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8 月24 日15 时40 分,淄博建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机坑内示画中线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0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 年8 月24 日13 时30 分,施工队长张克民安排宋林操作挖掘机回填砖砌机坑墙外缝隙,自西向东回填,缝隙宽约0.2 ~ 0.5 米, 回填物为松散灰土,回填至距墙顶面约30cm 时,墙体倒塌。 8 月24 日15 时,矿山机械公司副总经理侯旭日、销售主管杨军和司机王东军到建盛资源公司生产场地查看现场,为安装设备做准备。15 时30 分,施工队长张克民同侯旭日、杨军、王东军到机坑内自西向东用墨线盒示画中心线。墨盒线长约3米,侯旭日、杨军在前,杨军拉墨线头,张克民、王东军在后,张克民手拿墨线盒,协同进行示画中线。15 时40 分,在进行第三段示中线画时,王东军无意中抬头看到机坑北墙倾斜,大喊:墙要倒,快跑。王东军跑出了机坑,杨军、侯旭日、张克民3 人被倒塌墙体掩埋,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设备机坑未进行护壁结构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坑壁未采用钢筋混凝结构, 采用了整体性差、抗变形能力差、自重轻抗倾覆能力差的多孔模数砖砌筑, 致使护壁不能抵抗回填土对其产生的水平剪切力及倾覆力距,使机坑墙体整体倒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盛世房地产公司法制观念淡薄,非法建设, 违法发包;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1)非法建设工程。明知选址不能建设,未办理土地、规划手续非法建设;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 (2)拒不执行政府指令。拒不执行区政府文件要求,拒不执行周村区国土分局、南郊镇政府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要求。 2.矿山机械公司(力建制砂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盲目进行技术指导,未确保工程质量。 (1)纵容非法建设。明知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工程为非法工程,未制止合作方非法建设。 (2)盲目技术指导。技术人员绘制施工草图代替施工图,盲目指导现场人员施工,未确保工程质量。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柯玉金,厂房地基和设备机坑承包人。无资质承揽工程; 雇佣无资格人员组织现场施工;未编制施工设计;未制定施工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张森,建设项目负责人。雇佣无资质施工人员,非法建设生产厂房;拒不执行周村区国土分局和南郊镇政府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盛世房地产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张维淦,建盛资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办理土地、规划手续非法建设;拒不执行周村区国土分局和南郊镇政府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由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以9 万元的罚款。 2.盛世房地产公司。未办理土地、规划手续非法建设; 未进行墙体结构和施工图设计;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5 万元的罚款。 (三)矿山机械公司(力建制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侯旭日,矿山机械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建盛资源公司设备安装、调试。未要求施工单位深化施工图设计,以安装工艺图替代施工图盲目指导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刁明霞,建盛资源公司执行董事。明知厂房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未督促盛世房地产公司重新选址;对技术人员盲目进行技术指导,未确保工程质量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由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以5 万元的罚款。 3.力建制砂公司。纵容非法建设,技术人员盲目进行技术指导, 未督促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2 万元的罚款。 (四)齐盛建材公司 齐盛建材公司。未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单位达成协议,擅自施工;工程竣工未进行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住建部门另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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