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阶段:高空作业
事故类型:高处坠落
主要事故原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人
一、事故概况
2006年×月×日,施工队打磨带班陈某某带领本队打磨工朱某某、杨某某、苗某某到总装码头桥吊2#机右侧联系梁箱体里打磨补焊的焊疤。苗某某在联系梁北端打磨,朱某某、杨某某在联系梁的南端打磨。在南端打磨的朱某某因上方焊疤位置较高不便打磨,为了提升脚手架高度,朱某某就将身旁联系梁下平面一只盖在投光灯预留孔上的木箱(规格为790×380×515mm)搬移到其打磨用的脚手架下面进行衬垫。带班陈某某站在洞口边,见到朱某某擅自搬移木箱,未及时制止。随后杨某某扶着木箱,朱某某站在垫高了的脚手架上开始打磨,陈某某走到北侧的苗某某身旁清理打磨产生的灰尘。当陈某某回来走到南侧的投光灯预留孔,准备再次朱某某的作业情况时,未注意到脚下情况,不慎从预留孔(规格为480*460mm)中坠落下来,坠落高度约15米。事故发生后,伤者被立即送至医院救治,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打磨工朱某某在需要升高脚手架时,为了图省事,擅自将盖在预留孔上的安全防护设施木箱挪来使用,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导致陈某某踏空坠落身亡。
(2)带班陈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属下工人违章操作,将原有的临时安全设施拆除时,也不加以制止,留下隐患后又不督促工人采取新的安全措施,从而留下重大安全隐患,自己不小心坠落身亡。
2、间接原因
施工队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现场带班人员安全管理不力,从而使本队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整改,最终酿成事故。
3、主要原因
安全设施不牢固,并被挪作它用。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
1、朱某某违反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拆除扶手、护栏、网、盖板等安全措施”的安全规定,安全意识不强,违章野蛮作业,为了图省事,擅自将安全设施挪来使用,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了陈某某从预留孔中坠落身亡,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决定将打磨工朱某某作开除处理。
2、施工队队长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力、措施不落实,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决定由其承担本起事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对其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
3、打磨带班陈某某身为带班,在事发20分钟前亲眼看到朱某某挪走了投光灯预留孔上的木箱,也未加以制止,任凭留下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自己在走动过程中麻痹大意,未认真观察脚下情况就盲目走动,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陈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陈某某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四、事故整改措施
1、向全体员工通报事故的经过、原因,吸取血的教训,对施工队实行全员安全培训再教育,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得以落实。
2、事故单位将本期事故作为案例,在广大职工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规范作业行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定期检查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
3、对所有桥吊上的施工预留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无防护措施的空缺部位及时整改落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此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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