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伤害

临洮县“6.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01-03 作者:佚名- 小 + 大

201868日,我市临洮县境内G212线65Km+463m(辛店镇康家崖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克服麻痹大意、监管不力的问题,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领导批示精神,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安监、交通、工会、人社、运管等部门和临洮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和管理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1.张旭峰,甘J·V097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驾驶人,男,汉族,1992626日出生,临洮县人,现住临洮县辛店镇欧黄家村石家楼社,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622427199206263771,初次领证日期:2016520日,发证机关: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无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

2.马阿不杜,青B·2505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东乡族,198751日出生,东乡族自治县人,现住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镇三甲村塘坝东社23号,准驾车型:B2,驾驶证号:622926198705013052,初次领证日期:20141029日,发证机关: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无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持有青海省海东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382日。

()车辆基本情况

1.J·V097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张旭峰,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9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930日,该车在人保财险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车辆状态正常,无交通违法记录。

2.B·2505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31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181231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61227日核发《道路运输证》,该车在人保财险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车辆登记所有人高木哈麦,登记住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平安镇兰青路;实际所有人马维华(男,汉族,1992414日出生,东乡县那勒寺镇三甲村人),该车于2015215日签订转让协议由高木哈麦转让给马维华,未按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20171117日至2018311日共有5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2条未处理。该车核定载货质量12700kg,发生事故时实际载质量61210kg

(三)事发路段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国道G212线65km+463m(临洮县辛店镇康家崖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向南达临洮县城,向北达兰州市,道路东侧为商铺,西侧为树林,干燥沥青路面,全宽11.2m,路面完好,道路中间施划黄色单虚线,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该路段限速70km/h

(四)检验鉴定情况。

1.尸体检验鉴定情况。经委托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杜天才系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杜军成因重度颅脑损伤、重度胸腔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康海军因重度颅脑损伤、重度胸腔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张旭峰因重度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以上尸体检验鉴定情况均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死亡特征。

2.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情况。经委托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检验鉴定:青B·2505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灯光照明装置安全技术正常,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约为63-67km/h;甘J·V097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灯光照明装置安全技术正常,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约为76-81km/h

3.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测。经委托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旭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马阿不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均不属于酒后驾驶。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2018682104许,临洮县辛店镇驾驶人张旭峰驾驶甘J·V097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内载有和其同一工地务工的康海军、杜天才、杜军成等3人沿国道G212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国道G212线65Km+463m(临洮县辛店镇康家崖村)处时,车辆驶入路左,与由北向南相向行驶的东乡县那勒寺镇驾驶人马阿不杜驾驶的青B·2505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相撞,造成甘J·V097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上4人全部死亡,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2018682106临洮县公安局接到大货车驾驶人马阿不杜电话报警后,于2108指令交警大队出警。2110临洮县交警大队通知辛店中队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同时组织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抢救和事故勘察。接报后,临洮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全力开展救援及善后处置。随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分别指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截止613日,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所有死者尸体均已处理(分别火化和土葬)。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起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具体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见下表:

四、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张旭峰驾驶甘J·V097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超速、占道行驶,导致车辆与相向行驶的青B·2505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相撞,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马阿不杜驾驶青B·2505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运行,且在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在发现对面来车时无法有效减速而与甘J·V097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正面相撞,加重了事故后果。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另据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61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旭峰、马阿不杜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杜天才、杜军成、康海军无责任。

(二)间接原因。

1.临洮县红旗乡后左村大沟振兴砂厂在为青B·2505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装砂时,违反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关于“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的规定,履行货运源头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力,对外来砂厂运砂车辆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2.B·2505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马维华对青B·2505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安全运营疏于管理,对违法超载行为长期放任。

3.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辛店交警中队对国道G212线事故发生路段超速、超载,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重点路段管控、整治不力。

4.临洮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临洮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履行治理超限超载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隐患治理重视不够,监督检查和执法不力。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临洮县“6·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非法超速、超载,占道行驶造成的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理意见。

1.张旭峰,甘J·V097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速、占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马阿不杜,青B2505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机动车超载运行,且在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马维华,青B·2505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对青B·2505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安全疏于管理,对违法超载行为长期放任,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荆鸿义,中共党员,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辛店中队中队长。未正确履行交警中队中队长工作职责,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路段超速、超载,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重点路段管控、整治不力,对于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洮县监委给予警告处分。

3.杨小刚,中共党员,临洮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道路秩序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其分管的道路秩序工作疏于管理,对治理道路超限超载措施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路段超速、超载,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重点路段管控、整治不力,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临洮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钟全龙,中共党员,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治理道路超限超载措施落实不力,事故发生路段超速、超载,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重点路段管控、整治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洮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告诫约谈。

5.杨新龙,中共党员,临洮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县交警大队开展整治超限超载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指导、督促不力,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洮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告诫约谈。

6.秦学,中共党员,临洮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副所长,负责临洮县境内国省道和部分县道公路巡查工作,未认真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对辖区内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未及时查处,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洮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告诫约谈。

7.姚洮,中共党员,临洮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负责临洮县境内营运车辆违法行为行政执法、稽查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营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未及时查处,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洮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告诫约谈。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临洮县红旗乡后左村大沟振兴砂厂在为青B·25051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装砂时,违反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关于“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的规定,履行货运源头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力,对外来砂厂运砂车辆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临洮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规定,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

2.建议临洮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定西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临洮县公安局、临洮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临洮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向临洮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4.建议定西市安委办将“6·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整改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消除麻痹松懈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高度重视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治理,不断完善道路安全设施,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力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源头和萌芽状态。

(二)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警、运管、路政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的巡逻管控,着力规范车辆通行秩序,加大路查路检工作力度,认真检查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资格、车辆乘载人数、货物装载等情况,严查货运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非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始终操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打的高压态势。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升交通安全意识。要结合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及特点,加强针对性地预警提示,编发推送一批安全警示信息,开展一次点对点安全提示,要坚守传统媒体主阵地、主渠道不放松,充分利用新媒体,集中宣传无证无牌、酒后驾驶、农用车违法载人,面包车、大客车超员、大货车超载的危害性。要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方式,及时曝光典型违法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执法震慑力度,促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关注、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

(四)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区交通运管、公安交管、路政执法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62号)以及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切实加强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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