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坠落

淄博市周村区社会福利托养康复中心“7.20”较大高处坠落事故案例

日期:07-14 作者:佚名- 小 + 大

2014 7 20 8 时,位于周村区大街街道办事处和平社区的周村区社会福利托养康复中心建筑工地在钢网架安装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0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 7 18 日上午,钢网架工程施工人员在地面对钢网架纵向2 格、横向11 格的单元进行组装。下午2 时,用2台不同型号吊车对已组装好的钢网架单元进行吊装,先将钢网架单元吊离地面0.5 米,停留半小时后继续起吊,将钢网架单元一次提升至屋面顶端,对钢网架单元调整安装就位。

7 20 , 钢网架进行高空散装。杨承军安排4 人在地面组装杆件,杨立新、李伟、王玉猛、杨家伟4 人到高空钢网架上散装作业。7 40 分,开始从西侧纵向第3 格、南侧横向第1 格进行高空散装作业。8 时左右,在进行南侧横向第2 格安装时,钢网架坍塌,4 名散装作业人员随同高空钢网架整体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钢网架工程违规招投标,天幕公司第三分公司违法组织施工;钢网架所用的原材料及成品件不合格, 使用部分不合格的螺栓、部分杆件壁厚远低于钢网架图纸设计,使钢网架承载力降低;钢网架杆件与锥头、封板的焊缝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部分钢网架杆件仅进行点焊;未搭设支架安全防护设施。在高空散装作业时, 纵向(自西向东)第1 格横向(自南向北)第11 格下方纵向横杆和纵向第2 格横向910 格之间下方横向横杆焊缝拉断,使网架及散装作业人员整体坠落,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天幕公司第三分公司法制观念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钢网架施工严重违法违规。

1)违法招投标。第三分公司伪造天幕公司公章、法人代表印章和法人委托书等投标材料,对钢网架工程违法投标。

2)材料未报检。施工材料未送检,高强螺栓未进行表

面硬度试验,发现材料不合格继续组织施工。

3)违法违规施工。钢网架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

4)安全管理混乱。项目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项目部经理无资格证书;未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配戴不合格的安全帽。

5)天幕公司监管缺失。对第三分公司疏于管理,未发现第三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管理措施。

2.建信公司未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对钢网架工程疏于监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制止不力。

1)未落实监理责任。对钢网架工程施工单位无资质、构件材料未送检、无施工组织设计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

2)未采取管理措施。发现康复楼及钢网架工程未办理报建手续,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 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也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追究刑事责任

1.杨承军,钢网架安装工程承包人。无资质承接工程,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刘金水,钢网架工程项目部经理。伪造印章违法招投标;非法分包工程;施工材料未送检;不合格杆件焊缝现场补焊投入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谢孔波,天幕公司第三分公司经理。无资质签订施工合同,未督促项目部制定施工方案,落实技术交底;网架材料未报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刘晓,建信公司康复中心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制止康复中心工程无许可证施工;对钢网架工程材料未送检、无施工方案冒险施工等行为未采取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和鑫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网架材料,钢网架材料出厂前未报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行政处罚及问责人员

1.隋长贤,建信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总监及监理人员未履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移交住建部门另案处理。

2.唐延俊,天幕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第三分公司非法投标工程、非法分包工程等未落实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以5 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单位

1.天幕公司第三分公司。非法分包工程;施工材料报未报检;未落实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无施工方案,冒险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周村区工商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建信公司。康复中心工程无证施工未制止;对钢网架工程施工单位无资质、构件材料未送检、无施工方案等违法行为未采取监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住建部门按法定程序取消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

3.天幕公司。未落实管理责任,对第三分公司监管缺失,未及时发现第三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 万元的罚款。

4.中启胶建公司。无施工许可违法施工,交叉作业未签安全管理协议并指定专人检查协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移交住建部门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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