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日19时52分许,在广昆高速百色往南宁方向618KM+800M处,发生一起一辆货车与三辆小型客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纪委监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以及西乡塘区、良庆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广昆高速南宁市西乡塘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2日上午9时,韦平驾驶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顺大物流公司)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到凌云县泗城镇且村货场等候装货(木材),下午13时许开始装货,16时装货完毕后出发,沿212国道行驶至伶站乡高速公路入口旁一饭店(无店名)用餐,用餐后驾车于17时8分从伶站收费站驶入广昆高速,17时9分驶入伶站服务区加油,19时52分行驶至619 KM +28M处(该路段为施工路段: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广昆高速公路K616+188~K619+307处修建坛洛西枢纽互通,挖掘占用公路的涉路施工,第一行车道封闭向右侧变窄区域,车辆在第二行车道上行驶)时,由于韦平驾驶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超速行驶,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追尾碰撞在前方行驶的桂A6782T号小型轿车尾部,桂A6782T号小型轿车受碰撞后被推行碰撞粤S2U89X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粤S2U89X号小型普通客车再碰撞桂A0B561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且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推行桂A6782T号小型轿车过程中,桂A6782T号小型轿车车尾部起火燃烧,造成桂A6782T号小型轿车上李桂兰、黎国庆、黎梓萌三人死亡,黎有敏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9时58分,隆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通知县消防大队出警处置,同时通知120急救、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警处置。高速公路一大队民警于20时20分到达现场,消防人员于20时35分到达现场,救护车及医护人员于20时50分到达现场,多部门以及涉路施工方广西北部湾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救援,高速公路一大队同时向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21时许,现场救援确认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受轻微伤。交警支队迅速启动重大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并逐级上报。之后,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南宁市副市长、南宁市公安局局长陈荣茂及有关单位领导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和部署事故善后工作。3日凌晨1时42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事发路段交通恢复正常。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为广西顺大物流公司,登记住所为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2-C4号二楼,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普通货运,核定载质量为14.98吨,车辆识别代号为LGGX4C358HL474030,发动机号为A5CL4H30018,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驾乘人员意外险等险种,该车于2018年1月8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桂交运管南4501080169164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核发机关为南宁市良庆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经查:该车实际所有人为韦平,于2018年1月从广西顺大物流公司贷款购买,首付9万元,双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8日止,以广西顺大物流公司的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和营运资质,由韦平实际经营、自负盈亏。 1.桂A6782T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李桂兰,登记住所: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三里3-1号2栋1单元102号,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6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至2021年6月30日,保险信息:在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6月25日。 2.粤S2U89X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登记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堑头社区育兴路2号5楼508室、509室,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0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至2021年10月31日。保险信息:在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终止日期:2020年10月12日。 3.桂A0B561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马建杨,登记住所: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良安村五龙屯17号,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4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至2021年4月30日。保险信息:在中国人保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4月9日。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韦平,男,35岁,广西凌云县人,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为事故发生时桂AV3196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22日,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限至2027年4月22日,发证机关为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查:韦平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非广西顺大物流公司备案驾驶员。2018年1月,韦平聘请陈大任为桂AV3196重型仓栅货车驾驶员,在广西顺大物流公司办理了备案。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聘请行为为口头约定。2020年7月以后,韦平没有再聘请陈大任为桂AV3196重型仓栅货车驾驶员(2020年12月底临时聘请过陈大任驾驶过一次),而是自己驾驶该车,至事故发生。韦平2020年4月、8月参加过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但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台账显示韦平、陈大任2020年全年都参加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台账不真实。 另查明,韦平在2018年1月至事故发生,驾驶不同类型车辆,共存在有24次交通违法处理记录,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是车辆超速、超重、违停、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禁止通告区域通行、驾驶证未年审以及驾驶人未系安全带、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等,韦平已于2020年4月14日前处理完毕。 2.黎有敏,男,43岁,南宁市兴宁区人,桂A6782T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5年6月2日,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至2021年6月2日止。 3.周聪,男,39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粤S2U89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4日止。 4.马建杨,男,23岁,广西隆安县人,桂A0B56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11月6日,准驾车型:C1D,有效期至2025年11月6日止。 (三)事故道路情况。 1.事故发生于广昆高速公路(南坛段)百色往南宁方向619KM+68M。道路为北往南走向,南往南宁市方向,北往百色市方向。现场道路为双向四车道,道路为全封闭状态。以道路中间隔离花带始由左往右依次为中心绿化隔离带、第一行车道(宽365CM)、第二行车道(宽375CM)、应急车道(或紧急停靠带,宽为350CM),路面为沥青路面,路面有相应车道标志标线。事故发生点为广昆高速修建坛洛西枢纽桥梁涉路施工区域,施工路段K616+188—K619+307,施工方为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路施工手续齐全、防护规范。 2.道路标志标线情况:从事故现场来车方向621KM+0M处开始有前方1600M施工提示牌;620KM+800M处有限速100km/h标志;620KM+600M处有左侧车道减少提示牌;620KM+280M处有限速80km/h标志;620KM+100M处有前方800M施工提示牌;620KM+0M处有禁止超车标志;619KM+955M处有限速60km/h标志;619KM+800M处有施工区长度2000M提示牌;619KM+500M处为锥筒起点;619KM+150M处有变道电子提示牌;619KM+100M处有警示假人。 根据事故现场照片结合实地勘验及调取施工相关材料分析,该路段施工手续齐全、警示标志设置符合规范。 (四)天气情况。 2021年1月2日17时至21时,事故现场天气为晴天,最大风速为2.7米/秒,气温为8.7~18.7℃。 (五)事故单位情况。 广西顺大物流公司,为桂AV3196重型仓栅货车的所属单位,成立于2014年12月,注册资本500万元整,住所为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2-C4二楼,法定代表人为雷宗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832259805XR,营业期限2014年12月4日至2044年12月3日。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月30日,发证机关为南宁市良庆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集装箱、冷藏保鲜)、大型物件运输(一类)。 公司现有员工16人,设有安全科、培训科、财务科、会计科。安全科有4人,营运车辆287辆,均为挂靠,备案司机350人,主要运输木头、沙石、玉米等货物,运往全国各地。 (六)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结论为:①该车第一、第二轴制动器制动功能无法判断,第三轴制动器制动鼓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第三轴左右两侧制动器制动鼓起沟槽,工作面直径磨损量大于报废尺寸4.0mm);②转向系、行驶系、前部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无法判断,尾部信号装置完好;③车身反光标识、尾部标志板不合格;④车身两侧防护装置安装齐全有效,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 (2)桂A6782T号小型轿车,因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检测机构不予受理,无法对车辆安全技术情况做出鉴定。 (3)粤S2U89X号小型普通客车安全技术鉴定结论为:车辆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功能有效,左前转向灯功能不作判断,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 (4)桂A0B561号小型普通客车安全技术鉴定结论为:车辆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功能有效,左前雾灯及左后信号装置功能不作判断,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 2.驾驶员人体血液乙醇、毒品鉴定情况。 韦平、黎有敏、周聪和马建杨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吗啡呈阴性、氯胺酮检测呈阴性,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阴性。 3.车辆速度鉴定情况。 (1)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瞬间的车速约为72km/h。 (2)桂A6782T号小轿车、粤S2U89X号小型普通客车、桂A0B561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车速无法计算。 4.事故车辆起火原因鉴定情况。 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桂A6782T号小轿车起火原因鉴定意见: (1)排除外来火源、电气故障或线路短路导致桂A6782T号小型轿车起火,起火原因应为碰撞导致燃油泄漏后,遇碰撞产生的火花或金属部件与地面摩擦产生的火花或高温排气管燃烧而引燃车辆。 (2)排除外来火源、电气故障或线路短路导致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起火,起火原因应为桂A6782T号小型轿车起火后引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韦平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②、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③、超速行驶④、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一是经检测,该车第三轴制动器制动鼓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是超速行驶。经查,事发地点为施工路段,限速60km/h,车辆行驶速度72km/h。 (二)间接原因。 1.广西顺大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一是未检查发现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韦平违规驾驶货车营运⑤⑥等安全事故隐患;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⑦。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良庆区人民政府对2020年11月25日市政府关于同意江南区苏圩镇吴上连线“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结案的批复要求认识不足,整改不力,直至广昆高速南宁市西乡塘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仍存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良庆区交通运输局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等问题。 3.良庆区交通运输局对2020年11月25日市政府关于同意 江南区苏圩镇吴上连线“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意见要求认识不足,整改不力,直至广昆高速南宁市西乡塘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仍存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货运企业监管不严不实,日常巡查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对广西顺大物流公司落实动态监管及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肇事车辆长期存在多次交通违法行为、肇事车辆车主韦平长期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违规驾驶货车营运等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昆高速南宁市西乡塘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批准逮捕人员(1人)。 1.韦平,涉嫌交通肇事罪⑧,已于2021年3月23日被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4人)。 2.李燕凤,广西顺大物流公司专职安全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检查发现事故车辆车主韦平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违规驾驶货车营运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顺大物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罗杰,广西顺大物流公司安全科科长。对安全科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失察,未能检查发现事故车辆车主韦平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违规驾驶货车营运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顺大物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雷馥光,广西顺大物流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不力,对分管的相关科室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顺大物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雷宗衡,广西顺大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检查发现事故车辆车主韦平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违规驾驶货车营运,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个)。 6.广西顺大物流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广昆高速南宁市西乡塘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期间,2月25日,在S514省道百色往南宁方向的道路上(武鸣区灵马镇辖区)发生一起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碰撞,造成3人死亡、11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初步调查,广昆高速南宁市西乡塘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S514省道武鸣区灵马镇“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均涉及良庆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货运企业车辆,且负有直接责任。为严格责任追究,建议对两起事故所涉及的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予以合并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广西顺大物流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用科学合理、信息化的手段监管挂靠营运车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车主及驾驶员,要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同时要督促车主和驾驶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和考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良庆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针对良庆区物流运输业发达,货运企业多,近年事故多发的特点,加强巡查稽查力度,深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加强企业监管,同时要探索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之间协同检查、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超载超速、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违规营运等行为,推动监管链条闭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良庆区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近年来辖区企业连续发生多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力度,层层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从源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推动监管链条闭环,全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态。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展播交通事故警示片,张贴安全标语、挂图等形式,提升道路交通运输企业、驾驶员及社会群众安全意识,规范交通安全行为。 (四)交警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特别是施工路段的巡逻密度,尤其是加强夜晚时段工程车行驶较多道路的巡逻密度,合理安排警力,实行弹性工作制,根据事故特点安排巡逻管控,从严查处酒驾、超员、超速、不系安全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要会同收费站、运营公司、路政执法等部门,加大对过境的主要客、货运司乘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全面提高每个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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