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9时05分,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卸载原料盐的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基本情况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化公司),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成立于1996年5月20日,经营范围:次氯酸钠溶液、二氯乙烷、硫酸、氢氧化钠溶液、盐酸、液氯、以及化工产品、化工设备、压力容器研制、开发、制造等项目。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7月15日,沈化公司氯碱分厂原料盐场进行卸盐作业。该日凌晨运输原料盐的车辆从锦州港到达沈化公司。 8时15分许,盐水工段工段长袁XX组织召开班前会,布置工作并提出安全事项等要求。 8时30分许,化盐岗位操作工迂X操作LW500KN轮胎式装载机(以下简称铲车)为第一辆进入盐场的运输车卸盐。 8时50许,第一辆运输车所载原料盐卸载完毕,迂X操作铲车反复前后运行,将堆于地面的原料盐进行整理,以便第二辆运输车进入作业区域。 9时许,牌照为辽GH55XX的第二辆原料盐运输车准备进入卸盐位置,随车司机高XX,手持工具下车,到第一辆运输车附近,为其整理车厢板。 9时07分许,高XX整理了一个车厢板后,穿过作业区准备返回自己的运输车,此时正在清理场地的铲车由南向北倒车行驶,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险情后,大声向迂X和高XX呼喊,但受到现场机械设备噪声的影响,两人均未听到提示声音。 铲车在向北偏东方向左转时,其后配重铁右后部与高XX碰撞接触,使高XX倒地。铲车继续向东北方向行驶,其右后轮碾压倒地的高XX,右前轮再次碾压高XX,铲车继续向东偏南方向运动,操作工迂X发现异常情况后,将铲车停下。随后,运输车队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沈化公司各级领导相继到场。 9时25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对高XX进行了检查和抢救,不久高XX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9时40分许,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看,确认高XX为非他人伤害致死。 三、伤亡人员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高XX,葫芦岛XX石化有限公司原料盐货车司机,住址为辽宁省凌海市锦凌路X号。 2019年7月20日,沈化公司与高XX家属协商后,给予了赔偿,当天高XX遗体火化,善后工作结束。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测量,并查阅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认定。 (一)直接原因 货车司机高XX忽视安全规定,进入铲车作业区并作停留,被倒车行驶的铲车撞倒碾压,造成多脏器损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1. 货车司机高XX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差,忽视安全规定,贸然进入车辆运行区域,被车辆伤害造成事故。 2.沈化公司对外委单位管理不严格,没有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存在交叉作业的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致使无关人员随意进入车辆作业区。 3. 现场安全设施配备不完善,卸盐作业区车辆运行时噪音较大,发生险情时,人员所发出的呼救信号受到其影响,不易发觉。 4.铲车驾驶人员培训不规范,对周边隐患没有预判,作业时忽视瞭望,风险意识淡薄。 (三)事故的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存在交叉作业的现场缺少统一协调管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危险场所监管不严, 高风险岗位员工培训不规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22万元的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高XX,葫芦岛金马石化有限公司货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差,忽视安全规定,私自穿越车辆运行区域并停留,忽视瞭望被车辆伤害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迂 X,沈化公司氯碱分厂化盐岗位操作工,未接受正规车辆操作培训,对周边隐患没有预判,风险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调离原岗位并由沈化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袁XX,沈化公司氯碱分厂盐水工段工段长,负责该工段的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作业现场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职,没有对本单位存在交叉作业的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致使无关人员随意进入车辆作业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沈化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 4.孙XX,沈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该公司存在的规章制度不落实、外委单位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8年度收入30%罚款的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1.立即停止相关场所的作业活动,开展全面排查活动,对各类风险进行辨识,在事故易发场所加装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规范各项作业流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作业场所的各类隐患。 2. 要加强对外委单位的管理,统一协调各类场所生产活动;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高风险岗位人员培训工作,保证相关人员依法依规持证上岗;对经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要调整岗位,杜绝违章行为和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行业监管部门要对此事故举一反三,加强对外委单位的监管,全面掌握各项政策法规,规范员工培训工作,严格把控高风险工作岗位人员资质,做好隐患排查、风险辨识的督促指导工作,增加检查督导频次,方式各类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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