;营业期限:2013年4月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养生养老产业投资,旅游度假,房地产开放销售、租赁,物业管理,文化娱乐,健康养生管理)。该公司原名称为贵州博乐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6月28日变更为贵州博融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1月3日变更为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 2.监理单位。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恒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第F座26层F2608号房;法定代表人:黄俊才;注册资本:壹仟零捌万圆整;成立日期:2006年4月4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咨询,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以上项目凭资质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5241866Q,具备该项目监理资质。 (四)检验鉴定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经抽取坍塌现场使用的直接扣件(对接扣件)、回旋扣件(旋转扣件)、十字扣件(直角扣件)、钢结构管(建筑脚手架用焊接钢管)样品送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送检的样品检验结论如下: 1.直接扣件(对接扣件):该样品按GB15831-2006《钢管脚手架扣件》检验,所检项目抗拉性能、螺栓、螺母、垫圈及铆钉质量不合格,所检样品不合格。 2.回旋扣件(旋转扣件):该样品按GB15831-2006《钢管脚手架扣件》检验,所检项目扣件缺陷、抗滑性能、抗破坏性能、螺栓、螺母、垫圈及铆钉质量、活动部位不合格,所检样品不合格。 3.十字扣件(直角扣件):该样品按GB15831-2006《钢管脚手架扣件》检验,所检项目扭转刚度、螺栓、螺母、垫圈及铆钉质量不合格,所检样品不合格。 4.钢结构管(建筑脚手架用焊接钢管):该样品按YB-T4202-2009《建筑脚手架用焊接钢管》检验,所检项目合格。 二、事故经过 2016年8月25日,游仕贵、刘顺过、王安毕3人在兴仁“博融天街一期~b区车库、物管用房及商业”屋面板混凝土浇筑完毕进行表面清光时(16时20分左右),模板及支撑体系坍塌。造成正在施工的游仕贵、刘顺过、王安毕3人被埋,经紧急救援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及周边施工人员在开展救援的同时,立即打电话向119、120请求救援,并向兴仁县有关部门报告。兴仁县人民政府接报后,兴仁县相关领导在赶赴现场的同时,指派县住建、安监、卫计、公安、消防、矿山救护队等部门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并安排兴仁县应急办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州政府应急办。从16时35分开始,有关部门救援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州委、州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州委书记张政、州长杨永英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迅速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副州长李杰立即率州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3名被埋人员分别于当日18时20分、19时、19时30分被救出,经现场医务人员紧急处置后第一时间送往兴仁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因3人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3名遇难者的相关善后赔偿事宜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31日妥善处理完毕,家属情绪稳定。 四、相关涉事单位对该项目的管理情况 为切实查清事故原因、性质,事故调查组认真制定了事故调查工作方案,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勘验组(专家组)、监管单位调查组、涉事企业调查组,分别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涉事企业有关人员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单位(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组共出动调查人员25人,询问或了解情况50余人次,制作、调取询问笔录或其他证据材料80余份。 (一)广西恒辉公司 1.与建设单位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2月19日广西恒辉公司与曾杰签订了《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由曾杰(与汪光明合作)负责对广西恒辉公司贵州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2014年4月8日,广西恒辉公司贵州分公司曾杰安排汪光明、田洪运携带其私自雕刻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黄宗辉”(广西恒辉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印章,以广西恒辉公司的名义与贵州博融公司签订了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5月1日,曾杰又派人携带该私刻的印章到兴仁县,以广西恒辉公司的名义与贵州博奥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联合经营合同》。 2.项目施工组织情况。贵州博奥公司以广西恒辉公司的名义建立项目机构,复工后安排韩乐建作为项目执行经理在现场组织施工。 3.事故发生后有关情况。事故发生后,广西恒辉公司以曾杰私刻公司公章及相关印章签订有关合同为由,没有配合兴仁县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善后处理事宜,对事故调查组的前期调查工作拒不配合,不认可贵州分公司承接到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二标段建设项目的事实。 4.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从广西恒辉公司贵州分公司2014年4月8日与贵州博融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4年5月1日与贵州博奥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合同以来,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如下: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黄宗辉;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为黄盛坤,后变更为田江鸿,因二人均未接到公司的通知,故都没有到该建设项目履行过安全管理职责;广西恒辉公司派驻贵州分公司的负责人为王凤金,根据广西恒辉公司的安排,直接负责对贵州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贵州分公司业务员曾杰,用私自雕刻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黄宗辉”等印章,与贵州博融公司签订了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贵州博奥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联合经营合同》。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2013年2月19日广西恒辉公司与曾杰签订了《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由曾杰对广西恒辉公司贵州分公司进行经营,2013年3月派王凤金到贵州分公司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后没有配合事故善后处理,不及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二)贵州博奥公司 1.有关合同签订情况。2014年5月1日,广西恒辉公司贵州分公司以广西恒辉公司的名义与贵州博奥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联合经营合同》;2014年2月13日,贵州博奥公司与重庆和兴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总承包合同》;2014年5月6日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由贵州博奥公司把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的劳务部分发包给重庆和兴公司。 2.项目施工组织情况。贵州博奥公司以广西恒辉公司的名义组建了项目建设机构,在广西恒辉公司及其贵州省分公司都没有派人到施工现场的情况下,在复工前安排韩乐建作为项目执行经理,复工后在项目现场组织施工。工程因建设资金困难而长时间停工,工程恢复施工前未对用于搭设模板的各种扣件进行抽检。 3.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贵州博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崔道明,恢复施工后项目执行经理为韩乐建(不具备该项目经理资质),项目安全员为黄卫民。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贵州博奥公司与建设单位贵州博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崔道明。贵州博奥公司不具备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资质,但其系该建设项目施工的实际组织者,项目执行经理韩乐建不具备该工程项目经理资质,工程长时间停工后恢复施工前未按规定对用于搭设模板的各种扣件进行抽检。贵州博奥公司通过联合经营的方式,在公司本身不具备劳务发包资格的情况下,与重庆和兴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把该工程的劳务分包作业部分发包给重庆和兴公司。 (三)重庆和兴公司 1.有关合同签订情况。具有满足该项目施工的劳务资质,2014年2月13日,重庆和兴公司与贵州博奥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总承包合同》;2014年5月6日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由贵州博奥公司把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的劳务部分发包给重庆和兴公司。 2.公司安全管理及项目施工人员组成情况。重庆和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勇,实际控制人为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劳务负责人刘光军,项目安全员为蒋英勇。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重庆和兴公司与贵州博奥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总承包合同》后,作为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的劳务分包方,由实际控制人刘光军负责组织劳务施工,刘光军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没有督促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项目安全员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 (四)贵州博融公司 1.有关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7月20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记载时间),贵州博融公司(当时名为贵州博融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恒基公司签订了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一、二标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4年4月8日,通过邀标的方式与广西恒辉公司签订了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广西恒辉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曾杰安排专人携带曾杰私自雕刻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印章签订)。 2.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贵州博融公司资金困难而停工,建设项目负责人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动工期间为朱春友;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停工期间为洪昕;2015年11月复工至今为崔道明,在此期间项目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为黄继钢。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贵州博融公司作为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人员身份、有关印章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让不具备该项目建设资质的贵州博奥公司通过与广西恒辉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合同》的方式,组建工程管理项目部并实际组织工程施工。 (五)广西恒基公司 1.有关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7月20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记载时间),广西恒基公司与贵州博融公司签订了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一、二标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公司的资质等级为监理综合资质,满足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一、二标段工程监理资质条件。 2.广西恒基公司贵州分公司有关人员情况。曾杰经他人介绍到广西恒基公司就设立贵州分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商谈后,于2013年7月30日与汪光明合作,设立了广西恒基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为官世春。2015年11月,经广西恒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才组织公司相关人员与何琪铭、曾杰明确,将贵州分公司负责人由官世春调整为何琪铭并变更了营业执照,但曾杰未与何琪铭办理负责人变更的交接手续。该项目复工后监理单位未派人到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3.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广西恒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俊才;2013年7月20日,签订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一、二标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明确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莫其定;2013年7月30日广西恒基公司贵州分公司成立后,负责人为官世春,实际日常工作由汪光明和曾杰负责;2013年7月,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为汪光明(不具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2015年11月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何琪铭。 4.项目监理工作开展情况。2015年11月,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复工后,广西恒基公司及其贵州分公司未派人到现场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且恢复施工前未督促施工单位对用于搭设模板的各种扣件进行抽检,事故现场使用的扣件经事故调查组抽检,除钢结构管外,其余扣件的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广西恒基公司对该建设工程的监理责任不落实,对贵州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工程复工后有关人员未到场履行现场监理职责;未对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复工前未督促施工单位对用于搭设模板的各种扣件进行抽检,事故现场使用的扣件经事故调查组抽检,除钢结构管外,其余扣件的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六)兴仁县委、县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 1.东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该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 2.兴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不力,监管不到位。 3.兴仁县委、兴仁县人民政府对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兴仁县东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该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兴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不力,监管不到位;兴仁县委、兴仁县人民政府对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五、专家组现场勘验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发生事故的建设工程名称为兴仁县“博融天街一期~b区车库、物管用房及商业”,该工程地下负一、二层实为车库及部分商业用房,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为8965.11㎡,框架结构。发生“模板支撑”坍塌部分的轴线尺寸为:进深4.60m,面宽11.95m,位置在L×②轴线的第二象限(西北角)处,L×①轴线左侧的跨度为8.10m(单层高14.60m),L×①轴线右侧的跨度为3.85m(两层/一层高5.60m、顶层高9m),设计标高3.30m为构筑物的顶板(结构板厚120mm),四柱支承,柱底地坪标高为-11.30m,总高为14.60m。 2016年8月25日,游仕贵、刘顺过、王安毕3人在兴仁“博融天街一期~b区车库、物管用房及商业”屋面板混凝土浇筑完毕进行表面清光时(16时20分左右),模板及支撑体系坍塌。造成正在施工的游仕贵、刘顺过、王安毕3人被埋,游仕贵、刘顺过、王安毕3人经紧急救援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专家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1.扫地杆离地面的距离过大,基本上在300mm以上,而且纵横不连通。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3.2条的规定,“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2.立杆间距过大,横向间距已达到1m~1.50m。根据(JGJ130-2011)第6.9.1条的规定,“满堂脚手架步距与立杆间距不宜超过本规范附录C表C-2~C-5规定的上限值”。 3.支撑架体纵向中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剪刀撑。 4.未与成型的结构柱进行有效拉结。据现场踏勘:外围的柱子看不出钢管连接痕迹。搭设的满堂支撑架高为14.60m,短边为4.60m,高宽比为3.20。根据(JGJ130-2011)第6.9.7条的规定,“当满堂支撑架高宽比不满足附录C表C-2的规定(高宽大于2或2.50)时,满堂脚手架应在支架的四周和中间与结构柱进行连接,连墙件水平间距应为6m~9m,竖向间距应为2m~3m”。 5.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 6.监理单位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未督促施工单位编制高大模板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该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7.工程复工前未对用于搭设模板的各种扣件进行抽检,支撑体系的扣件不合格(现场抽检结论)。 综上所述,专家组对本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一是满堂支撑架搭设不满足规范规定的基本构造要求、不符合规范要求、支撑体系承载力不足,支撑体系压曲失稳*而整体坍塌(注:*—滑移、扭曲、压曲失稳);二是施工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现场管理混乱;三是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满堂支撑架搭设不满足规范规定的基本构造要求、支撑体系承载力不足,支撑体系压曲失稳*而整体坍塌(注:*—滑移、扭曲、压曲失稳)。 (二)间接原因 1.贵州博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贵州博奥公司本身不具备承包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用与建设单位贵州博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崔道明的便利,通过与广西恒辉公司联合经营的方式,以广西恒辉公司的名义实际组织施工,且复工后安排不具备该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韩乐建担任项目执行经理,恢复施工前未对使用的扣件进行抽检。对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重庆和兴公司对施工员和安全员履行工作职责督促不力。重庆和兴公司作为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的劳务承包方,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光军负责组织施工,施工员和安全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 3.广西恒辉公司贵州分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2013年2月19日,广西恒辉公司与曾杰签订了《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后,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许可曾杰经营管理广西恒辉公司贵州分公司,但贵州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管理混乱,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4.广西恒基公司对贵州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在该工程恢复施工后,没有安排有关人员到所监理的施工现场履行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未对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复工后未督促施工单位对扣件进行抽检,复工后未到场履行监理职责,导致该建设工程监理缺位。 5.贵州博融公司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到位。贵州博融公司作为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二标段的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人员身份、有关印章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同为贵州博融公司和贵州博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崔道明通过与广西恒辉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合同》的方式,在贵州博奥公司不具备承包该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组建工程管理项目部并实际组织工程施工,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组织不合理。 6.兴仁县委、兴仁县人民政府、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及兴仁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七、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黔西南州兴仁县博融养生城一期工程二标段在建项目“8·25”模板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曾杰,曾任广西恒辉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员,广西恒基公司贵州分公司合伙人(另一合伙人为汪光明)。2014年4月8日,曾杰安排专人以广西恒辉公司的名义与贵州博融公司签订了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5月1日,曾杰又安排专人以广西恒辉公司的名义与贵州博奥公司签订了《联合经营合同》(上述2个合同均用私自雕刻的广西恒辉公司有关印章签订);但曾杰没有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组织和管理,实际由贵州博奥公司组织施工;曾杰同时作为广西恒基公司贵州分公司合伙人之一,没有履行该项目的监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曾杰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曾杰涉嫌伪造印章的行为,已由兴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2.崔道明,贵州博融公司、贵州博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不力,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印章、人员身份的有效性、真实性;明知贵州博奥公司不具有该项目建设资质,通过与广西恒辉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合同》的方式,由贵州博奥公司实际组织该项目的施工,属实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崔道明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韩乐建,名为广西恒辉公司在该项目的执行经理(不具备项目经理资质),实为实际组织施工单位聘用人员。2015年11月复工后直接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施工工作,对事故发生处的高支模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任由劳务施工班组凭经验违规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的规定。韩乐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刘光军,重庆和兴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在该建设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明知所施工的高支模无专项施工方案,不向工程总包单位提出所需施工方案,任由劳务施工班组凭经验违规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刘光军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黄卫民,兴仁县博融养生城二标段施工安全员。在施工的高支模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由劳务施工班组凭经验违规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黄卫民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汪光明,曾杰的合伙人,不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2013年7月20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记载的时间)代表广西恒基公司与贵州博融公司签订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一、二标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5年11月该建设项目恢复施工后没有安排有关专业人员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的规定。汪光明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人员 1.黄俊才,广西恒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建设工程的监理责任不落实,对贵州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贵州分公司的人员以及监理专业资质不掌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2015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凤金,广西恒辉公司派驻贵州分公司负责人,持有二级建造师证书。根据广西恒辉公司的安排,直接负责对广西恒辉公司贵州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但其对贵州分公司的经营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定程序暂停王凤金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赵华,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分管城市建设等工作。对辖区内博融养生城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安排部署、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彭发祥,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作为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没有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没有统筹安排好博融养生城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领导开展工作督促指导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徐景东,兴仁县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股负责人。主要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行政监督管理和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作为主管建设项目安全的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对兴仁县博融养生城在建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张崇刚,兴仁县住建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分管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对兴仁县博融养生城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王健,兴仁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兴仁县建设局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站股室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统筹、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王长贵,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要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国土工作。作为县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领导,对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企业 1.广西恒基公司,没有履行建设工程监理方的主体责任,对所监理的项目的情况不掌握,在该项目恢复施工后没有及时安排监理人员到场履行监理职责,未对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复工后未督促施工单位对使用的扣件进行检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贵州博奥公司,利用与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同一人的便利,在不具备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以广西恒辉公司联合经营的方式,以广西恒辉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组织施工,且复工后未对用于搭设模板的扣件进行抽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3.重庆和兴公司,作为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由实际控制人刘光军负责组织施工,公司项目安全员蒋英勇在明知所施工的高支模无专项施工方案,不向工程总包单位提出所需施工方案,还任由劳务施工班组凭经验违规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4.贵州博融公司,作为兴仁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二标段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施工单位以及人员的资质审核把关不严,由不具备该项目建设资质的贵州博奥公司(与贵州博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崔道明),通过与广西恒辉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合同》的方式,组建工程管理项目部并实际组织工程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相关监管单位 1.兴仁县东湖街道办党工委、办事处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属地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分别向兴仁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兴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对该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兴仁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兴仁县委、兴仁县人民政府履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分别向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建议暂缓责任追究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 针对曾杰私刻广西恒辉公司有关印章并用于签订与本次事故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联合经营合同的行为,经广西恒辉公司有关人员向兴仁县公安局控告,兴仁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3日对曾杰涉嫌合同诈骗案予以立案,在案件办理中于2016年7月变更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进行侦查,并于2016年7月26日通知了广西恒辉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是否追究广西恒辉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应以曾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的审理结果作为法律依据。为此,建议对广西恒辉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暂缓进行,待曾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结案后再依法处理。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暴露出部分建设工程存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发包、项目管理混乱、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真正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强化“红线”意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全州各县市(试验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守法律底线 各类建筑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自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方案编制、审核(论证)、交底、实施和验收的程序执行。不违法出借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施工中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现场安全施工,做到工程未竣工验收现场安全管理不停止。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监理职责,按需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理。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模板和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各环节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市(试验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是要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违法施工建设等行为一律依法从严查处。二是要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夯实安全基础。 (四)加强安全培训,提升本质安全。 各县市(试验区)、各有关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注重人的本质安全在企业本质安全中的先决性、引导性、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本质安全。要因地制宜加大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力度,认真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确保实现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本质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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