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8日06时30分许,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渝D23177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往木洞镇方向行驶至木洞镇钱家湾村镰刀湾公交车站路段(乡村道路)处,与由车行方向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秦德国相撞,造成秦德国受伤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12月3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木洞镇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的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魏剑,渝D2317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29岁,汉族,档案编号:500301024433,准驾车型为“B2E”类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到2026年8月5日。 秦德国(死者),男,68岁,汉族。 经调查,驾驶人魏剑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D23177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码代码:LGGX5CF47KL611398,发动机号:LG5L8K00177,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车辆所有人:重庆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4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ACHQ605CTP205008947H。 经调查,上述车辆行驶证、保险等齐全有效,车辆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乡村道路木洞镇钱家湾村镰刀湾公交车站路段,道路一侧通往木洞镇方向,一侧通往东温泉镇方向,道路中间施划有单黄色虚线,道路边缘施划有的白色单实线,该路段为区间测速路段限速50km/h,道路从木洞往东温泉方向右侧路边为金属护栏,道路从东温泉往木洞方向右侧路边为边沟,道路两旁无路灯照明,道路时沥青路面,干燥,路面完好无坑洼等相关情况。 (四)事故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晓斌,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K20B8Q,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40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18日06时30分许,魏剑驾驶渝D23177重型自卸货车,从东泉往木洞方向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乡村道路木洞镇钱家湾村镰刀湾公交车站路段处,与由车行方向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秦德国相撞,造成秦德国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情况报告 事故发生后,魏剑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10”“120”电话,经到场“120”医务人员确认,秦德国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魏剑驾驶渝D23177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50km/h,事发速度56km/h)行驶,造成与行人发生相撞,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是行人秦德国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造成与事发车辆发生相撞,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渝D2317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魏剑与行人秦德国负同等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调查组对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魏剑 1.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第三轴左侧两轮胎胎面残缺,不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8款的要求) 2.驾驶机动车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车辆限重31000公斤,总重31420公斤,超重420公斤,超载1.35%。 (二)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 1.没有明确魏剑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 3.监督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没有按照本公司制定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要求,每120日对公司所属车辆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渝D23177重型自卸货车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事故发生,没有进行过二级维护。 六、对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魏剑(渝D2317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车辆限重31000公斤,总重31420公斤,超重420公斤,超载1.35%,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第三轴左侧两轮胎胎面残缺,不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8款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同等责任。以上违法行为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二)秦德国。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同等责任,鉴于人已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三)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作为道路运输单位,没有明确魏剑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监督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移送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依法处理。同时针对该公司在巴南辖区7个月内发生2起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建议由区交通局函告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加强对该公司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其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排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的生命安全。鉴于该车为矿石运输车辆,建议由区应急局按照《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渣土运输车建材运输车水泥罐车三类车辆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巴南安委〔2019〕12号)文件要求,督促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对该公司该车辆在我区从事矿石运输环节的源头管理。 七、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及个人 (一)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及监管人员。经查,一是组织制定交通违法整治方案,要求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重要路段、路口设卡检查。2020年8月、9月,分别查处货车3529辆、3240辆。二是积极帮助辖区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并做好交通事故预防源头管理工作。三是加强辖区国省县道及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并深入村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四是木洞公巡大队开展货车超速、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5次,2020年10月,共查获货车超载16起,超载30%以上14起。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二)区交通局及监管人员。经查,一是制发《关于印发2020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二是全区所有固定治超站均实行“四班两运转”24小时不间断检测,采用“肩并肩”“前后协同”等方式强化与交巡警联合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2020年累计检测货运车辆160万余台次,查处并移交交巡警超限车辆561台次,卸(转)载货物9252余吨。三是实行动态监控检测执法,2020年石岗动态检测点共检测164721台次,查处违法超限车辆73台次。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开展文明交通出行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倡导培育文明出行的社会风尚,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三)木洞镇及监管人员。经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暂未发现作为乡村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在今后的经营中,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守法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按章操作,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 “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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