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3日,位于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在基建维修工程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王志刚施工队,该施工队长期承包基建维修零星工程,负责人为王志刚,成员多以同乡、亲属为主,约6人左右,主要以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为服务对象,从事水暖、木工、瓦工等内容的基建维修作业。 2.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注册住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国有控股类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2002年1月22日至2042年1月22日,经营范围:航空电器;电连接器;微特电机;自动保护开关及相关产品研制、生产、销售、维修、售后服务;金属热处理;模具设计等。 3.沈阳市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城建筑公司),注册住所辽中县辽中镇商业街153-1号。法定代表人吴长柱,营业范围:土木工程建筑、水暖、电气安装、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照明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 二、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2016年以来,王志刚多次以王志爽的名义和自制的公章,使用包括山城建筑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资质材料,与兴华公司签订基建维修工程合同。工程结束后,兴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山城建筑公司等相关企业向兴华公司开具发票。 2019年6月3日,王志刚再次以山城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兴华公司签订《七项零活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兴华公司七项基建维修零星工程,合同价为1.05万元,工程合同签订时,王志刚未提供山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并在合同委托代理人一栏仍旧以王志爽的名义签字,并同样加盖其自制的山城建筑公司公章。 二、工程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工程概况 本项工程包括兴华公司办公楼雨搭玻璃更换、十二厂大门维修、二号门明渠贴砖、墙面大白维修、703/704办公楼室外雨搭踏步脱落维修、卫生间瓷砖修补、702办公楼西门口地砖修补等七项基建维修内容,施工期限为10天。 合同签署前,2019年5月4日,王志刚带领工人进行了办公楼雨搭玻璃更换施工,但因玻璃更换后出现漏雨的情况,随后又进行了相关密封维护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6月23日14时30分许,王志刚给工人李兴旺打电话,让他和另一工人丁秀元一起到兴华公司办公楼,对更换玻璃后的雨搭进行清理。 15时10分许,王志刚等三人到达办公楼三楼,李兴旺和丁秀元携带工具从楼内车间穿越通风窗口(长84厘米,宽84 厘米)进入了雨搭平台,王志刚负责到楼内水房连接水管。 15时16分许,王志刚接完管后,返回通往雨搭平台的车间,准备穿越另一通风窗口进入雨搭时,因窗户开度过小(玻璃开口宽度为23厘米),进出不便,王志刚便将窗口限位螺钉旋下,准备从该窗口穿越过去进入雨搭平台,受窗口宽度所限,王志刚在穿越窗口时,由于事先观察不足,没有发现窗口所在楼体与雨搭平台与之间有约为40厘米的空隙,造成王志刚支撑脚踩空,身体从该空隙中坠落地面,坠落高度约9.4米。 正在公司大门口执行任务的保卫办公室人员刘守坤发现险情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15时30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工人丁秀元、苑绍良等人随同前往医院。 15时40分许,王志刚被送至沈阳积水潭医院救治。 22时11分,王志刚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致死。 三、伤亡人员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王志刚,基建维修工程承包人,身份证住址朝阳县羊山镇。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检测,并查阅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认定。 (一)直接原因 工程承包人王志刚,在违章穿越非安全通道的车间窗户,进入作业现场过程中,因窗户开度较小并受空间所限,背身进入雨搭平台,并由于事先观察和准备不足,落地时支撑脚踩空,身体从雨搭平台与楼体之间大约40cm的空隙中坠落地面,坠落高度约9.4米。 (二)间接原因 1.工程承包人王志刚自制公章,在没有山城建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违法使用其企业资质承揽工程;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没有配置安全防护设备,没有设置安全作业通道;违章指挥他人作业,违章穿越窗户失足坠落造成事故。 2.山城建筑公司多年来对王志刚使用其资质情况有默许行为;对资质被随意使用的现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王志刚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多次签订施工合同。 3.兴华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查不严;对施工行为没有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致使作业活动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持续进行。 (三)事故的性质 王志刚施工队“6.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王志刚施工队(自然人),在没有山城建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违法使用其企业资质承揽工程;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没有配置安全防护设备,没有设置安全作业通道;违章指挥他人作业,违章穿越窗户失足坠落造成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是该施工队负责人,即事故主要责任者已于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山城建筑公司多年来对王志刚使用其资质情况有默许行为;对资质被随意使用的现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王志刚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多次签订施工合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2.5万元的处罚。 3.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查不严;对施工行为没有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致使作业活动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持续进行,并且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2.5万元的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王志刚,基建维修工程承包人,违法自制公章、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没有配置安全防护设备,没有设置安全作业通道;违章指挥他人作业,违章穿越窗户失足坠落造成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已涉嫌刑事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田XX,兴华公司技安环保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环保工作,2018年至2019年6月,负责基建维修业务管理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和业务审核职责,对施工工程合同存在较大缺陷及后期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兴华公司给予严肃处理。 3.安XX,兴华公司后勤服务部基建维修管理员,负责基建维修施工业务管理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审查把关责任,工程合同签订不规范,没有按照规定做好部门间协调工作,对施工活动安全监管不到位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兴华公司给予严肃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沈阳市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企业内业资料管控,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防止出现默许他人使用本单位资质现象的发生。 (二)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核,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发包规定,认真履行各项审查程序。同时,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确保安全工作无死角。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监管单位的管理,特别是要重视外委工程的日常监管,防止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指导企业做好危险因素辨识、风险预判等工作,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消除监管盲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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