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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6.16”个体废品回收站车辆伤害事故

日期:03-08 作者:佚名- 小 + 大

城阳区“6.16”个体废品回收站车辆伤害事故

2016年6月16日12时许,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204国道旁的一个体废品回收站在废料卸车过程中,回收站工作人员林光举驾驶铲车不慎将进行卸车的装卸工董某峰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城阳区人民政府组成了由区安全监管局孙培亮副局长为组长,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城阳公安分局、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对该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经综合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根据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本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及涉及人员基本情况

2011年初,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杨家村社区居民矫某承包了本村西北角一处约3亩的场地,并于2011年7月以其妻秦某名义注册成立了“城阳区闽鑫航废品回收站”从事废品回收经营业务,2012年3月取得《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青发改废金属第6075号),许可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0日。2013年下半年,因经营不善,矫某便将该场地寻求对外出租。2014年3月,福建长乐籍个人林木坤联系到矫某,以每年4万元的费用承租了该场地,因林木坤曾在莱西某机械厂担任过供销员,业务关系较广,且杨家村地处城阳区与即墨市交界处,周边从事废金属回收经营的站点数量众多,加之经营者多数是福建老乡,林木坤承租该场地后便与儿子林佳伟专门从事废金属回收经营。因个人健康状况原因,林木坤常回福建老家养病,2015年起,林木坤将站点交给儿子林佳伟经营,站内外各项经营业务均以林佳伟名义实施。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林佳伟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点未进行工商注册,未建立任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相关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无任何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林佳伟及从业人员未接受任何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站铲车司机林光举未经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而驾驶铲车作业。

(三)安全监管情况

经查,2016年以来,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招商部按照城阳区商务局关于对全区商务领域企业组织开展的4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求,组织对本辖区的商场、超市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其中在对该回收站点的4份检查记录中,被检查单位名称均为“闽鑫航”,检查内容均为消防安全类。另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林木坤、林佳伟因自知不具备废金属回收相关资质,遂长期冒用原“城阳区闽鑫航废品回收站”名义应对相关检查。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点位位于林佳伟回收站院内东侧,事发现场停有一辆北京旗铃货车,车牌号鲁B*****,载重量4375千克,车头向北,车身三面挡板均已打开放下,其中车身左侧中部的插销柱尚未摘除,车斗内残留少量马蹄状铁质下脚料,车身东侧下脚料堆的上方与车身相连并高出车身约40厘米。事故现场南侧约10米处停有一辆山东临工LG930型轮式装载机,车辆铭牌缺失,无车牌号。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6月16日11时40许,即墨市环秀街道人王某带着临时雇佣的董某峰、董某站两名装卸工,驾驶自购的北京旗铃货车(车牌号鲁B*****)将一车铁质下脚料拉到林佳伟经营的回收站内进行出售。

王某将货车车头向北停靠于回收站内的东侧下脚料堆放处,董某峰、董某站二人下车准备将货车两侧挡板打开。因该车无法自卸,回收站工作人员林光举爬上停靠在卸货点附近的一辆山东临工LG930型轮式装载机(装载机为回收站自有,以下统称铲车),将铲斗升起并驶到货车西侧1米处等待卸车;此时董某峰、董某站已将货车东西两侧及尾部挡板放下并已摘下东侧挡板插销柱,二人来到铲斗前对西侧插销柱进行摘除,因该插销柱被车内下脚料挤住无法直接拔出,董某峰便双手扶着柱子,董某站持一根铁棍向上撬动,见仍无法撬出,董某站遂离开到回收站厂区内寻找拔销工具;坐在铲车驾驶座上的林光举因起升的铲斗造成视线遮挡无法看到车前情形,此时见董某站从车前离开,误以为二人已将插销柱拔出,遂驾驶铲车向前作业,刚一行进,便将站在铲车前的董某峰顶着后背推挤在插销柱与货车内的下脚料上,正在车尾的林佳伟目睹此情况立刻呼喊,林光举听见喊声后急忙将铲斗挑起并倒车,董某峰遂倒地昏迷。

(二)事故现场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林佳伟、王某等人将伤者董某峰就近送往即墨市人民医院,约13时许,董某峰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遂报警。接事故报告后,区政府分管领导迅速带领区安全监管局、城阳公安分局、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现场应急处置,责成公安部门对林佳伟、林光举立即采取了控制措施,并要求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全力协调处理好相关善后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该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林光举在驾驶铲车行驶和等待作业过程中,人为举高铲斗造成视线遮挡,在未对车前情况进行观察确认,也未得到任何明确信号等情况下,冒然驾驶铲车行进作业,将背对铲车的董某峰推挤致死。

(二)间接原因

1.不具备特定资格违法从事铲车驾驶。林光举明知道自己未取得轮式自行机械车驾驶资格,不掌握相关驾驶技能和安全技术常识,仍自行驾驶铲车从事卸车装载作业,最终因缺失安全技术技能、现场作业观察不周而导致事故发生。

2.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从事废品回收作业。林佳伟在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长期从事废金属回收经营活动,并冒用他人证件应对监管检查,回收站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废品回收经营活动的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在明知林光举不具备铲车驾驶资格的前提下任由其从事铲车驾驶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3.城阳区闽鑫航废品回收站将生产经营场地对外出租,未对承租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废品收购相应资质等情况予以确认,也未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致使承租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废品收购资质的情况下长期非法从事废品收购活动,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综合事故现场勘验、资料查阅、调查询问等情况,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系因安全管理缺失、无证人员违章作业所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林光举,无证驾驶铲车,在行进过程中人为造成视线遮挡,且在作业时严重违反装载机操作规程,未对车前有无人员站立等情况进行确认,致人死亡,对事故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因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城阳公安分局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林佳伟,个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废品收购相应资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且安排无证人员驾驶铲车作业,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林佳伟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行为,建议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林佳伟废品回收站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因林佳伟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城阳公安分局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城阳区闽鑫航废品回收站将生产经营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或相应废品回收资质的个人,且未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致使承租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废品收购资质的情况下长期非法从事废品收购活动,对本事故发生承担一定责任。建议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工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城阳区闽鑫航废品回收站营业资质依法予以吊销;建议由区商务局对城阳区闽鑫航废品回收站的废金属回收备案等手续依法予以撤销。

(四)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招商部门,对林佳伟所经营的回收站安全检查仅停留于现场经营秩序和现场消防安全,未对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基础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致林佳伟违法经营行为及安全管理混乱的现状长期存在,建议由惜福镇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对该部门或其相关人员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惜福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辖区内“打非治违”职责,严格按照区政府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隐患“大快严”集中行动及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总体部署要求,结合本事故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组织对本辖区废品回收站点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作业活动等行为,同时组织对本辖区小铲车、小吊车等工程车辆及社会流动性叉车进行一次全面整治清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堵塞监管漏洞。

(二)区商务局、城阳公安分局要认真履行行业和专业监管职责,结合全区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快严”集中行动,加大对全区废品收购站点的监管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强力“打非治违”,坚决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努力维护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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