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况及调查概况 1.1事故概况 2015年3月2日1523时左右,舟山港晟海运有限公司所属舟山籍油船“港晟7”轮在舟山朱家尖岛东南水域(29°56′.4N/122°34′.9E)锚泊清洗舱期间,货泵舱发生爆炸,造成“港晟7”轮1人失踪、4人受伤,货泵舱局部设施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0万元,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1.2调查概况 事故发生后,舟山沈家门海事处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港晟7”轮进行了事故调查取证。通过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共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0份;获取相关船舶证书、文书材料、AIS等资料20余份;事发后对船舶爆炸舱室进行了现场勘查,获取勘验照片若干,制作现场勘验报告一份;同时对货舱管路中留存物取样一份。 经调查及分析,已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2“港晟7”轮船舶、船员、船公司概况 2.1船舶概况 船名:港晟7 船舶呼号:BKOS6 船籍港:舟山 船舶种类:油船 总长:97.20米 船宽:14.80米 型深:6.35米 总吨:2635 净吨:1475 船舶建造地点及日期:浙江台州/2011年11月30日 货油泵型号及数量:船用双螺杆泵2HM7000-160×2/左(1号)右(2号) 货油泵排量:500立方米/小时 移动式风机型号:BT35-11系列防爆轴流通风机 主机类型/型号/主机功率:柴油机/GN6320ZC2B/735KW 船舶所有人及地址:舟山港晟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上公前路22号办4幢三楼 船舶经营人及地址:舟山港晟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上公前路22号办4幢三楼 船舶管理公司及地址: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天津路11号 该轮持有舟山海事局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证书登记号070312000522,证书有效至2017年12月30日;持有中国船级社签发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8日,准予航行近海航区,作油船(闪点≤60℃)用;持有长江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副本)和《安全管理证书》,证书编号10A116和10A116037,证书有效期分别至2016年10月25日和2018年5月18日。 2015年2月27日,中国船级社舟山办事处在舟山对该船实施了年度检验(附件3),签发无缺陷报告。 2.2船员概况 本航次在船人员12名,船员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其中: 船长陈某,男,1970年4月出生,持有舟山海事局签发的500-3000总吨船长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月22日。 大副董某,男,1971年9月出生,持有舟山海事局签发的500-3000总吨大副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1月4日。事发时在房间休息。 二副柴某,男, 1977年2月出生,持有舟山海事局签发的500-3000总吨二副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8月10日。事发时在货泵舱协助水手长,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水手长翁某,男,1969年12月出生,持有江苏海事局签发的500总吨及以上水手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事发时在货泵舱工作,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水手胡某,男,1982年3月出生,持有舟山海事局签发的500总吨及以上水手证书,有效期至2047年3月7日。事发时在货泵舱舱口值班,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水手陈某,男,1962年2月出生,持有舟山海事局签发的500总吨及以上水手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事发时在货泵舱舱口,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大管轮徐某,男,1968年8月出生,持有舟山海事局签发的未满750KW大管轮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6月3日。事发时在机舱值班。 机工夏某,男,1968年10月出生,持有舟山海事局签发的750KW及以上机工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事发时在货泵舱舱口,在本起事故中失踪。 2.3船公司概况 2.3.1舟山港晟海运有限公司 舟山港晟海运有限公司系“港晟7”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013年5月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公司法人代表朱某,经营船舶1艘即“港晟7”轮,从事沿海油品运输。 2.3.2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系“港晟7”轮管理人,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2003年8月取得长江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覆盖油船、散货船船种,公司体系内管理船舶8艘。“港晟7”轮于2013年6月纳入公司体系管理。 3事故经过 3.1气象海况 据事故方陈述及舟山市气象台1500时天气预报:事发水域东南风5-6/7级,涨潮流,流向西北,流速约1节,天气多云,能见度良好。 3.2事故经过 根据船舶航海日志、油类记录簿、船员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等资料整理。 2015年2月15日,“港晟7”轮在天津港海洋石油码头卸柴油期间,2号货油泵发热,油泵漏油,船长当即报告船舶经营人,后2号货油泵停用。 2月20日,船舶抵营口鲅鱼圈装载3042吨汽油,装货期间货泵舱排气机械风机故障,船长报告船舶经营人风机故障,货泵舱油气浓度高,经营人指令继续装货并答复在下一卸货港嘉兴港安排移动式风机上船。 2月27日,船舶驶抵嘉兴港锚地,船舶经营人安排公司机务送两台移动式防爆风机到船上,由轮机长、大副等人将其中一台风机安装在货泵舱第一层的栏杆上,风机电源及开关位于舱外。安装完毕后开始向外抽气通风,货泵舱油气浓度有所降低。此后,船舶按计划在嘉兴港部分卸货后驶往宁波港。 3月1日1620时左右,“港晟7”轮在宁波港完成卸货后空载驶往舟山港。离港时,艏吃水2.0米,尾吃水2.8米。离港开航后,船长和大副着手安排人员开启消防泵往货油舱中注入海水,同时按船舶经营人指令前往舟山港找一个安全水域后进行船舶清洗舱。 21:00时左右,船舶在朱家尖西峰岛东南侧锚泊,锚位29°49′.0N/121°22′.0E。期间,货泵舱口移动式通风机处于连续工作状态。 3月2日07:00时左右,大副通知机舱和水手长启动压载泵往货油舱中灌注海水。 11:00时左右,船长在餐厅告知大副和水手长等人每个货油舱要灌满除气,同时清洗货泵舱及货油泵后排净洗舱水。 11:05时左右,水手胡目主甲板巡视值班。期间,水手长用消防水枪冲洗货泵舱第一层和第二层舱壁。 11:45时左右,大副通知机舱关闭压载泵和消防泵,启动1号货油泵动力辅机。 11:50时左右,大副在货控室启动1号货油泵,开始将货油舱油污水进行循环驳动。 13:30时,大副回房间休息。 14:20时左右,水手长通知机舱启动2号货油泵动力辅机,准备清洗2号货油泵及管路。 14:25时左右,水手长启动2号货油泵。 15:00时左右,水手陈某主甲板巡视值班,期间和机工夏某、水手胡某聊天。 15:20时左右,水手长戴防毒面具,手持移动式灭火器进入货泵舱。 15:21时左右,水手长至货泵舱底层,在楼梯角落处安放灭火器后,用助力杆先后开启了货泵舱的舱底吸入阀和排放阀,开启后助力杆平放在花格铁板上。 15:22时左右,二副戴防毒面具进入货泵舱。 15:23时左右,当水手长靠近货泵舱1号货油泵附近时,突然货泵舱内一声爆炸,接着出现火光。水手长迅速脱掉面具,大声告知二副爆炸起火了快逃,随后和二副相继抚着栏杆逃离货泵舱。 此时,在甲板的水手陈某、水手胡某和机工夏某三人突然听到从货泵舱口传来“砰”的声音,迅速来到货泵舱口往里察看,一束火光伴随强劲热浪迎面而来,陈某当场被击倒,胡某逃离,夏某不知去向。 爆炸发生以后,船长下令检查并组织灭火,后火势熄灭;向船舶经营人报告事故情况,联系船只将4名受伤人员及时送至医院,同时起锚对失踪人员进行搜寻。 4事故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港晟7”轮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以下主要情况: 1.船舶货泵舱存在高浓度油气; 2.全船泵舱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置处于关闭状态; 3.货泵舱机械通风故障; 4.2号货油泵轴封漏油较为严重,轴承金属滚球灭失不全,轴承高温探头发黑有过热迹象; 5.货泵舱内未见明显过火迹象,电缆布置较为完整,部分表层烧焦,未见私设电缆,燃油储存柜隔热材料部分灭失烧焦; 6.货油泵吸入滤器压盖漏油。 5事故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港晟7”轮货泵舱局部设施设备损坏,1人失踪、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0万元。 6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认为,“港晟7”轮货泵舱内电气电缆布置较为完整,无明显特征性烧焦迹象,可排除电气设备短路所引起火灾爆炸;其次,无证据表明因当事人操作不慎或违规操作所引起的明火或由静电类引起的等火灾爆炸。 6.1爆炸的着火源分析 调查组认为本起爆炸事故的着火源为2号货油泵轴承过热或产生的火花。事故后,对两台货油泵进行了解体,均发现轴承内金属滚球缺失不全,轴承内无润滑油脂,致使货油泵在运行时金属滚球会相互撞击及轴承干摩擦;其次从泵舱内燃烧的迹象和2号货油泵轴承高温探头发黑有过热迹象的分析,火光最先从2号货油泵附近出现。 6.2爆炸的可燃物分析 “港晟7”轮事故前最近几个航次装卸过柴油和汽油,2号货油泵在天津港卸载柴油时漏油并停止使用,货泵舱机械通风在营口鲅鱼圈装载汽油时故障。另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现场勘查,事故前后泵舱内充斥着较高浓度的油气。由此认定爆炸的可燃物是经2号货油泵渗漏至货泵舱的货油产生一定浓度的混合油气以及长时间积聚在货泵舱重油柜隔热层内的油气。 6.3爆炸的助燃物分析 “港晟7”轮抵达嘉兴港后,一直使用移动式风机通风,该风机绑扎在货泵舱第一层的栏杆上,又未有通风筒软管连接,长时间的通风造成了泵舱内一定数量空气流动,由此认定爆炸的助燃物是货泵舱内一定数量的空气,事实证明爆炸燃烧时间较短。 综述上述分析,调查组认为“港晟7”轮货泵舱爆炸系由货泵舱内存在大量的可燃气体,在一定量的空气助燃下,可燃气体遇2号货油泵轴承干磨时产生的过热或火花所致。 7.过失分析 7.1“港晟7”轮船长 (1)未经许可违章从事清洗舱作业。经查,事发前“港晟7”轮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本次清洗舱作业,未取得作业许可。船长作为本次清洗舱作业的组织和实施者,对违章事实完全知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2)违反规定程序组织船舶清洗舱作业。在本次清洗舱作业中,船长未严格实施船舶清洗舱作业程序,未制定船舶清洗舱作业计划,对船舶货油泵故障、货油舱存有高浓度油气等特别风险未采取特别防范措施,违反了管理公司制定的《油轮洗舱操作须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3)未向船舶管理人报告货油泵故障及风机故障不符合规定情况。调查表明,“港晟7”轮事发航次前已明显存在货油泵漏油和机械通风机故障,船长作为责任人,未按规定向船舶管理人报告“港晟7”轮重要设备故障等不符合规定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规则》第九章、第十章以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调查和分析程序》的相关规定。 7.2“港晟7”轮大副 (1)违反相关规定安装移动式通风机不安全行为。油轮的货泵舱作为高危险区域,禁止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设备在舱内安装及使用。大副在明知货泵舱作为高危险区域且存在高油气浓度情况下,仍在货泵舱内安装、使用移动式风机,存在着极大的潜在危险,违反了《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未组织人员对货泵舱封闭场所进行测氧测爆。大副作为“港晟7”轮本次清洗舱作业的实施者和现场负责人,未履行相应的职责,未组织人员对货泵舱封闭场所进行测氧测爆,违反了管理公司制定的《安全职责手册》、《进入封闭场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定》等相关规定。 (3)未对船舶清洗舱作业进行有效监视。对水手长等人违反操作程序进入货泵舱封闭场所未进行有效监督,值班期间违反值班规定,违反了管理公司制定的《安全职责手册》、《进入封闭场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定》等相关规定。 综合分析以上过失及对事故原因构成的程度,调查组认为船长陈某、大副董某为本起事故的责任人,两人过失程度相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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