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4.27”车辆伤害事故 4月27日14时40分左右,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在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进行道路的路缘石修复工作。在使用1台三轮车运输施工材料时,由于车速快、拐弯晚,发生侧翻,造成1名工人受伤致死。 (一)事故涉及单位和车辆情况 1. 建设单位 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庄河发电公司)。2015年11月10日,庄河发电公司与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公用系统及建筑物委托维修合同》,将公用系统及建筑物维修、临时土建物业施工及各项零星工程进行发包。合同期限为1年,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每季度付款。同时双方签订了安全协议书,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施工单位 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宇建设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春宇建设公司授权宫国文为庄河发电公司公用系统及建筑物维修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履行合同、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等。 3.体系认证情况 庄河发电公司取得了由中电联(北京)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春宇建设公司未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4月27日,春宇建设公司组织人员在庄河发电公司厂区内消防队附近道路进行路缘石修复工作。14时40分左右,作业人员孙忠平驾驶三轮车、同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韦福才一起,打算到材料堆放场地拉路缘石,在行驶至厂区内黄海三路弯道处时,由于车速快、拐弯晚,三轮车前轮撞到道路的路缘石上发生侧翻。孙忠平和韦福才被甩到路边的草坪里,孙忠平无大碍,韦福才摔伤。春宇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宫国文立即拨打120,由于急救车辆不足不能立即出车,便联系货车于15时30分,将韦福才送至庄河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经过大约1个小时的抢救,医院宣布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专家技术分析、询问事故有关人员并调阅相关资料,认定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孙忠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无驾驶证驾驶三轮车,拐弯时车速过快,处置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春宇建设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未建立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现场施工车辆管理存在漏洞,安排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三轮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的规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是重要原因。 3.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春宇建设公司“4.27”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市安监局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春宇建设公司及事故相关责任人做出了处罚。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要求春宇建设公司和庄河发电公司采取如下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春宇建设公司:一是要立即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二是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完善包括场内机动车在内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四是要立即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指导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2.庄河发电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尤其要加强对新入厂外协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要强化作业人员的危险辨识和避险常识教育,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要完善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优先选用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外协单位,及时清理不合格的外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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