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伤害

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日期:10-16 作者:佚名- 小 + 大

2015 1 16 17 52 分许,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

饮马池大桥上发生一起 4 车相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2 人死亡,6 人受伤,4 辆车不同程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0 万元。

一、事故经过

2015 1 16 17 52 分许,烟台龙口市石良镇平里院村驾驶人曹宇驾驶鲁 YMA331 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 305KM+449.13m 处(饮马池大桥),因路面结冰,小型面包车失控,与中央隔离带钢板护栏碰撞后停在应急车道上,驾驶人下车查看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报警。之后烟台栖霞市臧家庄镇东林村驾驶人柳敬宏驾驶冀 JR2887 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行驶至 305KM+409m处,车辆发生侧滑,后尾部与桥南侧水泥护栏发生碰撞刮擦,向前行驶中撞到鲁 YMA331 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左后尾部,共行驶 71.55 米后,货车的左前部又与中央隔离带钢板护

栏刮擦后,车辆向右后方移动 2.98 米,斜向停于左侧车道和右侧车道。之后行驶至此的烟台市芝罘区驾驶人王海鹏驾驶鲁

F28955 号大型普通客车右前侧与冀 JR2887 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的左后尾部发生碰撞,车体朝东北方向停在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和应急车道上,碰撞造成罐式货车卸油口损坏,所载汽油泄漏(约 2 吨)。威海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卧龙山小区驾驶人李榕晟驾驶鲁 K92039 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此,小型越野客车的右前部撞到鲁 F28955 号大型普通客车左侧中前部,撞击产生的火花引起冀 JR2887 油罐车泄漏的汽油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燃,引燃 4 辆事故车辆,造成 12 人死亡(8人烧死,4 人跳车坠桥死亡),6 人受伤,重型罐式货车的后尾部烧损,其他三辆车烧毁的重大事故。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JR2887 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并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因操作失误造成车辆失控,向右侧滑后,又向左偏驶,在向左偏驶的过程中追尾碰撞鲁 YMA331 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后,继续向左偏驶,在刮擦中央隔离带钢板护栏停车后,后溜 298 米,停在左侧车道和右侧车道内,堵塞了由西向东行驶的行车道。后方驶来的鲁 F28955 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右前角与冀 JR2887 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左后角相撞,并向右旋转,尾部碰撞南侧水泥护栏停车。冀 JR2887 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押运员违反油罐车安全操作规范,未关闭紧急切断阀,在与鲁 F28955 号大型普通客车碰撞中,货车罐体卸料口损坏,所装货物(汽油)泄漏。

K92039 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驾驶人发现鲁 F28955 号客车和冀 JR2887 号“解放牌”货车停在路面后,采取措施过晚,直接撞在大型普通客车的左侧中前部,产生火花,引起冀 JR2887 货车罐体泄漏的汽油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燃,造成 12 人死亡,6 人受伤,4 车损毁。这次事故导致多人伤亡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主要原因是油罐车押运员在非装卸时未关闭紧急切断阀,违反了紧急切断阀操作规程,导致油罐车泄露了大量汽油。

(二)间接原因

1.河北省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所登记车辆全部为挂靠车辆并放任自由运行,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对挂靠车辆驾驶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肇事重型罐式货车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牟平运输分公司客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肇事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驾驶员应急处置管理不到位。肇事客车未完全按照规定线路行驶。

3.山东神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所属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肇事越野车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4.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济南泽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非法生产并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由济南泽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借本公司厂房、以本公司名义生产并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生产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且罐体实际容积大于公告要求的容积,属“大罐小标”。

5.济南新北方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违规提供肇事重型罐式货车整车合格证并开具整车销售发票。

6.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违法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在未对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容积进行实际测量的情况下,违规出具罐体容积符合要求的虚假报告。

7.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危险货物充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违规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海鹏,鲁F28955 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崔国辉,冀 JR2887 重型罐式货车实际车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 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崔洪范,冀 JR2887 重型罐式货车押运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 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柳敬宏,冀 JR2887 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事故中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2 26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张勇,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 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张玉振,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 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李仁臣,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 1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刘明元,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技术人员,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2 1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于明生,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 1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杨亮,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 1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李榕晟,鲁 K92039 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涉嫌过失

致人死亡罪,因事故中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2 10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以上 10 人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李忠岐,中共党员,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安全保卫处处长。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肇事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驾驶员应急处置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董文浩,中共党员,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经理、书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孙伟国,中共党员,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保卫部部长。对所属牟平运输分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董忠民,中共党员,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对所属牟平运输分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客车未完全按照规定线路行驶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5.郑超,中共党员,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在公司没有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由济南泽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生产并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对违规生产销售货车罐体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6.丁晓敏,中共党员,济南新北方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违规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对违规销售罐式货车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7.徐广军,群众,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储运部发货区四班班长。不具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未严格落实危险货物充装查验制度,违规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8.牟兵杰,群众,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储运部部长。落实公司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不到位,对装卸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并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级处分。

9.田爽,中共党员,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对储运部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监管不到位,对装卸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并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0.孙学义,中共党员,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长期存在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超载充装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四)相关处罚

1.由烟台市安监局、威海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事故发生单位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神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2.由济南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济南泽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南新北方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德州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东营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认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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